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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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就擬一個公文,要請京華城公司補充這部分的合法性。Yamaraway 其實也是有參與這次的討論。他說呢,局長一心要讓這個案件送公聽會後,再送都委會討論,也有應曉薇議員的壓力要送公聽會、進都委會。我們幕僚意見認為合法性有疑義,黃局長採用補充公益性的方法來解決。所以 9 月 18 號,局長就在上面批示說:「請先請申請者補充申請容積獎勵的公益性跟貢獻度等。」 9 月 18 號上午 10 點 50 分,結果應議員又出動。就是在 9 月 18 號上午 10 點 50 分,局長先退了公文。之後我們看到 9 月 18 號的當天中午 12 點 21 分,他就跟局長約說:「我們過了 3 天之後,9 月 21 號,我們再談一下京華城的公文案件。」 所以 9 月 18 號當晚 7 點,那個局長有在覺察了一下這份公文。這個公文我們之前有提到過,他代表當時都發局對於京華城計畫申請案合法性的意見。他說:「本案你因都市更新條例第 24 條辦理京華城計畫變更,在計畫內增加容積獎勵的專案,賦予法律授權來源。查本案指非屬都市更新地區,京華城公司所擬的容積獎勵專案,均引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內容,應先釐清引用法定條文之合法性。所以都發局當時的立場認為說,非都更地區容積獎勵專案,你去引用都更容積獎勵辦法,合法性是有疑問的。」 那我們在審判中跟黃局長確認:「你當時有沒有覺得合法性有問題?」他說:「公務員當時沒有講到合法性,我當時也不擔心合法性。」但是黃局長的說法顯然是跟公務員的證詞,還有他實際簽核出去的公文是不符的。 到此為止,黃景茂局長都說他沒有受到應曉薇議員的壓力。但如果我們去對照一下相關的時序,我們把相關的會面的時間跟時點整理一下,就會發現他講的可能不是事實。 在 109 年 3 月 20 號當天上午 9 點,京華城公司的陳清涵送達都發局;同一天下午 4 點半,應議員跟局長就面談了京華城案。109 年 4 月 9 號下午 2 點到 2 點半,應議員跟局長面談京華城案;2 點 45 分,局長就蓋章同意把陳清涵案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4 月 20 號上午 10 點 20 分,黃景茂局長簽核都發局內部領的簽帖;之後兩天,應議員跟局長又再次面談了京華城案。5 月 21 號,在都委會第 7654 會議的兩週之前,應曉薇議員、陳昀坤董事長也跟黃景茂局長當面去說明京華城案的陳清涵的內容。8 月 19 號,京華城申請變更京華城計畫的隔天,應議員跟黃局長又面談了一次京華城案。9 月 18 號上午 10 點 50 分,局長退了公告公聽會的簽呈;結果中午 12 點 21 分,應議員又約局長去面談京華城案。 所以我們在審判中有去跟局長確認,到底這每次會面,應議員是在跟他詢問什麼事情?局長的回答是說:「都是在問進度。」那我們去整理一下,或者去分析一下應議員跟黃局長他們面談京華城的三種時間點,我會發現其實就是三個時間點:第一個是重要程式開始的時候;第二個是公文被退的時候;第三個是重要決策前後的時候。這難道只是純粹的巧合嗎?局長他可以去無視應議員這麼多次的會面、多次的關心進度的壓力嗎?局長說他可以,但是我們看一下他身旁公務員怎麼說的。 邵琇珮說:「9 月 18 號會議當中,局長對於案件在簽辦公聽會的時候,陷入膠著,面有難色。」那我們再進一步問邵琇珮說:「那如果案件無法公聽會的話,程式上面有什麼選擇?」他說:「就是退回給都發局,請京華城等補件,到都發局覺得 OK 再公聽會。」那其實陷入膠著、不能推動公聽會,退回給京華城就好了,為什麼局長要面有難色?我們再進一步去跟邵琇珮小姐確認,他說他們有感知到局長對於退件補件的為難。一般來說,不充足或不夠,理所當然的寫公文告知你說:「請你補件。」你說但局長面有難色,才覺得他是不是有其他的壓力。所以沒有壓力的話,退回補件就好了,到底面有難色的原因是什麼? 袁巴瑞在偵查中就有明確的說,他說當時的氛圍並沒有不讓京華城公聽會的選項。我們已經表明在訴訟當中不應該再做決定,要等到訴訟之後再決定。但都委會並沒有採納我們的意見,要把原來要求回復 10284 的訴求,轉成是去允許京華城用都基法第 24 條來申請容積獎勵。都發局擔任出審單位,要依照法規做審查,但本案京華城案,柯文哲市長、彭振聲副市長、應曉薇議員的影響力,會表示要我們儘快處理,變成我們審議的強度會降低,一定要公聽會。
原始逐字稿
馬上就擰一個公文要請進化成公司補充這部分的施法性Yamaraway其實也是有參與這次的討論他說呢局長一心要讓這個案件送公斷之後進都委會討論也有應曉薇議員的壓力要送公斷進都委會我們幕僚意見認為施法性有疑義黃景茂局長採用補充公益性的方法來解決所以9月18號局長就在上面批示說請先喊請申請者補充申請融獎的供應性跟貢獻度等9月18號上午10點50分結果音員又出動就是在9月18號上午10點50分局長先退了公文之後我們看到9月18號的當天中午12點21分他就跟局長約說我們過了3天之後9月21號我們再談一下進化成的公文案件所以9月18號當晚7點那個局長有在覺醒了一下這份公文這個公文我們之前有提到過他代表當時都發局對於西部計畫申請案是法性的意見他說本案你因讀計法24條辦理西部計畫變更在計畫內增加融機獎勵的項目賦予法律授權來源查案指非屬都市更新地區會公司鎖擬的融獎項目均引用都市更新建築融機獎勵辦法的內容應先釐清引用法定條文的事發行所以都發局當時的立場認為說非都跟地區融獎項目你去引用都跟融獎辦法事發性是有疑問的那我們在審判中跟黃局長確認你當時有沒有覺得事發性有問題他說公務員當時沒有講到事發性我當時也不擔心事發性但是黃局長的說法顯然是跟公務員的證詞還有他實際覺醒出去的公文是不符的到此為止黃景茂局長都說他沒有受到應曉薇議員的壓力但如果我們去對照一下相關的時序我們把相關的會面的時間跟時點整理一下就會發現他講的可能不是事實在109年3月20號當天上午9點京華城公司的陳清涵宋達都發局同一天下午4點半應議員跟局長就面談了京華城案109年4月9號下午2點到2點半應議員跟局長面談京華城案2點45分局長就蓋章同意把陳