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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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都委會審議跟柯文哲沒有關係,那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柯文哲曾經做過任何指示。那對於金流的部分,有查到審信金、應曉薇跟彭振聲三位有金流部分需要釐清,但是也沒有任何收賄的證據,更不用說柯文哲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在這種情況之下,為何本案沒有煞車,還繼續往前搜尋?用什麼理由?理由是怎麼來的?我們可以從卷內的搜尋票申請書去看到一些線索。本案是怎麼申請搜尋的?明明聯證署調查初步調查是扯不到柯文哲的,那用什麼搜尋理由? 第一個,假官說這個都市計劃法第二條之申請榮獎是違背法令,用這個理由來建構本案是違背法令,構成圖利罪的要件。但是林俊也檢察官在搜尋之前曾訓楊智勝科長的時候,就已經承認說:「我認為可以用都市計劃法第二條給予榮獎。」也就是說申請假官自己知道可以給予榮獎,但是他在搜尋票建構了一個虛偽的事實,他認為這個是違背法令。 第二個,申請假官在搜尋票說柯文哲在 109 年 3 月 17 號京華城的陳情函裡面,用鉛筆書寫「都市發展、都市規劃、陳情召開、演繹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劃恢復權力措施」。他說柯文哲在這個陳情函上面寫了這樣的字眼。下面這個是搜尋票申請書的字眼,他說是柯文哲寫的。請大家看一下這一頁,上面這個字型是柯文哲的字型,大家都知道他的字型比較像小孩子,這個字型是成熟大人的樣子,這不是他的字型。 再來,搜尋票說 7-6-8 次會議決議補償京華城公司。但是 7-6-8 次會議是這樣子決議嗎?我們看一下 7-6-8 次會議的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的演繹意見第二點:「是否無須餘一補救」。明明會議紀錄記載「是否無須餘一補救」,但假官在搜尋票申請書說這一次會議補償京華城公司,這個是不是虛偽不實? 甚至更扯的理由說:柯文哲以自有資金 4300 萬購入臨申南路的這個房屋。那這個房屋是先發新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股東李天舵為範賢,範賢沈慶京之好友,往來密切,不如透過此房以先發公司向柯文哲承租,使範賢、柯文哲得獲有來自沈慶京之款項。有聽過這種理由嗎?向柯文哲承租,使柯文哲可以獲得沈慶京的款項?完全不知所云。 這假官明知本案農獎是合法的,但是將強制處分庭的法官匡稱本案違背法令,那也說這個是柯文哲所為的指示,這毫無任何證據。那甚至以購入臨申南路辦公室為由,拼湊本案金流。事實上 4300 萬是選舉輔助款,這個可以查證,為什麼不查證?租給沈慶京的好友可以獲得來自沈慶京的款項,這個證據在哪裡?這個依據在哪裡?可疑的點在哪裡? 所以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說,本案檢察官設定的就是我就是要辦柯文哲,如果不辦柯文哲,這個案件沒有任何意義,所以不惜扭曲整個事實去申請搜尋票。那我們也知道北院強制處分庭法官的負荷非常重,在這麼專業的案件申請下,很難期待一位法官在短短的幾個小時內把都市計劃法搞得很清楚,所以資訊上有落差,就容易相信假官所提出的說明跟證據。而且合票的時間非常短,那搜尋的範圍非常廣,包含住處、辦公室、中央黨部等等都有。所以用這種方式,此強制處分庭法官限於錯誤合法搜尋票,我們認為依據毒樹果實理論,這些搜尋來的……
原始逐字稿
都委會審議跟柯文哲沒有關係那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柯文哲曾經做過任何指示那對於金流的部分有查到審信金、應曉薇跟彭振聲三位有金流部分需要釐清但是也沒有任何收回的證據更不用說柯文哲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在這種情況之下為何本案沒有煞車還繼續往前搜索用什麼理由是怎麼來的我們可以從券內的搜索票的申請書去看到一些線索本案是怎麼申請搜索的明明聯證署調查初步調查是扯不到柯文哲的那用什麼搜索理由第一個假官說這個都市計劃法二次之條申請榮獎是違背法令的用這個理由來建構本案是違背法令構成圖利罪的要件但是林俊也的檢察官在搜索之前曾訓楊智勝科長的時候就已經承認說我認為可以用都市計劃法第二次次條給予榮獎也就是說申請假官自己知道可以給予榮獎但是他在搜索票建構了一個虛偽的事實他認為這個是違背法令第二個申請假官在搜索票說柯文哲在109年3月17號京華城的陳情函裡面用鉛筆書寫都市發展都市規劃陳情召開演繹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劃恢復權力措施他說柯文哲在這個陳情函上面寫了這樣的字眼下面這個是搜索票申請書的字眼他說是柯文哲寫的請大家看一下這一頁上面這個字體是柯文哲的字體大家都知道他的字體比較像小孩子這個字體是成熟大人的樣子這不是他的字體再來搜索票說7-6-8次會議決議補償京華城公司但是7-6-8次會議是這樣子決議嗎我們看一下7-6-8次會議的會議紀錄的演繹意見第二點是否無須餘一補救明明會議紀錄記載是否無須餘一補救但講官在搜索票申請書說這一次會議補償京華城公司這個是不是虛偽不實甚至更扯的理由說柯文哲以自有資金4300萬購入臨申南路的這個房屋那這個房屋是先發新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股東李天舵為范賢沈慶京之好友往來密切不如透過此房以先發公司向柯文哲承租使范賢柯文哲得獲有來自沈慶京之款項有聽過這種理由嗎向柯文哲承租使柯文哲可以獲得沈慶京的款項完全不知所云這假官明知本案農獎是合法的但是將強制處分庭的法官匡稱本案違背法令那也說這個是柯文哲所為的指示這毫無任何證據那甚至以購入臨申南路辦公室為由拼湊本案金流事實上4300萬是選舉輔助款這個可以查證為什麼不查證租給沈慶京的好友可以獲得來自沈慶京的款項這個證據在哪裡這個依據在哪裡可疑的點在哪裡所以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說本案檢察官設定的就是我就是要辦柯文哲如果不辦柯文哲這個案件沒有任何意義所以不惜扭曲整個事實去申請搜索票那我們也知道北院強制處分庭法官的負荷非常重在這麼專業的案件申請下很難期待一位法官在短短的幾個小時內把都市計劃法搞得很清楚所以資訊上有落差就容易相信甲官所提出的說明跟證據而且合票的時間非常短那搜索的範圍非常廣包含住處、辦公室、中央黨部等等都有所以用這種方式此強制處分庭法官限於錯誤合法搜索票我們認為依據讀數果實理論這些搜索來的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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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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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申南路房屋交易/租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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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主張檢察官在申請搜索票時,刻意扭曲事實並建構虛偽理由以針對柯文哲。重點在於質疑都市計畫法之適用、陳情函筆跡非柯文哲所寫、會議紀錄被誤植以及金流分析(臨申南路房屋)缺乏依據,認為搜索票之取得係基於錯誤事實,應適用「毒樹果實」理論排除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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