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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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那其實這一點我認為在本案套進來其實是蠻合用的,因為本件也是你參選人去開了一個政治獻金專戶,邀約所以捐贈人會進來,就是承諾所以成立贈與契約,然後這也確實符合捐贈人他的意思表示。對不起,所以按照我們剛剛的解釋,這時候除了成立贈與契約以外,還有動產的交付,也有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合致,所以你參選人取得這個的所有權,這是我們的主張。 好,那檢察官有主張說不屬於國家所有,或是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這是檢察官的主張。好,那說實在通常什麼東西是國家所有,其實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那本件其實我們看不到法律明文規定是什麼,因為檢察官一直講說因為政治獻金法如何或怎麼樣,可是他沒有直接說喔,這些錢是所有權屬於國家的,或是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那另外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7 款也說你沒有繳庫,他處罰你到繳交為止。如果不是所有權人,為什麼要這樣主張?為什麼要這樣處罰? 那至於檢察官講到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跟第 24 條,我們去看他的立法理由,其實立法理由都很清楚的講到,第 10 條是說專戶是因為易於查明資金收支運用,他有講到說所有權不屬於你參選人嗎?沒有。那第 24 條的規定不得強制執行的立法理由,說專款專用與私有財產有別。我想他這個部分不得強制執行,只是要區分專款專用,他其實是沒有要去碰觸所有權變動的狀態。那檢察官主張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或是他今天講的公益性質,其實他沒有講是誰的。那既然大家念法律的人都知道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那只有一個結論是無主物囉。那無主物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先佔嗎?我想這個推論其實是怪怪的。 那另外再來,這個政治獻金其實都是捐給柯文哲的,那也不是為他人持有之物。好,那以下我們再說明關於木可公司的部分。關於木可公司的角色,檢察官今天其實他的主軸就是說要成立授權公司,木可公司就是一開始就已經打算要做掏空的這些事宜。所以呢,他們一開始柯文哲跟李文宗先生就講好,就是要做這件事情,刻意要經過一個商業公司來做掏空這件事情,然後這個是預先都想好的。這是檢察官起訴書跟今天庭上檢察官的主軸,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大概等一下從證據裡面可以看出來,在 111 年年中開始,其實木可公司的成立都是在處理授權跟維權的事宜,到 112 年 8、9 月才開始經營銷售 KP 小物的這個過程。 那以下我們先看看資料。好,那大家可以看到這張表,其實這張表應該是我換 111 年 11 月 1 號是簽立授權契約,12 月 1 號是跟木可跟瑞果簽立授權契約,112 年 4 月 1 號木可跟付存簽立授權契約,5 月 8 號核心會議小組說區分競總跟合作廠商推出那個小小物,那 112 年 5 月 20 是木可跟競辦簽這個授權書,然後 112 年 7 月 6 號核心小組會議是說募款小物全面商品化、商業化,那 112 年 9 月 11 號核心小組會議才說這個選戰所有的商品全責單位統一由李文宗負責。其實這主要可以分成兩段,就是說 111 年年中到 112 年 7 月間左右,這些都是木可公司處理廠商授權事宜,他自己是不做實際上的銷售等等,這些專案是沒有的,那是 112 年 8、9 月才開始。 那我們為什麼這麼說呢?除了剛剛提出的這些授權資料、核心會議小組會議內容以外,我們可以看被告跟就是李文宗先生跟柯文哲先生的訊息往來,還有李文宗先生跟黃珊珊之間的訊息往來。一下好,我們這個是按照時間排列的。那在 110 年 6 月 14 號的時候,柯文哲先生貼了一個訊息,然後跟沒有東西,6 月 14 號貼了一個訊息跟李文宗先生說去找你和林耀宗談一下,他又參...
