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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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對容積率的意見。所以柯文哲市長在 10 月 26 號以前,曾經指示過彭振聲加速行政流程,讓京華城早日完工。在 10 月 27 號,都發局就上這個公告公展的簽程。這個簽程有提到,該公司要拆除原本的京華城購物中心,變成是商辦。所以為了確保原本已經申請執照的樓地板面積,才提出用《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去修訂本案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定,來增列容積獎勵的專案。 所以這個簽程講得很明確,京華城公司是為了確保原本的樓地板面積 120,840,才用《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去增列容積獎勵的專案。這個簽程也提到說,但是本案已經經過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針對 120,840 的部分,所以市府是不需要予以補救的。所以他其實也提醒說,行政法院已經判決市府勝訴,不需要補救。這個簽程還寫到說,這個「西部計畫」案中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都市更新條例》未規定的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來辦理。 所以其實柯市長說他不會看公文的附件,但是公文的主旨、說明、擬辦都會仔細讀過。我剛才講的這些,其實就是這個公文的主旨、說明跟擬辦,所以柯市長應該是要讀過的。在這個簽程上面,有貼李德權的黃色便利貼,說「為了公平執行容積獎勵跟移轉,應該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等既有全市一致性的規定」。這個公文在送程的過程有發生一些插曲,楊智勝說局長是通知市長,所有案件在追,公文已經被李德權退到承辦課這邊,是我重新再帶過去,有跟李德權副秘書長去主張容積獎勵,針對李德權主張容積獎勵要依《都市更新條例》這個部分,跟李德權做一個說明。然後市長是有通知吳,說明在樓下等這份公文的簽程。 好,這個簽程也有副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的記錄。所以我剛講的一連串的專家學者反對意見,也就連同了這一份會議記錄以及這份簽程,都擺在了市長桌上。所以縱使你不看附卷,你單純看公文字身,也會知道本案是京華城公司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去申請變更「西部計畫」,而且目的就是為了去確保原本的 120,840 樓地板面積,來增列容積獎勵的專案。而且刪除樓地板面積的訴訟,北市府已經勝訴了,所以是不需要補救的。容積獎勵的專案為未規定的事項,是準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李德權也主張應該要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等全市一致性的規定,才會立於公平執行。所以從這些簽程裡面所提到的內容,就會知道本案是 120,840 的變形,並且是參考《都市更新條例》,可能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柯市長在做出決定以前,他還知道哪些事情?之前有講到了,他在 105 年就做了很多的批示了,所以他一定會知道京華城涉及到龐大的利益,應該要合法處理。在一年前,108 年的時候,京華城也依照《都市計畫法》有申請變更過的新規計畫,當時就有一些負面的報導,議員也就批評,獨立財團。市長是有在會議的時候討論這件事情。第三件事情是苗博雅在 109 年 6 月的時候,有去質詢過京華城案,原因是不透明的。第四件事情就是林中明在 106 年的 8 月,有跟柯市長說京華城是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要件的。第五件事情是 106 年到 107 年間,柯市長多次的參加都市更新論壇,知道京華城沒有達到《都市更新條例》的要件,而且《都市更新條例》容積獎勵會涉及到土地財團的問題。第六件事情是市長在 103 年 7 月的市政白皮書,有質疑說需要都市更新的地區沒有人聞問,那些並非急需更新的住宅居然可以申請《都市更新條例》的容積獎勵,《都市更新條例》已經「壽終正寢」,並且他也知道本案是唯一一個給他「覺醒」的都市計畫的案件。 所以他也知道說,京華城其實並沒有真的「死刑」,這個「西部計畫」還是在爭取容積獎勵。所以檢方並不是要主張柯市長是都市計畫的專業,但他第一個知道議員、媒體、社會大眾都關注這個案件,他知道本案涉及到龐大的利益,是燙手山芋;他知道京華城不是《都市更新條例》地區;他知道「爛給」《都市更新條例》容積獎勵會引發公平性跟土地的爭議;他知道本案是為了確保 120,840,才以「西部計畫」爭取容積獎勵;他知道本府已經勝訴了,不需要給予補救;他也知道李德權認為應該要依照一致性的規定給予容積獎勵;他也知道這是唯一一件「撐給」他覺醒的都市計畫的案件。他同時知道計畫成希望加速行政流程,早日完工。所以柯市長還是蓋了這個章。 柯市長一直說,因為前面秘書長、副市長都蓋章了,沒有表示什麼意見,我沒有想太多就蓋章了。可是問題在於說,爭議這麼大的案件,為什麼沒有想太多呢?但在公務員的角度,他們的觀察是什麼?