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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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贈與給相公所的稅捐問題,這屬於一般的贈與。而 101 年的判決,主要是在處理政治獻金的捐款人,在捐款時是否已完成捐款行為。當時行政法院套用了民法贈與契約的概念,去判斷行政法上是否應該撤銷的爭點。所以這兩個判決的爭點與本案不同,無法作為辯護人主張的依據。 那為什麼被告跟辯護人的主張不可採?因為政治獻金與私人財產有別。我們先從政治獻金立法目的來看。第一點,是為了促進國民政治參與,因為支援候選人的政治經費,也屬於政治言論表達的方式之一。第二點,是要確保政治活動的公平與公正,要避免特定的候選人透過無限制且不透明的捐款,去取得整個競選的優勢。第三點,是為了要健全民主政治的發展,要避免財閥或是特定的個人,以捐贈款項的方式去間接主導這個國家的公共政策。這是政治獻金法的立法目的。 所以我們看到,政治獻金法透過對於管制和揭露政治獻金的一些規定,去監督政黨或政治人物。這樣可以造成人民對政黨、政治人物的信任,進而鼓勵人民參與政治,以健全民主法制。這些內容、這些目的具有高度公益性。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政治獻金法所有立法目的,可以匯出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規範及管制政治獻金,就是要杜絕不法捐贈、杜絕私相授受跟秘密的金權交換。 所以政治獻金法有這三大功能:它可以公開透明地檢視政治獻金,並且強化監督政黨跟政治人物,而且避免政黨、政治人物透過政治獻金去營利。但是,如果依辯護人的主張,收受政治獻金就會讓候選人的私人財產增加,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跟避免營利這三個功能將會蕩然無存。 我們從政治獻金法的一些規範法條也可以看出,各個都可以匯出政治獻金是與私人財產有別的一些立法目的。第一個是在第十條的部分,有規定政治獻金要開立新的專戶,不可以使用舊的帳戶,而且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之後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這主要是因為要避免與私人的原有財產或是將來的私有財產混同,這樣就會造成查核不易。 再來是第二十四條,有規定政治獻金專戶內的存款不得強制執行。而在立法理由裡面也寫得非常清楚,政治獻金只能做符合法定用途的支用,與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參選來的私人財產有別。這是直接寫在第二十四條立法理由裡面的,所以不可以作為清償私人債務的標的。 而且政治獻金它沒有財產的私密性。因為剛剛我們有講到,從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還有第二十三條等等的規定,充分規定了政治獻金的收支要逐筆記載,並且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後向公眾公開,主管機關也可以對政治獻金帳目憑證進行一些查核。所以這邊看到,與私人財產的私密性、自主性、排除他人干涉,其實是有大大的區別。 再來是政治獻金並沒有完整的支配權能。剛剛講到有很多使用上的限制,而且明確規定政治獻金不得從事營利行為。再來是政治獻金的剩餘款也是有使用限制的,不是說沒有花完我就可以隨便用。這些可以證明它使用上不自由,無法從事營利行為,也不可以隨意處分。 再來是政治獻金沒有辦法永久保留。在第二十一條時規定,如果你參選收受之後死亡,繼承人就要馬上把這些錢繳庫。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如果你參選人呢,他收受了之後沒有參選,就要停止收受並且把剩餘款繳庫。好,這些都是因為所以可以看到,政治獻金專戶內的款項是不可以繼承的,如果無法繼續應用於競選或是政治活動的用途的話,就要馬上繳庫回收。還有規定在四年內剩餘款如果沒有支用完畢,要繳回國庫。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也對於剩餘款,對同一個機構或團體每年捐贈的總額有規定,不可以超過二百萬元。有人會說我要做公益啊,我要做慈善,我多多捐款不好嗎?不好。
