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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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現金專戶內的款項不是候選人的個人財產,他不能主張有財產上的損害。好,我們整理一下這判決。從判決與我們剛剛的政治獻金法的一些目的,我們可以知道政治獻金呢,它是具有競選及政治活動經費來源的性質。它的目的呢,並非在增加、膨脹政黨或參選人之私有財產。而第二點,政治獻金法制呢,它是為了確保公平選舉,還有健全民主法制之框架。政治獻金是具有高度公益性的。而依政治獻金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黨或是參選人,僅得依規定去使用政治獻金,但非取得所有權,非私人財產。 而且呢,我們可以在整個審判中看到柯市長他主觀上是怎麼認為的呢?柯市長在 114 年 3 月 20 號之準備程式,他有這樣的一段陳述。他說:「政治獻金是這樣的,我也不覺得是我的,就算大家捐的也都是大家的。」所以至少我們可以知道,柯市長在 114 年 3 月 20 號之前,他主觀上並不認為政治獻金是他的。後來可能是因為要跟辯護人有一個訴訟策略上的整合,才說政治獻金是自己的。但我們想要跟柯市長說,不要再這樣主張了。因為這樣的見解,除了檢察官說、法院說,其實主管機關監察院在您參選之前也講過了。監察院在 110 年 6 月 30 號也公開明確去宣導,您的政治獻金不是您的錢。 好,那民眾捐款之款項呢,是否能成為公益侵佔之客體?可以,為什麼可以?因為它具有高度之公益性。好,剛剛我們看了民事判決,因為公益侵佔是一個刑事之案件,所以我們來看看刑事判決。南高分院 112 年經上更字第 1609 號刑事判決,這個判決也是經過確定之,所以也是一個確定之見解。這是和明德行善團之公益侵佔之案件。好,判決之內容呢,也沒有寫到查 91 年到 109 年之間,和明德行善團雖尚未設立登記成法人,他其實沒有登記成法人,但是其相關人員,相關人員他們以造橋鋪路跟施棺等等之行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善心人士持續以收受現金、匯票或支票之方式募款,具有公益性質。而被告二人呢,分別擔任和明德行善團之負責人、財務處理,並且負責管理募得之捐款,持有捐款存放之存摺、印章,且有可提領、轉帳等使用許可權,屬因公益而持有上開財產至為明確。 而被告二人呢,將社會大眾為了造橋鋪路或施棺等等之目的而捐輸之善款,轉入自己或他人身側,非原本存放善款之金融帳戶,或以自己財產混同之後呢,去購買保險或金融商品。這是變更財產用途之方式,亦持有為所有,將善款侵佔入己之這個行為,就是構成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一項公益侵佔罪。公益侵佔罪。好,所以我們看到在公益侵佔之案件中,一筆錢是否能成為被侵佔之客體,在於它是否具有公益性,而不是這筆錢捐到哪、捐給誰,或是由誰來收。 好,整理一下這個判決,我們看到以公益目的向社會不特定人收取之款項屬公益性質。而負責管理募得之捐款,持有這些印章、存摺,具有可使用許可權之這個人,就是屬於因公益而持有上開財產。那將社會大眾呢,因公益目的而捐輸之款項,轉入自己或他人身側,非原本存放善款之金融帳戶,而與自己之財產混同呢,或是之後拿去買保險或金融商品,這些行為就是「易持有為所有」,將公益款項予以侵佔入己之行為。 好,那將這兩個判決套用到本案,我們可以知道候選人對於存有政治獻金之專戶具有管理、使用之許可權。這邊候選人就是屬於因公益而持有政治獻金。那候選人將政治獻金轉出,或是存入非政治獻金專戶之帳戶之時候呢,其實就是「易持有為所有」之一個侵佔入己之行為,將構成公益侵佔罪。好,所以我們可以知道,依據政治獻金法之目的,有上開之公益性。所以呢,如果依照辯護人跟被告之主張,如果政治獻金是候選人之私人財產,將會有什麼樣之狀況?候選人可以經營公司盈利、可以購買豪宅享受、可以投資股票賺錢,這些都不能夠。
原始逐字稿
现金专户内的款项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财产他不能主张有财产上的损害好我们整理一下这判决从判决跟我们刚刚的政治现金法的一些目的我们可以知道政治现金呢它是具有竞选及政治活动经费来源的性质它的目的呢并非在增加膨胀政党或你参选的私有财产而第二点政治现金法制呢它是为了确保公平选举还有健全民主法制的这个框架的政治捐献是具有高度公益性的而政治依政治现金法收受的政治现金的政党或是你参选人仅得依规定去使用政治现金但非取得所有权非私人财产而且呢我们可以在整个审判中会看到科市长他主观上是怎么认为的呢科市长在114年3月20号的准备程序他有这样的一段陈述他说政治现金是这样的我也不觉得是我的就算大家捐的也都是大家的所以至少我们可以知道科市长在114年3月20号之前他主观上并不认为政治现金是他的后来可能是因为要跟辩护人有一个诉讼策略上的整合才说政治现金是自己的但我们想要跟科市长说不要再这样主张了因为这样的见解除了检察官说法院说其