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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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對容積率的意見所以柯文哲市長在10月26號以前曾經指示過彭振聲加速行政的流程讓京華城早日完工在10月27號都發局就上了這個公告公展的簽程這個簽程有提到該公司要拆除原本的就是京華城購物中心變成是商辦所以為了確保原本已經申請執照的樓地板面積才提出用都計法24條去修訂本案土地使用分居管制規定來增列榮獎的項目所以這個簽程講得很明確京華城公司是為了確保原本的樓地板面積12084才用都計法24條去增列榮積獎勵的項目的簽程也提到說但是本案已經經過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針對12084的部分所以市府是不需要予以補救的所以他其實也提醒說行政法院已經判決市府勝訴不需要補救這個簽程還寫到說這個西部計畫案當中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基本計畫未規定的事項准用都格榮獎辦法規定來辦理所以其實柯市長說他不會看公文的附件但是公文的主旨說明擬辦都會仔細的讀過我剛才講的這些其實就是這個公文的主旨說明跟擬辦所以柯市長應該是要讀過的在這個簽程上面有貼李德權的黃色便利貼說為了公平執行容積獎勵跟移轉應該依照圖管條例等既有全市一致性的規定這個公文在送程的過程有發生一些插曲楊智勝說局長是通知市長是所有案件在追公文已經被李德權退到承辦課這邊是我重新再帶過去有跟李德權副秘書長去主張容積獎勵針對李德權主張容積獎勵要意圖管這個部分跟李德權做一個說明然後市長是有通知吳說明在樓下等這份公文的簽程好這個簽程也有副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的記錄所以我剛講的一點串的專家學者的反對意見也就連同了這一份會議記錄以及這份簽程都擺在了市長桌上所以縱使你不看復健你單純看公文本身也會知道本案是京華城公司依照都計法24條去申請變更西部計畫而且目的就是為了去確保原本的120284樓梯板面積來增列容積獎勵的項目而且刪除樓梯板面積的訴訟北市府已經勝訴了所以是不需要補救的榮獎的項目為規定的事項是准用都根榮獎的辦法李德權也主張應該要依照圖管條例等詮釋一致性的規定才會立於公平執行所以從這些先生裡面所提到的內容就會知道本案是120284的變形並且是參考都根可能會有公平性的問題科市長在做出決定以前他還知道哪些事情之前有講到了他在105年就做了很多的批示了所以他一定會知道京華城涉及到旁大的利益應該要合法處理在一年前108年的時候京華城也依照都計法有申請變更過的新規計劃當時就有一些負面的報導議員也就批評獨立財團市長是有在會議的時候討論這件事情第三件事情是苗布亞在109年6月的時候有去質詢過京華城案的原因是不透明的第四件事情就是林中明在106年的8月有跟科市長說京華城是不符合都根要件的第五件事情是106年到107年間科市長多次的參加都市更新論壇知道京華城沒有達到都根的年限而且都根榮獎會涉及到土地財團的問題第六件事情是市長在103年7月的市政白皮書有質疑說需要都市更新的地區沒有人聞問那些並非急需更新的住宅居然可以申請都根的榮獎都根條例已經受終正寫並且他也知道本案是唯一一個給他覺醒的都市計劃的案件所以他也知道說京華城其實並沒有真的死刑這個西部計劃還是在爭取容積獎勵所以檢方並不是要主張科市長是都市計劃的專業但他第一個知道議員媒體社會大眾都關注這個案件他知道本案涉及到龐大的利益是燙手山芋他知道京華城不是都根地區他知道爛給都根榮獎會引發公平性跟土地的爭議他知道本案是為了確保120284才以西部計劃爭略的榮獎他知道本府已經勝訴了不需要給予補救他也知道李德權認為應該要依照一致性的規定給予榮獎他也知道這是唯一一件撐給他覺醒的都市計劃的案件他同時知道計劃成希望加速行政流程早日完工所以科市長還是蓋了這個帳科市長一直說因為前面秘書長副市長都蓋帳了沒有表示什麼意見我沒有想太多就蓋帳了可是問題在於說爭議這麼大的案件為什麼沒有想太多呢但在公務員的角度他們的觀察是什麼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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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市政白皮書",
"10月26日之簽程(關於加速行政流程)",
"10月27日之公告公展簽程",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
"專家學者諮詢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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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準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或《都市更新條例》之公平性問題",
"是否適用《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變更都市計畫以增列容積獎勵",
"行政法院判決後,市府是否仍有補救容積之必要",
"行政首長在已知爭議與法律風險下核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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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振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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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分析柯文哲市長在京華城案中,對於容積獎勵申請之知情程度與決策過程。內容指出,儘管有簽呈明確提到該案是為了確保 120,840 坪樓地板面積而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申請,且行政法院已判決市府勝訴無需補救,加上李德權副秘書長提醒應依《都市更新條例》一致性規定執行,以及多位議員與專家之反對意見,柯市長在已知該案涉及龐大利益、非都更地區且具公平性爭議的情況下,仍核准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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