原始逐字稿
赠予给相公所的税捐的问题这是属于一般的赠予而这个101年的判决呢它主要是在处理政治先见的捐款人他在捐款的时间是不是已经完成捐款的行为是不是已经完成那时候行政法院他套用了一个民法赠予契约的概念要去判断行政法应不应该撤销的识点所以这两个判决的争执点与本案不同无法作为辩护人主张的依据那为什么被告跟辩护人的主张不可裁因为政治献金与私人财产有别好我们先从政治献金立法目的来看一下政治献金立法目的呢第一点它是为了促进国民政治的参与因为支持候选人政治经费也属于政治言论表达的方式之一第二点呢是要确保政治活动的公平跟公正要避免特定的候选人透过无限制且不透明的捐款而去取得整个竞选的优势第三点是为了要健全民主政治的发展要避免财阀或是特定的个人以捐赠款项的方式去间接主导这个国家的公共政策这是政治献金法的立法目的所以我们看到政治献金国家透过对于管制和揭露政治献金的一些规定而去监督政党或政治人物所以这样子可以造成人民呢对政党政治人物的提升进而鼓励人民参与政治以健全民主法制而这些内容这些目的是具有高度公益性的所以我们可以知道政治献金送上政治献金法所有立法目的就可以导出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规范及管制政治献金就是为了要杜绝不法捐赠杜绝私相授受跟秘密的金权交换所以政治献金法有这三大功能它可以公开透明的检视政治献金并且强化监督政党跟政治人物而且避免政党政治人物透过政治献金去盈利但是呢如果依辩护人的主张收受政治献金就会让候选人的私人财产增加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跟避免盈利这三个功能将会荡然无存我们从政治献金法的一些规范法条规范也可以看出各个都可以导出政治献金是与私人财产有别的一些立法目的第一个是在第十条的部分有规定政治献金要开立新的专户不可以使用旧的账户而且必须要经过主管机关许可之后才可以收受政治献金主要就是因为要避免与私人的原有财产或是将来的私有财产混同这样就会造成查核不易然后再来是第二十四条有规定政治献金专户内的存款不得强制执行而在立法理由里面也写得非常清楚政治献金能做符合只能做符合法定用途的支用与政党政治团体你参选来的私人财产人属有别这是直接写在第二十四条立法目的里面的所以不可以作为清偿私人债户的标的而且政治献金它没有财产的私密性因为刚刚我们有讲到了从二十条二十二条还有二十三条等等的规定有讲二十条的二十二条充分的规定了政治献金的收支要逐笔记载并且向主管机关申报之后向公众公开主管机关也可以对政治献金账目凭证进行一些查核所以这边看到与私人财产的私密性自主性排除他人干涉其实是有大大的区别的再来是政治献金并没有完整的支配权能刚刚讲到有很多使用上的限制而且明确的规定政治献金不得从事盈利行为再来是政治献金的剩余款也是有使用限制的不是说没有花完我就可以随便用这些可以证明他使用上不自由无法从事盈利行为也不可以随意处分再来是政治献金没有办法永久的保留在二十一条的时候规定如果你参选收受之后死亡继承人就要马上把这些钱脚裤二十三条也规定如果你参选人呢他收受了之后没有参选就要停止收手并且把剩余款缴裤好这些都是因为所以可以看到政治献金专户内的款项是不可以继承的如果无法继续应用于竞选或是政治活动的用途的话就要马上缴裤回收还有规定在四年内剩余款如果没有支用完毕要缴回国库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也对于剩余款对同一个机构或团体每年捐赠的总额有规定不可以超过两百万元有人会说我要做公益啊我要做慈善我多多捐款不好吗不好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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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主要在論述「政治獻金」與「私人財產」在法律性質上的本質區別。法院(或發言者)反駁了辯護人將政治獻金視為一般贈與或私人財產之主張,詳細分析了《政治獻金法》的立法目的(促進政治參與、確保公平公正、健全民主)、專戶管理制度、禁止強制執行、缺乏財產私密性、使用權能受限以及剩餘款項繳庫之規定,旨在證明政治獻金具有高度公益性且受嚴格管制,不應視為可自由處分之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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