清涵案送到都委會去進行演議4月20號上午10點20分黃景茂局長覺醒都發局嚴領的縮帖之後兩天應議員跟局長又再次面談了京華城案5月21號在都委會7654會議的兩週之前應曉薇議員陳昀坤董事長也跟黃景茂局長當面去說明京華城案的陳清涵的內容8月19號京華城申請變更西部計畫的隔天應議員跟黃局長又面談了一次京華城案9月18號上午10點50分局長退了公告公斷的簽程結果中午12點21分應議員又約局長去面談京華城案所以我們在審判中有去跟局長確認到底這每次會面應議員是在跟他詢問什麼事情局長的回答是說都是在問進度那我們去整理一下或者去分析一下應議員跟黃局長他們面談京華城的三種時間點我會發現其實就是三個時間點第一個是重要程序開始的時候第二個是公文被退的時候第三個是重要決策前後的時候這難道只是純粹的巧合嗎局長他可以去無視應議員這麼多次的會面多次的關心進度的壓力嗎局長說他可以但是我們看一下他身旁公務員怎麼說的邵琇珮說9月18號會議當中局長對於案件在籤伴公展的時候陷入膠著面有難色那我們再進一步問邵琇珮說那如果案件無法公展的話程序上面有什麼選擇他說就是退回給都發局對不起京華城等補件到都發局覺得OK再公展那其實陷入膠著不能推動公展退回給京華城就好了為什麼局長要面有難色我們再進一步去跟邵琇珮小姐確認他說他們有感知到局長對於退勤補件的為難一般來說不充足或不夠理所當然的寫公文告知你說請你補請你說但局長面有難色才覺得他是不是有其他的壓力所以沒有壓力的話退回補件就好了到底面有難色的原因是什麼袁巴瑞在偵查中就有明確的說他說當時的氛圍並沒有不讓京華城公展的選項我們已經表明在訴訟當中不應該再做決定要等到訴訟之後再決定但都委會並沒有採納我們的意見要把原來要求回復10284的訴求轉成是去允許京華城用都基法24條來申請容積獎勵都發局擔任出審單位要依照法規做審查但本案京華城案柯文哲市長彭真正副市長應曉薇議員的影響力會表示要我們儘快處理變成我們審議的強度會降低一定要公展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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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委會第7654次會議紀錄",
"都發局內部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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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
"政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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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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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申請容積獎勵之合法性(是否可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於非都更地區)",
"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受政治壓力干預(行政中立性)",
"行政程序之合法性(關於補件、公聽會之決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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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申請容積獎勵之合法性(是否可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於非都更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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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涵",
"黃景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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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曉薇(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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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振聲(時任副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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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分析京華城案中,都發局長黃景茂與應曉薇議員之間頻繁會面的時序,以及都發局內部對於京華城申請容積獎勵之合法性存有疑義。內容指出,黃局長在公文處理、決定是否召開公聽會等關鍵時點與應議員面談,且其證詞與公務員(如邵琇珮、袁巴瑞)關於其「面有難色」及感受到高層(柯文哲、彭振聲、應曉薇)壓力的陳述不符,質疑其行政決策受政治壓力影響而降低審核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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