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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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國富紀念館特定專案區在民國 93 年的細部計畫,第三種商業區特定容積率是 630,所以並不是 560。但是監察委員在這整個調查過程中,完全沒有辦法把這些事情搞清楚,甚至他也不知道說基準容積再加獎勵容積可以超過 560。他以為 560 是上限,不管加計多少獎勵容積都不能超過 560。這個是非常基本的都市計畫常識,不具有這樣的常識卻能做出這樣的糾正文,我們認為非常匪夷所思。 甚至監察委員也不知道說本案的商三特,它的使用範圍是有限制的,它不能蓋住宅,它只能蓋辦公室。他也不知道,甚至最嚴重的是,所有法律人無法理解的是,他認為說《圖管條例》的位階高於《臺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連位階都沒有搞清楚,如何做成本案的糾正,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再者,本案申請自動調查的監委舒立雄,他在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期間,他處理過京華城案,包含兩次的細部計畫變更案,包含使用專案變更以及容積率從 392 到 560,這兩個案他都有參與。甚至他對監察院 105 年內政 5 制的糾正文,以及 106 年 102 內調 102 調查報告都有參與。他曾經參與過京華城的相關案子,以及監察院的糾正,為什麼沒有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自行申請迴避?既沒有申請迴避,還申請自動調查,這是令人完全無法理解。 監察委員調查之後,北檢就開始收到了一個匿名檢舉。這個是在 113 年 4 月,由姓名陳某某的檢舉信寄到最高檢察署。最高檢察署把這個檢舉信發交給北檢,北檢是分發給林俊言檢察官偵辦。這個檢舉內容非常空泛。我們剛剛講,113 年 4 月有檢舉,5 月發交到北檢。你知道嗎?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在 113 年 5 月就把大量的京華城資料移送到北檢。我看這麼多好,這移送的資料包含京華城案的大事記、調查報告,甚至連證據清單都有一個匿名檢舉,非常空泛。 同時間,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把所有資料送到臺北地檢署,他們準備好了,準備了非常久。匿名檢舉是真的嗎?所以本案是疑似用陳某某的化名檢舉,之後再主動移送。政風處移送之後,就掌握本案偵辦的權利。臺北地檢署就將本案發交給政風處來偵辦。而且我們甚至發現說,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甚至已經早就約談過市長室主任謝明珠,去清查他政治獻金的處理狀況。這是政風處主任可以做的事情、該做的事情嗎?政治獻金的清查是監察院的責任,但是政風處早在本案立案正辦之前,就已經做這樣子的偵查動作。所以這個可以看得出來說,這個案件在早期政治偵防時期、監察院立案時期,都是鎖定柯文哲本人。 所以我們很遺憾,在解嚴過了這麼多年,在這個案子看到了所謂的人治復闢,也就是早期戒嚴時期的人事行政總處惡行,在這個案子完全就出現。那之後,本案就發交給政風處進行調查。政風處調查的結果,我們圈內看得出來,他有做一些初步調查。在本案搜尋之前有做調查,結果是什麼?他認為樓層獎勵是經過都委會審議,跟柯文哲沒有關係,那也沒有任何結果。最後是原本案、原本。
原始逐字稿
國富紀念館特定專案區在民國93年的細部計畫第三種商業區特是容積率是630所以並不是560但是監察員在這整個調查過程中完全沒有辦法把這些事情搞清楚甚至他也不知道說基準容積再加獎勵容積可以超過560他以為560是上限不管加計多少獎勵容積都不能超過560這個是非常基本的都市計畫嘗試不具有這樣的嘗試卻能做出這樣的糾正文我們認為非常匪夷所思甚至監察員也不知道說本案的商山特他的使用範圍是有限制的他不能蓋住宅他只能蓋辦公室他也不知道甚至最嚴重的是所有法律人無法理解的他認為說圖管條例的位階高於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連位階都沒有搞清楚如何做成本案的糾正實在是令人非以所思再者本案申請自動調查的監委舒立雄他在台北市政府秘書長期間他處理過京華城案包含兩次的細部計畫變更案包含使用項目變更以及容積率從392到560這兩個案他都有參與甚至他對監察員105年內政5制的糾正文以及106年102內調102調查報告都有參與他曾經參與過京華城的相關案子以及監察員的糾正為什麼沒有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自行申請迴避既沒有申請迴避可避還申請自動調查這是令人完全無法理解監察員調查之後北檢就開始收到了一個立民檢舉這個是在113年4月由姓名陳某某的有檢舉信寄到最高檢察署把這個檢舉信發交給北檢是指分林俊言檢察官偵辦這個檢舉內容非常空泛我們剛剛講113年4月有檢舉5月發交到北檢你知道嗎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在113年5月就把大量的京華城資料移送到北檢看我這麼多好這移送的資料包含京華城案的大事記調查報告甚至連證據清單都有一個匿名檢舉非常空泛同時間台北市政府政風處把所有資料送到台北檢他們準備好了準備了非常久匿名檢舉是真的嗎所以本案是疑似用陳某某的化名檢舉之後再主動移送政風處移送之後就掌握本案偵辦的權利台北地檢署就將權案發交給連證署以及政風處來偵辦而且我們甚至發現說台北市政府政風處甚至已經早就約談過市長市主任謝明珠去清查他政治現金的處理狀況這是政風處主任可以做的事情該做的事情嗎政治現金的清查是監察院的責任但是政風處早在本案立案正辦之前就已經做這樣子的偵查動作所以這個可以看得出來說這個案件在早期政治真防時期監察院立案時期都是鎖定柯文哲本人所以我們很一樣在解嚴過了這麼多年在這個案子看到了所謂的人惡復辟也就是早期戒嚴時期的人事行政總處惡科在這個案子完全就出現那之後本案就發交給連證署進行調查連證署調查的結果我們圈內看得出來他有做一些初步調查在本案搜索之前有做調查的結果是什麼他認為樓基獎勵是經過都委會審議跟柯文哲沒有關係那也沒有任何結果最終於是原本案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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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陳某某匿名檢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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