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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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才是收斂部分。以下我們先就偵辦經過部分來做說明。那簡報的部分,因為是針對昨天檢察官的論告有做一些修正,所以我們最晚在禮拜四的時候會把所有的簡報提供給法院。

那就本案偵辦經過部分,我們就以下幾點說明。第一個就是說,本案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有進行政治偵訪,之後有監察院介入,再來有人化名檢舉,之後北檢去立案偵辦。但是北檢申請的搜尋票裡面充滿了各種瑕疵,也就是所謂的「騙票」。另外在本案發生的各種難以想像的個案瑕疵,但是完全跟北檢過去的程度完全不符。那為什麼本案是如此?那最後我們會做一個小結。

那為什麼我們說本案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有進行長期的政治偵訪?我們從本案檢察官移送的卷證資料裡面有看到,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有一些偵訪的資料,包含柯文哲市長的私人行程,從 102 年 8 月開始就有。那這個私人行程是在 111 年 10 月柯文哲卸任前會出的。第二個是柯文哲的便利貼,是在 105 年 9 月就開始陸續收集各種便利貼。第三個是柯文哲市長室的會議錄音檔,這個從 104 年 12 月開始,政風處就做各種錄音檔的存檔。這些資料有跟京華城有關的,也有其他案件,但是都是在本案 113 年 5 月立案之前,就已經有做政治偵訪的資料。

那為什麼我們對這一部分非常的反對?因為政風處並不是所謂的司法警察,他沒有偵察權,他只能做行政調查,他不能去搜尋,他不能去刺探各種公物機密。這個規定在「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有規定。所以政風處在調查他有他的侷限,絕對跟所謂的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都不一樣。如果說我們可以允許政風處用這樣的方式去收集柯文哲市長的各種資料,包含會議錄音,那我們想請問,如果北院的政風室主任用這種方法收集法院的院長或者法官的個人會議錄音形成資料,或者是評議過程,我想法院應該也無法接收,畢竟他們只是一個行政單位,並沒有所謂的調查權。

那就政風處提出這些資料,當然檢察官是提出引用作為證據,但是檢察官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說明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究竟用什麼方式取得這些資料。既然辯護人有質疑,那政風處沒有辦法說明用什麼方式取得資料,我們認為這一部分的資料都沒有證據能力。如果在本案沒有辦法確立這樣的原則,那將來政風處、政風室可能會變成過去黨國時代的人,這個是我們所不樂見的。

那在政風處做長期的政治偵訪之後,監察院開始介入了。我們從卷內資料可以看得出來說,監察院在 112 年 3 月,蘇立雄跟林勝峰監委做申請自動調查,但是我們沒有看到申請自動調查的原因,包含一般常見的簡報資料都沒有。那最後監察院他做了一些糾正意見,糾正了臺北市政府都委會跟都發局。那這個糾正意見跟過去監察院做的研究報告,就是所謂的「現行容積移轉買賣及總量管制規定專案研究調查報告」完全相反。而且他認為說,中山特的基準容積等於中山的 560,他不知道中山特跟中山不一樣,也不知道中山特事實上不受中山基準容積 560 的限制。我們右邊這個圖有列出所謂的國父紀念館特定專案區,在民國 93 年的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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