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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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紀念館特定專案區在民國 93 年的細部計畫,第三種商業區特定容積率是 630,所以並不是 560。但是監察委員在這整個調查過程中,完全沒有辦法把這些事情搞清楚,甚至他也不知道說基準容積再加獎勵容積可以超過 560。他以為 560 是上限,不管加計多少獎勵容積都不能超過 560。這個是非常基本的都市計畫常識,不具有這樣的常識卻能做出這樣的糾正文,我們認為非常匪夷所思。

甚至監察委員也不知道說本案的商三特,它的使用範圍是有限制的,它不能蓋住宅,它只能蓋辦公室。他也不知道,甚至最嚴重的是,所有法律人無法理解的是,他認為說《圖管條例》的位階高於《臺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連位階都沒有搞清楚,如何做成本案的糾正,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再者,本案申請自動調查的監委舒立雄,他在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期間,他處理過京華城案,包含兩次的細部計畫變更案,包含使用專案變更以及容積率從 392 到 560,這兩個案他都有參與。甚至他對監察院 105 年內政 5 制的糾正文,以及 106 年 102 內調 102 調查報告都有參與。他曾經參與過京華城的相關案子,以及監察院的糾正,為什麼沒有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自行申請迴避?既沒有申請迴避,還申請自動調查,這是令人完全無法理解。

監察委員調查之後,北檢就開始收到了一個匿名檢舉。這個是在 113 年 4 月,由姓名陳某某的檢舉信寄到最高檢察署。最高檢察署把這個檢舉信發交給北檢,北檢是分發給林俊言檢察官偵辦。這個檢舉內容非常空泛。我們剛剛講,113 年 4 月有檢舉,5 月發交到北檢。你知道嗎?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在 113 年 5 月就把大量的京華城資料移送到北檢。我看這麼多好,這移送的資料包含京華城案的大事記、調查報告,甚至連證據清單都有一個匿名檢舉,非常空泛。

同時間,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把所有資料送到臺北地檢署,他們準備好了,準備了非常久。匿名檢舉是真的嗎?所以本案是疑似用陳某某的化名檢舉,之後再主動移送。政風處移送之後,就掌握本案偵辦的權利。臺北地檢署就將本案發交給政風處來偵辦。而且我們甚至發現說,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甚至已經早就約談過市長室主任謝明珠,去清查他政治獻金的處理狀況。這是政風處主任可以做的事情、該做的事情嗎?政治獻金的清查是監察院的責任,但是政風處早在本案立案正辦之前,就已經做這樣子的偵查動作。所以這個可以看得出來說,這個案件在早期政治偵防時期、監察院立案時期,都是鎖定柯文哲本人。

所以我們很遺憾,在解嚴過了這麼多年,在這個案子看到了所謂的人治復闢,也就是早期戒嚴時期的人事行政總處惡行,在這個案子完全就出現。那之後,本案就發交給政風處進行調查。政風處調查的結果,我們圈內看得出來,他有做一些初步調查。在本案搜尋之前有做調查,結果是什麼?他認為樓層獎勵是經過都委會審議,跟柯文哲沒有關係,那也沒有任何結果。最後是原本案、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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