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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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694 字

確實是有一個密接性,所以應議員說從辦公室跑回去用應要馬拉松,其實我要先跟因為議員不在場,但我要說明一下,馬拉松是常跑,他有分全馬跟半馬,但北市議會跟北市府距離只有 190 公尺,那其實看起來走路大概 3 分鐘就到了,不用跑馬拉松。

那後來在 109 年 4 月的時候,京華城就有提出說明版、陳情書給柯文哲市長,柯市長他就交給彭副市長。在 4 月 14 號的時候,彭副就交給都發局。後來在 4 月 15 號,都發局也發這個簡帖,那這個簡帖就有強調說,如果沒有其他的理由,不循訴訟的方式自行跟京華城去合意回復 1-684 的話,會引發圖利的爭議。

那局長是在 4 月 20 號的時候覺醒。那其實政院中講官有在跟黃局長確認,那個簡帖是不是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那局長說對,很清楚。是不是講說有圖利?他說對。那都委會可以做出圖利的決定嗎?那局長那時候是說不是,不是可以參考說現在這個會圖利喔,所以這個不能有什麼好。

那其實在這個時間點,黃局長在收到這個說明稿的時候,就已經知道不循訴訟途徑可能會圖利喔,但他還是繼續往前推進。在兩天之後,4 月 22 號的時候,黃局長又被應議員叫去辦公室,講京華城案。然後在三天之後,局長就傳訊息給彭副說,案情複雜的京華城案可以組專案小組,先研議再提大會。京華城案那已經知道了,如果不循訴訟途徑可能會圖利,但到這個時間點,局長還是沒有建議彭副把這個案件給退回都委會。

5 月 21 號開會前,應議員又把局長叫去研究室,他們約的時間是 3 點半,然後局長登載說 3 點 20 出發就可以了,所以確實是不需要跑馬拉松。那這次在講什麼事情?在 5 月 21 號開會以前,局長跟議員到底又在談論什麼?

我們可以看到在 109 年 5 月 5 號,陳韻坤跟陳俊源的對話記錄。陳韻坤跟陳俊源說呢,能不能轉請吳顧問星期五下午 3 點半,就是我們剛剛講的時間,到議會洽談?請波榮陳俊源回覆說,星期五下午 3 點半約好,黃局長跟劉子密開會。我們在審判中跟陳俊源確認當時在談什麼事情,陳俊源說因為京華城有去陳情,想在議會看一下有沒有機會溝通說明陳情的內容。那長官在問說是誰要跟局長跟劉子密開會?他說這是京華城的陳情,所以應該是董事長陳育坤。

我們結合這些資料就會知道說,其實 5 月 8 號當天,黃局長是到應曉薇辦公室,由應曉薇議員還有陳育坤董事長跟他當面去溝通陳情的內容。那後來 5 月 11 號會議這個部分大家都很清楚,就是要決議說組成專案小組。那之後黃局長就指派邵琇珮去參加 6 月 20 號專案小組會議。這個部分我們稍微講詳細一點。

那專案小組會議的結論是認為說,去建議申請單位依照本次會議委員所提意見,再與市府都發局連擬依法可行的適當補救方案之後,再提大會去進行演議。那邵總公那時候是說,有沒有可能在這個專案小組裡面說,有沒有可能是這個京華城公司可以參考,不管是都更或者是現有的容積獎勵的機制,然後去探討說可以符合地方然後更具有公益性或公共性這樣的一個措施,來提出可以讓京華城公司符合他的期待?所以講官才會主張說,邵琇珮他在這場會議當中去提出方案式的初步構想。

那事實上邵小姐他自己的說法是,那當時京華城有一個整體開發的構想,可以依照都計法第二條自己提出計劃。那如果設計容積率的提高,可以依照北市的通案原則辦理回饋,還有提供公益的措施。那 6 月 23 號的時候,應議員、邵總公、京華城召開協調會,那結論就是由京華城去參考綠建築等獎勵規定,提出規劃的構想方案。7 月 1 號又再次召開協調會。好,那協調會召開完之後,在 7 月 3 號的時候,京華城就提出了這個說明資料。這個資料就有明確講到說,京華城公司有跟都發局去研擬依法可行的適當補救方案,詳如附件補充說明資料的方案式,敬請核轉北市都委會提大會演議。

所以確實京華城公司明確的表示,這個方案式是他們跟都發局一起協商研擬出來的。那當然說明資料裡面就有提到方案式的具體內容。所以就結論來說,都發局確實透過跟京華城公司一起去協商研擬的方式,幫京華城找到一條繞開訴訟的一個補救措施,就是所謂的方案式。但問題在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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