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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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有的作為。再者就是說,本案是送研議,並不是說要直接回覆它的樓地板面積,而且最終研議的結果是不予置評,所以送研議的結果是沒有任何結果的,所以這部分也不會產生所謂圖利的結果。

再來是在卷證 58 這張便利貼,柯文哲市長在上面寫說「兔富京華城」對容積率應該死心了,只希望行政流程加速,讓他們早日完工就好。所以事實上柯文哲是希望行政流程加速,並不是說一定要用什麼方式來過這個案子。那如果說希望行政流程加速這個也算是違法圖利的話,那我們想問說,那本案從檢察官收案不到四個月就進行搜尋,是不是也是偵查流程加速,也有違法?況且證人彭振聲有道庭政稱說,這個就是「實心」的,就「實心」的就代表說他也沒有所謂強迫要給予龍基江的意圖,一切仍然是依照程式來做處理。

還有下一個簽呈是 109 年 11 月 11 日,所謂的「宋公展」的簽呈。那宋公展這個簽呈,我想從幕僚往上簽的過程,並沒有任何人做反對。而且宋公展是宋都委會審議之前的必經程式,目的是在收集這個居民或者是有意見的人的這個意見,並沒有直接產生何種給付行政的效果。那簽呈中他也說「未規定四項準用都更條例」,這個是屬於執行層面的這個準用規定,並不是說全案去準用到都更。這個簽呈其實也寫得很清楚,那請問一個市長在收到這樣的宋公展的簽呈,他有沒有去否決的權利?我想沒有任何一個市長會在這個時候去否決說這個案子不準送簽呈。所以媒體有在講說,那為什麼比如說苗博雅議員質詢完之後,既然曾經有議員質詢,為什麼沒有撤銷這個都委會的決議?我想這也是一樣問題,不可能說因為一個人的意見,所以就去否決整個幕僚的集體意見。

那至於比較有爭議的就是說,在簽核的過程中,李德權副秘書長曾經有批出一個意見,就是所謂的「未立公平執行容積獎勵及移轉,應該依照都市管制條例等即全市一致性規定,並納入新區開發容積獎勵一致性要求,如綠體率、負率 100% 及出流管制設定容積上限一致明確」。那就這個部分,因為李德權副秘書長提到「都市管制條例」這個部分,是他對程式有所誤會,所以當時都發局的楊智勝科長有去跟李德權副秘書長解釋說,本案走的是細部計畫的變更程式,並不是走都管程式,所以請副秘書長這樣本案再繼續往上送。再者就是李德權副秘書長是經常退文,所以經常需要幕僚去再跟他做更加詳細的解釋。

再者就是這個便利貼上面有提到所謂的一致性,他有建議出流管制、立體律負率。但是我們要講的是說,出流管制跟立體律負率這些專案,事實上都沒有在施行自治條例裡面,如果把它納入細部計畫,它就是一個容積獎勵的專案。所以等於是說,李德權副秘書長他也提到了可以用這些條件作為容積獎勵的專案,事實上他也是認同說,所謂的在細部計畫裡面可以創設容獎。

再來在 111 年 2 月末日,關於金華廣場開發案的建議內容的部分,柯文哲市長當時是批示說:「怎麼做都好,怎麼做都行,快就好。公文往返不如大家當面確認,已經花了兩個月。」這個是因為這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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