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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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 字

都已經要重啟了,不然你整個南港專案計畫就一個淨化城死在那裡,也不可能。如果他今天是從頭開始蓋,我跟你講,這是什麼?120 億?暴力?他 19 年就拆掉重蓋。我跟你講,那個殘值太高了,不是你們想像,那一大堆「暴力」行李沒那麼多。臺北市政府的公務員也不是全部那麼白痴。如果他真的是暴力,他就是這樣全部一個弊案,怎麼可能這麼多公務員給他過?不可能啦。你們實在是為了打柯文哲,傷害太多人了。我跟你講,我看到黃景耀就覺得很難過。他就是一個 40 幾年的公務員,他有他一定的專業,不會讓這個案子這麼離譜。夠了,不可能。我跟你講,你們今天毀掉的不是……你們要為了打擊柯文哲,我這個案子,我內心最難過的就是你們為了打柯文哲,傷害多少人。我每次看到邵秀萍那個樣子,我就實在是覺得很難過,你知道嗎?當然,我同學那個是講太多遍的,這種冤獄你們怎麼幹得下去?你們正在跟林俊元綁在一起嗎?我再問一遍,李文哲,那個這樣,這種冤獄、這樣栽贓,做得下去嗎?他完全沒有碰啦。我跟你講,好啦,越講越激動,算了,好,that's all。

好,柯文哲的三位辯護人要不要就是為補充的答辯?嗯,我們大概需要 20 分鐘,是不是可以先休息?好,發言之目前時間是下午 3 點 56 分,我們休庭 10 分鐘,後續再為被告柯文哲先生的事實及法律的答辯。那轉譯還有公開播送都暫停。

我來講,目前時間是下午 4 點 10 分,以下續行為公開播送以及轉譯。請被告柯文哲的辯護人鄭律師為被告辯護。

好,謝謝庭長。那我們以下針對這個上個禮拜五,這個檢察官在彭振聲等人的程式的時候所做的這個補充辯論,以及今天所做的一併做回應。那第一個部分就是說,檢方他誤解,說他認為說本案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那我們覺得這一點必須要特別澄清。按照憲法第 23 條規定,人民的自由權利,除了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說,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可以用法律去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來限制人民的基本權。這個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

所以我們會說,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是在限制或侵害基本權的狀況之下,需要有法律才能做限制,而且需要有正當目的,而且要符合比例原則。但是本案,基準容積 560%,這個是對人民基本權所做的限制,沒有錯,所以必須要有法律授權才能做限制。這部分,臺北市也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的授權,然後在土管條例裡面做限制。如果沒有做這樣的限制的話,那土地所有權能的權利,它可以從平地蓋到天上、地下,它可以蓋到地心,它容積率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但是相較於基準容積 560% 的限制之外,我們給予容積獎勵,這個部分是屬於受益處分。也就是對人民受益的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適用嚴格的法律保留。也就是說,只要都市計畫法體系之下有做制度性授權,就不是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所禁止的事項。

那臺北市的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25 條,它有規範在細部計畫裡面可以規定容積率,這就是所謂的制度性授權,由都委會來審議之後就能夠給予。當然,土管條例也提供了另外一個走都市設計審議的路徑,更簡便的授權方式。但本案,檢方講了一個法律保留,卻直接套用在獎勵容積的受益處分之上,說一定要有法律規定,否則不能給予獎勵容積,把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跟主要是在限制人民基本權的作用上,兩者產生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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