原始逐字稿
那其實這一點我認為在本案套進來其實是蠻合用的因為本件也是你參選人去開了一個政治現金專戶邀約所以捐贈人會進來就是承諾所以成立正與契約然後這也確實符合捐贈人他的意思表示對不起所以按照我們剛剛的解釋這時候除了成立正與契約以外還有動產的交付也有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合制所以你參選人取得這個的所有權這是我們的主張好那檢察官有主張說不屬於國家所有或是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這是檢察官的主張好那說實在通常什麼東西是國家所有其實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那本件其實我們看不到法律明文規定是什麼因為檢察官一直講說因為政治現金法如何或怎麼樣可是他沒有直接說喔這些錢是所有權屬於國家的或是不屬於任何人所有的那另外政治現金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7款也說你沒有腳褲他處罰你到繳交為止如果不是所有權人為什麼要這樣主張為什麼要這樣處罰那至於檢察官講到政治現金法第10條跟24條我們去看他的立法理由其實立法理由都很清楚的講到第10條是說專戶是因為易於查明資金收支運用他有講到說所有權不屬於你參選人嗎沒有那24條的規定不得強制執行的立法由說專款專用與私有財產有別我想他這個部分不得強制執行只是要分區分專款專用他其實是沒有要去碰觸所有權變動的狀態那檢察官主張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或是他今天講的公益性質其實他沒有講是誰的那既然大家念法律的人都知道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那只有一個結論是無主物囉那無主物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先戰嗎我想這個推論其實是怪怪的那另外再來這個政治獻金其實都是捐給柯文哲的那也不是為他人持有之物好那以下我們再說明關於木可公司的部分關於木可公司的角色檢察官今天其實他的主軸就是說要成立授權公司木可公司就是一開始就已經打算要做掏空的這些事宜所以呢他們一開始柯文哲跟李文宗先生就講好就是要做這件事情刻意要經過一個商業公司來做掏空這件事情然後這個是預先都想好的這是假官起訴書跟今天立庭假官的主軸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大概等一下從證據裡面可以看出來在111年年中開始其實木可公司的成立都是在處理授權跟維權的事宜到112年8 9月才開始經營銷售KP小物的這個過程那以下我們先看看資料好那大家可以看到這張表其實應該我換111年11月1號是簽立授權契約12月1號是跟木可跟瑞果簽立授權契約112年4月1號木可跟付存簽立授權契約5月8號核心會議小組說區分競總跟合作廠商推出那個小小物那112年5月20是木可跟競辦簽這個簽授權書然後112年7月6號核心小組會議是說募款小物全面商品化商業化那112年9月11號核心小組會議才說這個選佔所有的商品全責單位統一由李文宗負責其實這主要可以分成兩段就是說111年年中期到112年7月間左右這些都是木可公司是處理廠商授權事宜他自己是不做實際上的銷售等等這些項目是沒有的那是112年8 9月才開始那我們為什麼這麼說呢除了剛剛提出的這些授權資料核心會議小組會議內容以外我們可以看被告跟就是李文宗先生跟柯文哲先生的訊息往來還有李文宗先生跟黃珊珊之間的訊息往來一下好我們這個是按照時間排列的那在110年6月14號的時候柯文哲先生貼了一個訊息然後跟沒有東西6月14號貼了一個訊息跟李文宗先生說去找你和林耀宗談一下他又參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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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李文宗、黃珊珊之通訊訊息",
"核心小組會議紀錄(112年5月8日、7月6日、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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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之所有權歸屬(是否屬於參選人之所有權,或為無主物/公益性質)",
"政治獻金法第10條(專戶管理)與第24條(不得強制執行)是否影響所有權之認定",
"木可公司之成立目的是否構成預謀掏空之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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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政治獻金的所有權歸屬以及木可公司的成立目的進行辯論。辯方主張政治獻金在成立贈與契約並交付後,所有權應屬於參選人,反駁檢察官關於「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或「公益性質」的主張。同時,針對檢察官指稱木可公司係為掏空資金而設立的授權公司,辯方透過時間軸(111年年中至112年9月)及通訊紀錄,主張該公司初期僅處理授權與維權,並非預先計畫掏空,而是後續才轉向商品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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