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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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補救措施,就是所謂的方案。但問題在於,為什麼要補救?他在 109 年 7 月 11 號的時候,黃局長跟邵總工有這樣的對話。黃局長說:「計劃案同意依都計法第二十四條申請自辦細部計畫訂定獎勵容積 20%,含容積獎勵後上限 1.5 倍容積上限。」邵小姐那時候是說:「對,彭市長贊成,一時進行。」我們在審判中有跟邵小姐確認到底當時的狀況,那邵小姐的說法是,他有在議會,然後應曉薇議員之後跟局長回報。那局長在我跟他回報隔一段時間之後,有回覆我說:「彭振聲市長是同意。」是局長在局長室外的走廊上當場跟我說彭市長同意。所以其實不管過程當中是傳簡訊,還是說是當面,還是在局長室來告知,至少我們知道一件事情,就是邵琇珮確實有跟黃景茂局長告知這個方案,並且黃景茂局長有把這個方案轉呈給彭振聲市長。那黃局長跟彭市長兩個人都對這個方案是同意的一個意見。就在黃局長傳訊息跟邵總公告知說彭市長很贊成的隔天之後,7 月 16 號的時候,北高行判決計畫案的公司敗訴了。所以 7 月 30 號的決議才會提到說,我們之前認為說可以請陳情單位跟市府去研擬依法可行的補救方案,是因為行政訴訟正在進行;那現在既然已經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了,北市府已經勝訴了,就不需要去予以補救。所以其實基礎是已經變更了,本來需要補救的原因或是需要研擬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理論上來說已經無需去補救了。 但是我們都知道,在 8 月 19 號的時候,京華城公司還是提出了都市計畫的變更申請。好,所以我們到這邊為止,我們整理一下當時的整個脈絡。其實京華城採取的就是一個行政訴訟跟研議並行的一個方式。他一方面透過行政的訴訟途徑,跟北高行這邊與北市府進行行政訴訟;但是因為北市府不和解的立場,所以他同時另外開了一條途徑,另闢蹊徑去找都發局,說我們可不可以把我們的方案送研議?然後透過都發局把這個方案或者是陳情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之後組成專案小組,然後提出方案。後來因為北高行這邊判決京華城敗訴,所以呢,我們就繼續推進這個方案。這應該就是當時這兩個並行的機制所運作的一個過程。 在 8 月 19 號申請的隔天,應曉薇議員又把黃局長叫去那個辦公室談京華城案。然後後來 9 月 2 號的時候,都市規劃科收到那個申請案。對不起,收到申請案之後呢,就有先寫一份公告公展的簽呈。9 月 9 號就被退文。那邵琇珮有去表示說,9 月 9 號呢有批示,請都市規劃科就都市設計科意見進行研議。因為黃局長有給我們的時間壓力,要儘速辦理推入公展。那應曉薇議員不會直接找我會養自身,他會直接找黃局長,所以黃局長會再轉嫁壓力到我們。所以都市規劃科才會在我批示與都市設計科做研議之後呢,還是在 9 月 11 號先簽請局長核示是否辦理公展。意思就是說,因為時間壓力的關係,雖然 9 月 9 號先退了,但是因為要趕速度,所以 9 月 11 號又再次去上這個簽呈。所以就是 9 月 11 號又再上這個簽呈。這個簽呈呢,他記載了都市設計科剛剛所講的可能會窒礙難行等等的意見,但是呢,他的結論只是建議說京華城公司自行去跟都市設計科進行說明。 好,那這個簽呈蓋了 9 月 15 號、9 月 16 號,邵琇珮就拜會科文哲。這個我們之前講過,我們不會細講。那當天其實都發局就寫了這一個簽帖。那簽帖就提到說,容積假地專案符合公益性、對價性,依照相關程式辦理,然後援引都更容積獎勵辦法,那正在辦理公告公展,然後行政訴訟呢北市府已經勝訴的這些內容。那局長在 9 月 16 號科文哲、邵琇珮會面完,當天的晚上 7 點 21 分,在單純就時間序來說,在行事地登入隔天上午 9 點半處理京華城案,就是 9 月 17 號的時候。 好,那我們在審判中有在跟邵琇珮確認說,有沒有跟黃局長討論過 9 月 11 號這個簽呈?那邵琇珮是說有,他看到這個簽呈之後呢,有找副局長、我、都市規劃科,我想應該是 9 月 18 號的時候,那一起在局長室討論。那討論什麼事情?同仁有反應,源頭還是回到京華城的專案,都是參考都市更新。但是都市更新案之所以給這些專案或是那樣的額度,是有加速都市更新的用意;京華城公司全部引用一樣的專案額度的時候,就會有釋法性的疑慮。所以 9 月 18 號局長同意退文之後,當天都市規劃科就馬上就擬一個公文,要請京華城公司補充這部分的釋法性。
原始逐字稿
有一個補救措施 就是所謂的方案是但問題在於說 為什麼要補救他在109年7月11號的時候黃局長跟邵總工有這樣的對話黃局長說計劃神同意依都計法二四條申請自年細季訂定獎勵容積20%含容以後上限1.5倍容積上限 問號邵小姐那時候是說 對彭振聲贊成一時進行我們在審判中有跟邵小姐確認到底當時的狀況那邵小姐的說法是他有在議會 