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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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770 字

例如說綠建築容積獎勵,其他地方也有或許是,但是同時擁有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這三項都更獎勵專案的非都更案件,是絕無僅有的。平等原則的部分,上次蕭玉弘律師說我們故意不講最高法院這個裁判當中,綠色標起來這段話,他認為說一定要客觀上違背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導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他認為說應該要兩個相同解釋,前提必須要先違反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但其實這樣的一個理解是對最高法院見解的一個誤解,因為其實在其他判決當中,他就已經明確講了:公務員的行為如果客觀上有違反職務行為所應遵守的法令,或濫用裁量權,導致影響裁量決定的公平性或正確性的情事,即可構成圖利罪。

公務員在行使裁量權的時候,除了應該要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包含了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等之外,他所做成的行政處分必須要符合這些原則,否則就屬於權利濫用的違法。這個案例就是,縱使認為說這個以圈就公務員他在允許自辦重畫時,有他的裁量權,是他的職務範圍,但如果說他的裁量結果導致了自辦重畫的業主負擔比公辦重畫業主的負擔比較輕,因而加重了公辦重畫業主的負擔,也同樣違反平等原則。換言之,他也屬於所謂的裁量濫用的違法圖利罪。所以我們可以下一個小節:單純違反裁量權的濫用,影響決定的公平性,就會構成圖利罪。如果行政處分是不符合平等原則的,就屬於權利濫用的違法。本案當中,應該說這個案例當中,讓自辦重畫業主負擔較輕,加重公辦重畫業主的負擔,違反平等原則,構成裁量濫用的圖利罪。

那本案是怎麼樣的狀況?本案沒有依照通案的法令、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給予獎勵,他是單一所有權人、單一土地,量身打造獨一無二。所以他違反平等原則,用行政處分讓本案的土地取得比其他非都更地區更寬鬆,甚至趨近於都更地區的容積獎勵,構成裁量濫用的圖利罪。辯護人說其他都市計畫案件的申請人都只有一兩個人,也可以拿獎勵。辯護人所舉的案例,有部分都是用都計法第二十四條申請的,申請人當然只會有一兩個人。但重點在於適用的範圍,我們之前就有提到,大部分的案件,應該說除了本案之外,其他的案件都是有很多個土地,或者是有很多個所有權人,又或者是國有土地佔了一大部分。就只有京華城案是單一土地、單一所有權人。所以申請人的人數跟適用的範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

對價性跟利益衡量的部分,我們之前提出都發局的針對這百分之二十獎勵的市價的鑑定結果,那平均的市價是一百二十一億五千四百五十六萬七千四百八十八元。辯護人廖威智律師說這個是一百一十三年的時候的市價。其實如果大律師看仔細點就會發現,價格日期寫的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那後來辯護人又說這個金額沒有扣除營建成本,或許沒有,但重點在於說,如果依照後來精華廣場每坪的開價是三百萬元,在乘以剛剛那一份表格當中所記載的銷售坪數八千六百五十六點九三坪的話,那麼總價這百分之二十獎勵就是一百七十三億元。換句話說,政府給出去的這個獎勵,就是一個可以賣出一百七十三億元的獎勵。好,假設我們今天扣掉了營建、管銷成本之後,這些淨利益全部都是歸業主所有的,但是圖利條例卻要回饋百分之七十。辯護人又說,那他們提出這個表格說保證金八十七億元應該要算入成本,所以可以用在市民身上。但我們都很清楚,依照協議書的記載,只要拿到標章、拿到使用執照,就可以申請退還保證金。所以這八十七億元並不是給市民,當然不能夠算在回饋相當的價值當中。

辯護人又一直在強調說,他們蓋這個大樓要花多少錢、花多少成本。可是在比較回饋價值跟獎勵的價值的時候,重點不是在於花多少錢去蓋大樓、企業化多少成本,而是在於說,當市政府我們給了這麼多的利益、獎勵的利益,這些屬於公共財的獎勵給業主之後,我們的市民、我們的城市可以得到多少,這個才是重點。後來辯護人又再扣一個帽子,說我們認為檢察官說什麼回饋相當價值有三十億元。這個是我們要澄清的,我們從來沒有說過回饋相當價值有達三十億元。這個數字是我們單純依照辯護人這邊所提出來來源不明的資料,我們把標章這個成本加上回饋相當的建制成本,加總的初估的。但實際上面,依照都發局內部的試算,針對移居城市回饋相當的價值,就只有三億多元。它的價值只有三億多元。縱使我們加上辯護人所稱任養賦勝公元五十年,還有法定停車位的成本,總價也不過就是四億多元。那可能有人問說,那精確的回饋相當價值這三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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