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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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一號裁定有講到,說這些請託關說、施壓等等,如果跟公務行為有關,係屬職務上之行為。所以這些應曉薇所為之行為,在大法庭均係認為係職務行為之態樣,自然無違背職務行為可言。有這麼輕描淡寫嗎?如果這樣認定的話,是不是議員只要做請託關說、施壓,就永遠不可能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呢?不是。我們可以先看一下賄賂罪之內涵與判斷基準。其實就是要保護執行職務之公正性,還有不受經濟利益之破壞與妨害。 那在最高法院一一二年臺上字第三一三號判決,有對違背職務行為之定義做一闡述。判決中提到,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此處後者之「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不為應為之行為,或為不應為之行為,而有違法濫用職權之行為。即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所稱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既然提到公務員,我們再看一下這段誓詞。今天在場有很多現職,以及曾任公職之前輩。公務員在就職時,我們都會朗誦這段誓詞:「餘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枉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即要求公務員,從今天開始執行公權力時,必須恪遵法律,不循私舞弊,對國家人民負責。 我們前面也講到,民意代表也是公務員,民意代表宣誓時,也要念誓詞。民意代表之誓詞,與一般公務員有點不一樣。中間有一句話與我們不太一樣,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怎麼說「依法行使職權」呢?我們知道,請託關說、施壓固然均屬於民意代表之職務上行為,但民意代表縱使代表的是民意,這個民意也必須合於法律。並不是打著接受陳情、代表人民的大旗,就可以對公務員提出不當要求。 作為一位臺北市議員,當公務人員都各個跟你說明,訴訟案件時不應該要送原意,還有容積獎勵。臺北市已有通案規定,需要充足回饋給臺北市,想要取得容積獎勵,依照通案規定,才是法理有據之時。議員為什麼只聽了京華城之聲音呢?這也就是為什麼公務員覺得應曉薇議員在施壓。如果今天是協調,雙方就要有協有條,互相溝通、瞭解才是協調。如果只是單方面之意見,並且一定要對方接受的話,這不是協調,這是單方面之壓迫。尤其又是透過一個公務員都不敢得罪之人,這就是施壓。京華城可以用這樣之專案、這樣之內容,取得容積獎勵。我們想問一下,其他之臺北市民可以嗎?為什麼其他之臺北市議員,看到京華城之案件,大家會有點驚訝、會有點意見?因為他們也想問,其他之臺北市民可以嗎? 好,應曉薇議員,你有問過都發局或是都委會之人員一句:中正萬華之居民也可以嗎?不管你有沒有問,答案就是不行。因為這是一個為京華城量身打造之違法容積獎勵之都市更新案。所以雖然,關說請託、施壓都是議員之職務上行為,可能是執行職務之一些手段方法,但是請託關說及施壓之內容,不能是為了違法之目的。你要公務員去做違法之事,你自己怎麼可能是合法?當然是違法。 好,這邊我們要說,一邊幫財團陳情,一邊收財團之錢,這是不對的。昨天我們也說過,要陳情就陳情,要捐款就捐款,但是不可以一邊陳情,一邊捐款。今天也是如此,財團要爭取權益就爭取,但不可以一邊請議員爭取權益,一邊捐款給與議員相關之基金會,假裝要做公益。其實這就是洗錢之手法,跟一邊與柯文哲密會,一邊轉頭捐錢給民眾黨,是一樣的。
原始逐字稿
大字5217号裁定有讲到,说这些请托官说所资,施压这些等等,如果跟公务行为有关,是属于职务上的行为。所以这些,應曉薇做的这些行为,在大法庭均是认为是职务行为的太样,自然没有违背职务行为可言。有这么轻描淡写吗?如果这样认定的话,是不是议员只要做请托官说施压,就永远不可能构成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呢?不是,我们可以先看一下受惠罪的内涵跟判断基准。其实就是要保护执行职务的公正性,还有不受经济利益的破坏跟妨害。那在最高法院112年台上自第313号判决,有对违背职务行为的这个做了一个定义。这边有提到,贪污之罪条例的第4条第1项第5款的,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这边后者的违背职务之行为,是指公务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不因为而为,或因为而不为,而有违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就是贪污之罪条例第4条这边所称的,对于违背职务的行为。这边既然提到的公务员,我们再看一下这一段诗词。今天在场有很多是县职,以及曾任公职的前辈。公务员在就职的时候,我们都会朗诵这一段诗词。于是以致诚,恪遵国家法令,尽忠职守,报下国家,不枉费公堂,不滥用人员,不赢私舞弊,不受受贿赂,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警示。这就是在要求公务员,从今天开始执行公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克索法律,不循私舞弊,对国家人民负责。我们前面也讲到,民意代表也是公务员,民意代表宣誓的时候,也要念诗词。民意代表的诗词,跟一般公务员有点不一样。这边中间有一句话,跟我们不太一样,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职权。怎么说依法行使职权呢?我们知道,请托官说施压,固然均属于民意代表的职务上行为,但民意代表纵使表彰的是民意,这个民意也必须要合于法律,并不是打着接受陈情,代表人民的大旗,就可以对于公务员预期欲求。作为一个台北市议员,当公务员,当公务人员们都各个跟你说明,诉讼案件的时候不应该要送原意,还有容积奖励,台北市已经有通案的规定,需要充足的回馈给台北市,想要取得容积奖励,依照通案的规定,才是语法有据的时候。议员你为什么只听了金华城的声音呢?这也就是为什么公务员觉得应小为议员在施压。如果今天是协调,双方就是要有协有条,互相沟通,了解才是协调。如果只是单方面的意见,并且一定要对方接受的话,这不是协调,这是单方面的压迫,尤其又是透过了一个公务员都不敢得罪的人,这个就是施压。金华城可以用这样的项目,这样的内容,取得容积奖励。我们想问一下,其他的台北市民可以吗?为什么其他的台北市议员,看到了这个金华城的案件,大家会有点惊讶,会有点意见?因为他们也想问,其他的台北市民可以吗?好,应小为议员,你有问过都发局或是都委会的人员一句,中正万华的居民也可以吗?不管你有没有问,答案就是不行。因为这是一个为金华城量身打造的违法容积奖励的系部计划案。所以虽然,官说请托施压都是议员的职务上行为,可能是执行职务的一些手段方法,但是请托官说及施压的内容,不能是为了一个违法的目的。你要公务员去做违法的事情,你自己怎么可能是合法?当然是违法。好,这边我们要说,一边帮财团陈情,一边收财团的钱,这是不对的。昨天我们也说过,要陈情就陈情,要捐款就捐款,但是不可以一边承情,一边捐款。今天也是如此,财团要争取权益就争取,但不可以一边请议员争取权益,一边捐款给跟议员相关的基金会,假装要做公益。其实这就是省清晰的手法,跟一边和柯文哲密会,一边转头捐钱给民众党,是一样的。而议员 J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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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討論民意代表(以應曉薇議員為例)之請託、關說與施壓行為是否構成「違背職務」之賄賂罪。發言者主張,雖然請託關說屬於職務上行為,但若其內容係要求公務員採取違法手段(如京華城違法容積獎勵案),且與收受財團捐款之行為掛鉤,則不應被視為合法職務行為,而應認定為違法之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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