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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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的忠實和願景我先說到這裡,其他的我請辯護人論述,以後我再來補充,謝謝。 審判長:陳芳可告知被告李文宗先生,後來辯論的程式是被告先,之後就辯護人,後面就是被告本人不會再做補充。如果有要為陳述的話,請先來講。最後陳述的意思是,唐律師還是李律師要先為辯護?請唐律師為被告李文宗辯護。 辯護人唐律師:為被告李文宗進行辯護。首先,今天聽了檢察官文情並茂的論告,我們其實很敬佩。但是檢察官應該也知道,我們大家在法研會刑事案件,其實是按證據、依據法律來判斷到底被告有沒有構成犯罪,不是靠著渲染、張冠李戴或是偷換概念,這個就可以糊弄過法官。所以這個部分,以下我們就會針對這個來做說明。 那在開始之前,我必須特別說明的有兩點。第一點,刑事案件其實處罰的是被告的行為責任,其實不是行為人責任。所以實際上要以實際認知參與的人才需要就犯罪行為負責,而不是說我身為幕僚,我所在的位置這個就會構成犯罪。 那另外,檢察官在引用證據資料的時候,其實在本件起訴書或是庭上講話,有很多的情況下,其實他們是以事後的證據資料來反推。而且事後的證據資料欠缺反推的依據也就算了,但是實際上常常是忽略上下前後文的內容,然後直接擷取一部分,然後來做說明。例如剛剛有講到的那個「金主不敢把錢直接給我們,但他們可以付錢給木可當作是採購」,調查例如這一點,那當然這個我們部分等一下詳細會做說明。 那本件被告李文宗先生這個部分,我們是就檢方起訴的部分全部為無罪答辯。那對於證據能力跟證值事項的部分,我們歷次書狀跟陳述都有講了,那這個我們就不再贅述。 那首先我們開始,我們今天的辯論會分三塊。第一塊是關於背景事實的部分。那第二塊是關於違背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部分。那關於收受賄賂的部分,因為這個部分按照起訴書的記載跟庭上檢察官的論告,其實主要是針對 210 萬元捐贈,以及 109 年 3 月 10 號便當會才是送研議的部分。那所以我們也只針對這個部分來提出我們的辯護意見。那另外最後一部分就是公益侵佔跟背信的部分。那這是我們今天大概會講的主軸。 那首先關於背景事實的部分,這個是牽涉到本件李文宗先生到底在這個案件過程中,從 107 年 5 月 1 號去當市府的機要職務開始,到檢察官起訴的 113 年間,到底他做了什麼事,他到底是做什麼。首先檢察官起訴書說從 107 年 5 月開始,那李文宗先生負責排程所有與柯文哲相關的政治財務運作事項。那之前庭上的廖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說,他是負責處理柯文哲大大小小事務。那今天庭上檢察官不知道為什麼,他現在只講民眾黨黨務,他就沒有講民眾黨財務。那這一點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化,那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們以下就針對這個部分來說明。 那李先生在 108、109 年間,他處理的部分關於民眾黨的部分,是說在民眾黨初期成立的初期,是協助裁監委設立跟運作,然後協調蔡壁如跟張哲陽的衝突,以及擔任部分割槽立委選舉競選委員的事務。那 111 年年中開始,才陸續管理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以及新故鄉的財務,及進辦的政治現金專務的財務。那至於檢察官講的民眾...
原始逐字稿
的忠實和願景我先說到這裡其他的我請辯護人論述以後我再來補充謝謝歡迎陳芳可告知被告李文宗先生後來辯論的程序是被告先之後就辯護人後來後面就是被告本人不會再做補充如果有要為陳述的話請先來講是最後陳述的意思是唐律師還是李律師要先為辯護請唐律師為被告李文宗辯護為被告李文宗進行辯護首先今天聽了檢察官文情並茂的論告我們其實很敬佩但是檢察官應該也知道我們大家在法研法刑事案件其實是按證據依據法律來判斷到底被告有沒有構成犯罪不是靠著渲染張官李戴或是偷換概念這個就可以虎過法官所以這個部分以下我們就會針對這個來做說明那在開始之前我必須特別說明的有兩點對其中第一點是刑事案件其實處罰的是被告的行為責任其實不是行為人責任所以實際上要以實際認知參與的人才需要就犯罪行為負責而不是說我身為幕僚我所在的位置這個就會構成犯罪那另外檢察官在引用證據資料的時候那其實在本件起訴書或是立庭講話有很多的情況下其實他們是以事後的證據資料來反推而且事後的證據資料欠缺反推的依據也就算了但是實際上常常是忽略上下前後文的內容然後直接擷取一部分然後來做說明例如剛剛有講到的那個金主不敢把錢直接給我們但他們可以付錢給木可當作是採購調查例如這一點那當然這個我們部分等一下詳細會做說明那本件被告李文宗先生這個部分我們是就檢案案起訴的部分全部為無罪答辯那對於證據能力跟證值事項的部分我們歷次書狀跟陳述都有講了那這個我們就不再贅述那首先我們開始那我們今天的辯論會分三塊第一塊是關於背景事實的部分那第二塊是關於違背跟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部分那關於收受賄賂的部分因為這個部分按照起訴書的記載跟立庭檢察官的論告其實主要是針對210萬元捐贈以及109年3月10號便當會才是送研議的部分那所以我們也只針對這個部分來提出我們的辯護意志那另外最後一部分就是公益清戰跟背信的部分那這是我們今天大概會講的主軸那首先關於背景事實的部分這個是牽涉到本件李文宗先生到底在這個案件過程中從107年5月1號去當市府的郵寄職務務開始到檢察官起訴的113年間到底他做了什麼事他到底是做什麼首先檢察官起訴書說從107年5月開始那李文宗先生負責調度所有與柯文哲相關的政治財務運作事項那之前立庭的廖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說他是負責處理柯文哲大大小小事務那今天立庭檢察官不知道為什麼他現在只講民眾黨黨務他就沒有講民眾黨財務那這一點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化那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們以下就針對這個部分來說說明那李先生在108年109年間他處理的部分關於民眾黨的部分是說在民眾黨初期成立的初期是協助裁監委設立跟運作然後協調蔡壁如跟張哲陽的衝突以及擔任部分區立委選舉臨選委員的事務那111年年中開始才陸續管理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以及新故鄉的財務及進辦的政治現金專務的財務那至於檢察官講的民眾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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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賂之認定(針對210萬元捐贈及便當會款項)",
"行為責任與行為人責任之區分(幕僚身分是否必然構成犯罪)",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爭議(質疑檢方截取證據及事後反推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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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為被告李文宗的辯護人唐律師進行最後辯論的開場。唐律師首先對檢察官的論告提出質疑,認為其採取感性渲染而非依據證據,且存在以事後證據反推及截取片段證據之問題。針對本案,辯護方主張李文宗全部無罪,並將辯論重點分為三部分:背景事實(釐清李文宗在市府及民眾黨中的實際職責)、是否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針對210萬元捐贈及便當會款項),以及公益侵佔與背信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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