然後應曉薇議員之後跟局長回報那局長在我跟他回報隔一段時間之後有回覆我說彭富市長是同意的是局長在局長室外的走廊上當場跟我說彭富市長同意所以其實不管過程當中是傳簡訊還是說是當面還是在局長室來告知至少我們知道一件事情就是邵小沛確實有跟黃景茂局長告知這個方案並且黃景茂局長有把這個方案轉支給彭富市長那黃局長跟彭富市長兩個人都對這個方案是同意的一個意見就在黃局長傳訊息跟邵總公告知說彭政勝很贊成的無天之後7月16號的時候就北高行判決計畫的公司敗訴了所以7月30號的決議才會提到說我們之前認為說可以請陳情單位跟市府去嚴擬依法可行的補救方案是因為行政訴訟正在進行那現在既然已經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了北市府已經勝訴了就不需要去予以補救所以其實基礎是已經變更了本來需要補救的原因或是需要嚴擬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理論上來說已經無需去補救了但是我們都知道在8月19號的時候京華城公司還是提出了西部計畫的變更申請好所以我們到這邊為止我們整理一下當時的整個脈絡其實京華城採取的就是一個行政訴訟跟演義並行的一個方式他一方面透過行政的訴訟途徑跟北高行這邊與北市府進行行政訴訟但是因為北市府不和解的立場所以他同時另外開了一條途徑另辟西境去找都發局說我們可不可以把我們的方案送研議然後透過都發局把這個方案或者是陳情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之後組成專案小組然後提出方案室後來因為北高行這邊判決京華城敗訴所以呢我們就繼續推進這個方案室這個應該就是當時這兩個並行的機制所運作的一個過程在8月19號申請的隔天應曉薇議員又把黃局長叫去那個辦公室談京華城案然後後來9月2號的時候都市規劃科收到那個申請案對不起收到申請案之後呢就有先寫一份公告公展的簽程9月9號就被退文那少修佩有去表示說9月9號呢有批示請都市規劃科就都市設計科意見進行研議因為黃局長有給我們的時間壓力要儘速辦理推入公展那應曉薇議員不會直接找我會養自身他會直接找黃局長所以黃局長會再轉嫁壓力到我們所以都市規劃科才會在我批示與都市設計科做研議之後呢還是在9月11號先簽請局長和事是不是辦理公展意思就是說是因為時間壓力的關係雖然9月9號先退了但是因為要趕速度所以9月11號又再次一次去上這個簽程所以就是9月11號又再上這個簽程呢他記載了都市設計科剛剛所講的可能會自暗難行等等的意見但是呢他的結論只是建議說進華城公司自行去跟都市去進行說明好那這個簽程蓋了9月15號9月16號省清金就拜會科文哲這個我們之前講過我們不會細講那當天其實都發局就寫了這一個縮帖那縮帖就提到說容積假地項目符合供應性對價性依照相關程序辦理然後援引獨更容想辦法那正在辦理公告公宅然後行政訴訟呢北市府已經勝訴的這些內容那局長在9月16號科文哲審清金會面完當天的晚上7點21分在單純就時間序來說在行事地登入隔天上午9點半處理京華城案就是9月17號的時候好那我們在審判中有在跟邵琇珮確認說有沒有跟黃局長討論過9月11號這個簽程那邵琇珮是說有他看到這個簽程之後呢有找副局長我都市規劃科我想應該是9月18號的時候那一起在局長室討論那討論什麼事情同仁有反應源頭還是回到京華城的項目都是參考都市更新但是都市更新案之所以給這些項目或是那樣的額度是有加速都市更新的用意京華城公司全部引用一樣的項目額度的時候就會有釋法性的疑慮所以9月18號局長同意退文之後當天都市規劃科就馬上就擰一個公文要請京華城公司補充這部分的釋法性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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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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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7月11日對話紀錄/訊息",
"109年8月19日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書",
"9月11日請示核示公展簽呈",
"9月16日關於公益性與對價性之簽帖",
"9月18日要求京華城公司補充釋法之公文",
"9月2日公告公展簽呈",
"9月9日退文",
"北高行法院判決書 (關於京華城公司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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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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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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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20%及上限1.5倍)之認定",
"引用都更容積獎勵辦法於非都更案件之釋法疑慮",
"行政訴訟判決後之補救措施必要性",
"都市計畫變更之合法性",
"都計法第二十四條自辦細部計畫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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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描述京華城案在行政訴訟與都市計畫變更申請並行期間的內部運作過程。重點在於討論 109 年 7 月至 9 月間,都發局內部關於容積獎勵方案的研議、彭市長與黃局長的同意意向,以及在應曉薇議員施壓與柯文哲市長會面後,都發局內部對於引用都更容積獎勵之合法性(釋法疑慮)的爭議與簽呈往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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