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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506 字

現金專戶內的款項不是候選人的個人財產,他不能主張有財產上的損害。好,我們整理一下這判決。從判決與我們剛剛的政治獻金法的一些目的,我們可以知道政治獻金呢,它是具有競選及政治活動經費來源的性質。它的目的呢,並非在增加、膨脹政黨或參選人之私有財產。而第二點,政治獻金法制呢,它是為了確保公平選舉,還有健全民主法制之框架。政治獻金是具有高度公益性的。而依政治獻金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黨或是參選人,僅得依規定去使用政治獻金,但非取得所有權,非私人財產。

而且呢,我們可以在整個審判中看到柯市長他主觀上是怎麼認為的呢?柯市長在 114 年 3 月 20 號之準備程式,他有這樣的一段陳述。他說:「政治獻金是這樣的,我也不覺得是我的,就算大家捐的也都是大家的。」所以至少我們可以知道,柯市長在 114 年 3 月 20 號之前,他主觀上並不認為政治獻金是他的。後來可能是因為要跟辯護人有一個訴訟策略上的整合,才說政治獻金是自己的。但我們想要跟柯市長說,不要再這樣主張了。因為這樣的見解,除了檢察官說、法院說,其實主管機關監察院在您參選之前也講過了。監察院在 110 年 6 月 30 號也公開明確去宣導,您的政治獻金不是您的錢。

好,那民眾捐款之款項呢,是否能成為公益侵佔之客體?可以,為什麼可以?因為它具有高度之公益性。好,剛剛我們看了民事判決,因為公益侵佔是一個刑事之案件,所以我們來看看刑事判決。南高分院 112 年經上更字第 1609 號刑事判決,這個判決也是經過確定之,所以也是一個確定之見解。這是和明德行善團之公益侵佔之案件。好,判決之內容呢,也沒有寫到查 91 年到 109 年之間,和明德行善團雖尚未設立登記成法人,他其實沒有登記成法人,但是其相關人員,相關人員他們以造橋鋪路跟施棺等等之行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善心人士持續以收受現金、匯票或支票之方式募款,具有公益性質。而被告二人呢,分別擔任和明德行善團之負責人、財務處理,並且負責管理募得之捐款,持有捐款存放之存摺、印章,且有可提領、轉帳等使用許可權,屬因公益而持有上開財產至為明確。

而被告二人呢,將社會大眾為了造橋鋪路或施棺等等之目的而捐輸之善款,轉入自己或他人身側,非原本存放善款之金融帳戶,或以自己財產混同之後呢,去購買保險或金融商品。這是變更財產用途之方式,亦持有為所有,將善款侵佔入己之這個行為,就是構成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一項公益侵佔罪。公益侵佔罪。好,所以我們看到在公益侵佔之案件中,一筆錢是否能成為被侵佔之客體,在於它是否具有公益性,而不是這筆錢捐到哪、捐給誰,或是由誰來收。

好,整理一下這個判決,我們看到以公益目的向社會不特定人收取之款項屬公益性質。而負責管理募得之捐款,持有這些印章、存摺,具有可使用許可權之這個人,就是屬於因公益而持有上開財產。那將社會大眾呢,因公益目的而捐輸之款項,轉入自己或他人身側,非原本存放善款之金融帳戶,而與自己之財產混同呢,或是之後拿去買保險或金融商品,這些行為就是「易持有為所有」,將公益款項予以侵佔入己之行為。

好,那將這兩個判決套用到本案,我們可以知道候選人對於存有政治獻金之專戶具有管理、使用之許可權。這邊候選人就是屬於因公益而持有政治獻金。那候選人將政治獻金轉出,或是存入非政治獻金專戶之帳戶之時候呢,其實就是「易持有為所有」之一個侵佔入己之行為,將構成公益侵佔罪。好,所以我們可以知道,依據政治獻金法之目的,有上開之公益性。所以呢,如果依照辯護人跟被告之主張,如果政治獻金是候選人之私人財產,將會有什麼樣之狀況?候選人可以經營公司盈利、可以購買豪宅享受、可以投資股票賺錢,這些都不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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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高分院 112 年經上更字第 1609 號刑事判決(和明德行善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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