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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先生之指示,統籌排程管理政治獻金、競選辦公室、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新商協會之資金跟財務。而李文娟小姐呢,她是李文宗先生的胞妹,依柯先生之指示,剛剛我們有講到她擔任木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負責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新商協會之財務會計、出納等業務,並且定期要向柯先生報告這幾個公司跟協會之財務狀況。而且在選舉期間,她也是綜理柯先生政治獻金專戶之收支事項,擔任帳務出納審核人員,與財務長李文宗共同管理柯先生政治財務之排程。

好,那第一個部分呢,我們就先講到這邊。那再來呢,我們要進入政治獻金之定性跟法律規範。就是在這個案件之這個部分呢,是一個比較大之爭點。那我們先來稍微講一下政治獻金。政治獻金呢,它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一款,它是指說,僅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好,這是政治獻金法對政治獻金之定義。那在這一款之立法理由裡面呢,它有進一步在說明,它說政治獻金之範圍甚廣,舉凡政治活動之目的,直接間接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無償提供或交付,均屬之。這些只要是以政治活動為目的,提供之這一些內容都是政治獻金。

好,所以政治獻金法呢,對於政治獻金是有很多限制規範之。有收受上之規範、使用上之規範,還有申報上之規範。那我們這邊稍微講一下使用上之規範。其實政治獻金法有規定了非常多之限制。好,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跟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和第三項第二款,其實都有做一些限制。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有講到哪些支出是政治獻金可以使用之。這邊有人事業務……我就不一一逐一念,這些都是跟法條相關之。那第三項呢,第三項第二款也有講到說,這些內容包含什麼,包含雜誌啊,這些是可以支用之,但是有些要符合它們之規定。我這邊就不詳細之說。

然後呢,對於政治獻金之剩餘款之使用限制呢,是規定在第二十三條之第一項。這邊有講到只有四種,是可以使用政治獻金剩餘款之。是支付當選後期,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還有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還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第四個是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好,所以我們看到政治獻金法之內容。人民呢,他如果捐贈政治獻金到擬參選人之專戶。然後擬參選人收取之後呢,必須要登載並申報。之後呢,如果有任何之收入支出呢,必須要管一,像政治獻金法之限制做管制。而且還要做一些查核。主管機關還可以查核。然後最後呢,如果四年內沒有用完,必須要把這筆錢,剩下之錢交回國庫。所以政治獻金呢,它是基於公益之一筆款項。候選人是基於公益而持有。它不是私人財產。以政治獻金法所捐贈之專戶內之款項,具有公益性質。

好,那被告這邊有辯稱,因為政治獻金是要捐給柯先生之,政治獻金專戶內之款項是柯先生之。好,我們來看一下,以政治獻金法,是可以這樣解釋嗎?這句話怎麼聽起來怪怪之。首先呢,大家是不是忘記了。這個政治獻金專戶呢,在這場選舉中之正式名稱是,一一三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柯先生、吳欣盈政治獻金專戶。所以這個專戶是柯先生與吳欣盈共同負責之公益款項,不是個人財產,也不可能是個人財產。

好,被告這邊,辯護人有幫被告做一些答辯,他們舉了兩個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辯護人主張,擬參選人柯先生是因為受贈而取得政治獻金所有權之人。所以柯先生可以使用政治獻金,只是使用之用途要受到限制,假設有違反,充其量只是處行政法罰。所以這邊他們提出了這樣之抗辯。好,但是我們要打一個問號,主要是因為呢,這兩個判決,第一個判決,一一零年之這個判決,主要是在處理納稅義務人,將土地贈與給鄉公所之稅捐之問題,這是屬於一般之贈與。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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