实主管机关监察院在您参选之前也讲过了监察院在110年6月30号也公开的明确去宣导您的政治现金不是您的钱好好那民众捐款的款项呢是否能成为公益侵占的课题可以为什么可以因为他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好刚刚我们看了民事判决因为公益侵占是一个刑事的案件所以我们来看看刑事判决南高分院112年经上众数字第1609号刑事判决这个判决也是经过确定的所以也是一个确定的见解这是和明德行善团的公益侵占的案件好判决的内容呢也没有写到查91年到109年之间和明德行善团虽尚未设立登记成法人他其实没有登记成法人但是他的相关的人员他们以造桥铺路跟师官等等的行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善心人士持续以收受现金汇票或支票的方式募款具有公益性质而被告二人呢分别担任和明德行善团的负责人财务处理并且负责管理募德的捐款持有捐款存放的存折印章且有可提领转账等使用权限属因公益而持有上开财产至为明确而被告二人呢将社会大众为了造桥铺路或师官等等的目的而捐输的善款转入自己或他人身社非原本存放善款的金融账户或以自己财产混同之后呢去购买保险或金融商品这是变更财产太阳的方式亦持有为所有将善款侵占入籍的这个行为就是构成刑法第三三六条第一项公益侵占罪好所以我们看到在公益侵占的案件中一笔钱是否能成为被侵占的课题在于他是否具有公益性而不是这笔钱捐到哪捐给谁或是由谁来收好整理一下这个判决我们看到以公益目的向社会不特定人收取的款项属公益性质而负责管理募德的捐款持有这些印章存折具有可使用权限的这个人就是属于因公益而持有上开财产那将社会大众呢因公益目的而捐输的款项转入自己或他人身社非原本存放善款的金融账户而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呢或是之后拿去买保险或金融商品这些行为就是亦持有为所有将公益款项予以侵占入籍的行为好那将这两个判决套用到本案我们可以知道候选人对于存有政治现金的专户具有管理使用的权限这边候选人就是属于因公益而持有政治现金那候选人将政治现金转出或是存入非政治现金专户的账户的那时候呢其实就是一时有为所有的一个侵占入籍行为将构成公益侵占罪好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依据政治宪法的目的有上开的公益性所以呢如果依照辩护人跟被告的主张如果政治现金是候选人的私人财产将会有什么样的状况候选人可以经营公司盈利可以购买豪宅享受可以投资股票赚钱这些都不能够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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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20 條(公益侵佔罪,文中提及之第三三六條應為口誤或特定條文指涉,實指公益侵佔)",
"南高分院 112 年經上更字第 1609 號刑事判決(和明德行善團案)",
"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 110 年 6 月 30 日之公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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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公益侵佔",
"專戶管理",
"政治獻金",
"易持有為所有",
"私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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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政治獻金轉入非專戶之行為是否構成「易持有為所有」之侵佔行為",
"政治獻金是否屬於候選人之私有財產",
"政治獻金是否能成為公益侵佔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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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分析政治獻金的法律性質,強調其具有高度公益性而非候選人之私有財產。透過引用監察院之宣導及南高分院關於「和明德行善團」公益侵佔罪之判決,論證將公益性質之款項(如政治獻金)轉入私人帳戶或與私產混同,即構成「以持有為所有」之侵佔行為,進而推論候選人若將政治獻金轉出至非專戶,可能構成公益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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