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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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794 字

4 月 14 號交給都發局去嚴領縮帖,那都發局後來在 4 月 15 號的時候也確實嚴領了這個縮帖。這個縮帖有一些重點,這個縮帖提到說本府不願意和解的立場。經過律師補充,本案是都市計畫的正義,涉及到都市計畫的變更是由都委會用合一制的方式來決定,這個是屬於都委會的委員專業審議的職權。那市府如果沒有其他理由,不循訴訟的方式自行跟京華城合意回復 120284,可能會無法說服社會大眾,並且可能會引發外界爭執本府土地京華城的疑慮。該公司已經在 109 年 3 月 10 號便當會決議,經過市長的決議要來陳情、來送研議,所以後續依舊前開允建樓地板面積的規定議題,提送本市都委會研議。所以它也說明說,之所以要去送研議,也是因為 109 年 3 月 10 號市長在便當會當中做出來的決定。

那審判中講官問一下彭振聲副市長說:「有沒有看過這個陳情書?」彭振聲當時回答說:「我有叫審判人員寫縮帖,那他說這樣子做下去不好,會有圖利之嫌。」所以便會有人說這個縮帖把和解跟研議當成是兩件事情,但其實這個縮帖也強調一件事,就是如果你是自行回復,如果是否要適合 10284 的話,會引發圖利的爭議,而循訴訟解決最能夠避免爭議。所以問題不只在於說可不可以送研議、研議是不是違法的,這個當然會是一個議題,但不只在於如此。問題其實在於說,如果明明就可以訴訟解決的時候,到底送研議的實意是什麼?科市長說是為了減送,但是我們要思考的是,這是一個上百億的案件,為什麼要在涉及上百億的案件去追求減送這個目的呢?

109 年 5 到 8 月間就形成了方案 4,不過這個部分因為比較瑣碎,我們會在禮拜五在針對銷售配的部分論告的時候去進行比較詳盡的說明。在都委會 109 年 5 月 21 號 7654 會議當中,當時的會議的意義是說請白仁德委員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那當時的會議當中有位委員 3 針對這個研議的這個案件,他表示他的意見。他說什麼?他說:「對於這個成刑案的理由,我覺得不是很充分,不能夠希望我們這次委員會去改變上次委員會的決議,我覺得這個從程式上來說是不合適的。由於成刑單位依照現行的法令是有救濟的方式,就是訴訟,本來你們就可以用訴訟作為救濟的方式,讓法院來綜合非常多的意見,經過非常多的討論來決定 106 年內式的會議決議合不合理,我覺得這樣才是比較根本的去解決這個問題。不然你要我們去變更 106 年的決議,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合適的程式,所以我個人覺得等到行政訴訟完之後,我們再來討論。」

不過後來因為還是做出了決定,所以在 6 月 20 號的時候就召開了專案小組會議。在這次會議當中,邵琇珮就提出了方案式的構想,不過這個細節我們之後再說。但是後來發生一件事情,在 6 月 20 號以後的 7 月 16 號,北高行就正式判決進化成公司敗訴了。那都委會有沒有接收到這個訊息呢?都委會是有接收到這個訊息的。所以在 7 月 30 號的那次 7 月 18 日會議,雖然進化成公司提出了方案式,認為說可以依照都基法的四條去爭取容積獎勵,但是當時都委會的意見是認為,專案小組之所以要去建議成型單位跟市府去嚴擬依法可行的適當補救方案,這是因為當時行政訴訟程式還在進行。那現在既然已經經過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就是判決進化成公司敗訴了,市府應該不需要補救了。所以其實市府既然已經勝訴了,你就不需要去依照他所提的方案給予他補救 12684 的措施。

那其實事情本來應該告一段落的,但是結果後來進化成還是在 109 年 8 月 19 號的時候正式申請要去變更西部計畫。8 月 19 號的西部計畫的第一版草案長得是這個樣子的,第一版草案其實並沒有「本計畫未規定事項」的文字,它是直接寫說直接準用讀根容獎的辦法,並且在個別的容積獎勵專案,它在修訂說明當中都是寫說參考都根容獎的辦法。然後 8 月 19 號都市規劃科收到這個簽程之後,他在 9 月 2 號的時候先寫了一份公告公展的簽程。這個簽程呢,都市設計科李建輝就有表示意見,他說:「這一個西部計畫的草案所列舉出來的獎勵專案,經過檢視都是一般性的都市的原則,在通案是沒有給容積獎勵的。」所以後續在都省執行會治案難刑要妥善處理。偵查中檢察官問李建輝:「你為什麼要寫這些意見?」他說:「因為就是預見到可能會有今天被傳訊的結果,這個都市計畫草案所提的明目呢,如果是都更案或危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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