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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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689 字

9 點半處理京華城案,我們這邊是單純點出時間序而已。後來這個簽呈,黃景茂是在 9 月 18 號先批示說,先函請申請者補充申請容獎的公益性貢獻度等。所以在 9 月 21 號,都發局就發了這個函文給京華城公司。這個函文有一定的重要性,因為它可以體現當時都發局對於本案計畫草案的一個看法。這個函文提到說:「本案擬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辦理本案計畫變更,在計畫內增加容獎專案,賦予法律授權來源。查本案非屬都市更新地區,貴公司所擬的容獎專案均引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內容,應先釐清引用法律條文的適法性。」所以其實都發局當時的立場是認為,你不是都更地區,容獎專案卻去引用都更容獎的辦法,是有適法性的疑慮。

同一天,都市規劃科上簽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這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是在 109 年 10 月 12 號的時候召開的,當時的主持人就是邵琇珮。這次會議當中,專家委員提出一些他們的意見。都市設計界會先表示意見,他說並沒有這些相關的容獎條件,並沒有提供額外的容積獎勵針對其他案件,並且相關申請專案應該是現行新建建物所應盡的義務事項。都市更新法源申請的獎勵專案,是由都市更新審議核實給予,所以適宜性請申請單位再行斟酌。都市更新所說這個法源,之所以援引都更條例這個法源,是為了鼓勵都市更新老舊建物改建,但本案並不是都市更新案件,所以計畫草案可不可以引用這些更新的法源是有疑義的。

由於三委員說本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法源不宜引用都更容獎辦法,該法僅為參考性質。徐國生委員說,本案不是都市更新地區,但引用都更容獎辦法爭取容獎,可是都市更新容獎辦法是依照都更條例第 65 條規定的,而且必須要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等因素,所以本案容獎的適法性要再釐清。林志中委員說,法源部分,本案不是都市更新,容獎比例和額度不宜引用都更容獎辦法。而且都市更新規範的因境義務是相對寬鬆的,本案申請容獎的目的跟都更給予容獎的目的不符,兩者因境義務事項也不是對價關係。所以其實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專家委員們很多都表示了反對意見。

那計畫草案公司在這次會議當中怎麼回覆的?他說計畫草案公司需要更換建築物使用的情形,所以我們引用都更的精神,我們使用了都更條例的相關獎勵。會議結論其實也說,本案申請獎勵需提供的義務部分,都是提升申請基地建築物的設計或裝置,周圍環境的貢獻度是相對不足的,請加強對基地外部具體貢獻的作為跟專案。

柯市長說,他沒有任何一個人說他去指示京華城什麼事情,他絕對沒有指示市長室的秘書去對公務員做京華城案有關的指示,因為他根本沒有管本案,也不知道說京華城的情況是怎麼樣,當然不可能有指示。我們偵查中為了去確認柯市長到底有沒有指示,我們有跟北市府去函調資料。在 9 月 9 號的時候,當時我們跟北市府函調資料,是市長室列管案件跟 PM 制度追蹤跟解列管理系統資料或郵件。北市府在 9 月 13 號的時候函附給我們地檢署,跟我們說他們有提供市長室檔案伺服器的備份檔,並且他已註明這是 104 年到 111 年間市長室檔案伺服器內相關的資料。所以並不是像辯護人所說是來路不明的資料,這個是北市府提供的資料,裡面就有這份檔案。這份檔案說柯市長貼了一個黃紙條,說「土豐富金華阿神對容積率應該死心了,只希望行政流程加速,讓他們早日完工就可以了」。這個檔案是在 109 年 10 月 26 號存檔到伺服器當中的。

檢案官在檢查整盤後,才去問柯市長,問他說是不是你寫的。柯市長那時候說法是說,對,他當時看一看設計圖完成了,應該是搞定,那容積率應該死心了,所以就行政給他幫忙,就這樣子而已。我們也有跟沈慶京說,這個設計圖有沒有看過,他也說有。那文字是不是你寫的?那沈先生也說應該是我的字。洪正正副市長也說他有看過這個,他只是告訴我這個示意圖他已經放棄了,然後行政加速,我以為是建造趕快給他核准,然後給他蓋起來。所以柯市長他確實有對本案進行指示。第一個是沈慶京,他註記的設計圖有送到柯文哲市長的手上,而且沈慶京或者是京華城公司都曾經跟柯文哲市長表達他們對容積率的意見,所以柯文哲市長在 10 月 26 號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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