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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273 字

的忠實和願景我先說到這裡,其他的我請辯護人論述,以後我再來補充,謝謝。

審判長:陳芳可告知被告李文宗先生,後來辯論的程式是被告先,之後就辯護人,後面就是被告本人不會再做補充。如果有要為陳述的話,請先來講。最後陳述的意思是,唐律師還是李律師要先為辯護?請唐律師為被告李文宗辯護。

辯護人唐律師:為被告李文宗進行辯護。首先,今天聽了檢察官文情並茂的論告,我們其實很敬佩。但是檢察官應該也知道,我們大家在法研會刑事案件,其實是按證據、依據法律來判斷到底被告有沒有構成犯罪,不是靠著渲染、張冠李戴或是偷換概念,這個就可以糊弄過法官。所以這個部分,以下我們就會針對這個來做說明。

那在開始之前,我必須特別說明的有兩點。第一點,刑事案件其實處罰的是被告的行為責任,其實不是行為人責任。所以實際上要以實際認知參與的人才需要就犯罪行為負責,而不是說我身為幕僚,我所在的位置這個就會構成犯罪。

那另外,檢察官在引用證據資料的時候,其實在本件起訴書或是庭上講話,有很多的情況下,其實他們是以事後的證據資料來反推。而且事後的證據資料欠缺反推的依據也就算了,但是實際上常常是忽略上下前後文的內容,然後直接擷取一部分,然後來做說明。例如剛剛有講到的那個「金主不敢把錢直接給我們,但他們可以付錢給木可當作是採購」,調查例如這一點,那當然這個我們部分等一下詳細會做說明。

那本件被告李文宗先生這個部分,我們是就檢方起訴的部分全部為無罪答辯。那對於證據能力跟證值事項的部分,我們歷次書狀跟陳述都有講了,那這個我們就不再贅述。

那首先我們開始,我們今天的辯論會分三塊。第一塊是關於背景事實的部分。那第二塊是關於違背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部分。那關於收受賄賂的部分,因為這個部分按照起訴書的記載跟庭上檢察官的論告,其實主要是針對 210 萬元捐贈,以及 109 年 3 月 10 號便當會才是送研議的部分。那所以我們也只針對這個部分來提出我們的辯護意見。那另外最後一部分就是公益侵佔跟背信的部分。那這是我們今天大概會講的主軸。

那首先關於背景事實的部分,這個是牽涉到本件李文宗先生到底在這個案件過程中,從 107 年 5 月 1 號去當市府的機要職務開始,到檢察官起訴的 113 年間,到底他做了什麼事,他到底是做什麼。首先檢察官起訴書說從 107 年 5 月開始,那李文宗先生負責排程所有與柯文哲相關的政治財務運作事項。那之前庭上的廖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說,他是負責處理柯文哲大大小小事務。那今天庭上檢察官不知道為什麼,他現在只講民眾黨黨務,他就沒有講民眾黨財務。那這一點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化,那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們以下就針對這個部分來說明。

那李先生在 108、109 年間,他處理的部分關於民眾黨的部分,是說在民眾黨初期成立的初期,是協助裁監委設立跟運作,然後協調蔡壁如跟張哲陽的衝突,以及擔任部分割槽立委選舉競選委員的事務。那 111 年年中開始,才陸續管理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以及新故鄉的財務,及進辦的政治現金專務的財務。那至於檢察官講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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