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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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彭副市長的回應是說,他當天有拍桌。他當時的立場是反對去回覆 10284 案,原因在於他覺得行政訴訟當中贏了就贏了,可以再訴訟嗎?即使同意也沒用,因為行政訴訟如果否決也是白做的。所以其實彭副市長當時的立場有呼應檢方跟基層公務員的主張,就是說既然都是要依照行政訴訟的結果,為什麼還要去另外送研議呢?萬一研議的結論跟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矛盾怎麼辦? 但是後來在 3 月 10 號的時候,彭副市長他有看到這個便當會的決議,就是要去。市長認為應該是要送研議的,所以他就知道說市長的意思是什麼。後來在 4 月 14 號的時候,彭副市長就在研議的簽程上面蓋章。蓋章當天,彭副市長就收到柯市長交付的這份陳情書,就是說明版陳情書。那他就把這個陳情書交給杜發局去研議。縮帖內容我們今天不贅述了,基本上就是提到重點是:如果沒有其他理由,不循訴訟方式自行回復,會有圖利的爭議。那我們在審判中有去提示這個陳情書跟說明的內容,跟彭副市長確認,他說他看了之後說這樣做下去不好,有圖利之嫌。所以當時他應該就會知道說,如果不循訴訟解決,會有圖利的一個疑慮。 那後來在 5 月 21 號、7 月 54 會議開會前,應曉薇有來問說案件可不可以緩一緩,沒有當場同意。這個部分我們之前就有說明過了。那 7 月 54 會議的時候,當時他的決議是說請白仁德委員擔任召集人去組成專案小組。然後委員三有提醒說,循訴訟救濟才是合適的方式,原因在於說可以由法院來決定才能根本的解決,直接去變更這之前的決議是不合適的。那這個部分我們都重複了。6 月 10 號提出方案 4,7 月 11 號對話記錄就顯示說,黃景茂有將邵琇珮的建議轉給彭振聲副市長,彭振聲很贊成。7 月 16 號敗訴,這些我們都提過。 那 7 月 30 號的會議當中,其實依照彭振聲副市長當時的決議,他就已經知道市府是不需要去幫京華城補救的。那 8 月 19 號還是提出申請,9 月 16 號會面。然後這邊比較重要的是說,因為 9 月 16 號會面當天,除了市長是要求提供京華城案的縮帖之外,那後來張家綺寫這個縮帖的時候,也有同時交給彭振聲副市長辦公室的葉家園。那這個縮帖我們之前講過,就有提到當時的進行流程還有準用讀更容獎辦法等等的這些事項。那後來彭副市長就收到這份資料,就是市長其他加速行政流程的這個變條紙。那彭副市長也說還有看到,看到這個示意圖已經放棄,然後行政流程加速好。 那到這邊為止我們稍微整理一下,彭副市長在當時那個時間他所知道的事情:他知道說方案 4 是由都發局跟京華城共同研擬的;他知道北市府是勝訴的,那不需要去補救 10284;他也知道繼續這樣下去會有圖利的一個嫌疑;但他也知道柯市長是特別關心這個案件,只是他要加速行政流程讓京華城可以早日完工。所以在後來 10 月 27 號的簽程當中,簽程其實就有講到說是為了要去確保原本的樓地板面積,京華城才用都計法第二條去增列容積獎勵的專案;也提醒說行政法院已經判決市府勝訴的,不需要補救;也說明說也用獨根容獎辦法。這些其實副市長在蓋章前都應該都很明確知道了。 後來李德學也貼了這個便利貼,說認為應該要依照既有權勢一致性的規定來處理會比較公平。那復健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也羅列了很多反對的意見。當然柯市長那時候還是蓋章上層給柯市長去進行決心。我們在偵查中有去跟副市長確認,當時為什麼要給市長決心?他說因為這是創設性的名詞,跟過去潛力不一樣,那我不是都市計畫的專長,我擔心會有違法性的疑慮。而且這個是重要的都市計畫變更,所以我認為這要由最高行政首長來決心。他認為不是法是不符合規定卻要來用,所以我不用我的假章來決心,讓柯市長來決心。我有疑慮,所以沒有決,所以給最高長官來決定。如果我決心,我會退回給都發局。 剛剛辯護人書狀沒有提到說彭副市長是不具有專業、欠缺不法意識的。其實我們剛剛從他的證詞就知道,他其實已經有意識到會有違法的問題。簽程已經呈現了這個問題所在,所以彭副市長也知道有違法性疑慮的情況底下,他才把這個簽程交給市長去進行決心。那為什麼不退?為什麼不向李德權退?前面李德權就退過。那如果一退了,速度就會慢了,因為在 12 月 17 號當時市長已經要他加速行政流程,讓京華城早日完工。等到案件進到都委會審議之後,彭振聲他作為都委會的主席,他就會知道以下這些幕僚跟委員的意見。那這個就包含了這些相關的質疑,之前我們都有講過的:為什麼不能用現行獎勵機制?可不可以比照辦理等等。這個我們就...
原始逐字稿
當時彭副市長的回應是說他當天有白拍桌他當時的立場是反對去回覆10284的那原因在於說他覺得行政訴訟當中贏了就贏了,可以再訴訟嗎即使同意也沒用因為行政訴訟如果否決也是白做的所以其實彭副市長當時的立場有呼應檢方跟基層公務員的主張就是說既然都是要依照行政訴訟的結果為什麼還要去另外送研印呢萬一研印的結論跟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矛盾怎麼辦但是後來在3月10號的時候彭副市長他有看到這個便當會的決議就是要去市長認為應該是要送研印的所以他就知道說市長的意思是什麼後來在4月14號的時候彭副市長就在研印的簽程上面蓋章當天彭副市長就收到客市長交付的這份陳情書就是說明版陳情書那他就把這個陳情書交給杜巴吉去研印縮帖內容我們今天不贅述了基本上就是提到重點是如果沒有其他理由不尋訴訟方式自行回復會有圖利的爭議那我們在審判中有去提示這個陳情書跟說明的內容跟彭副市長確認他說他看了之後說這樣做下去不好有圖利之嫌所以當時他應該就會知道說如果不尋訴訟解決會有圖利的一個疑慮那後來在5月21號7月54會議開會前應曉薇有來問說案件可不可以緩一緩沒有當場同意這個部分我們之前就有說明過了那7月54會議的時候那當時他的決議是說請白仁德委員擔任召集人去組成專案小組然後委員三有提醒說循訴訟救濟才是合適的方式原因在於說可以由法院來決定才能根本的解決直接去變更這之前的決議是不合適的那這個部分我們都重複了6月10號提出方案47月11號對話記錄就顯示說黃景茂有將邵琇珮的建議轉給彭振聲副市長彭振聲很贊成7月16號敗訴這些我們都票過那7月30號的會議當中那其實依照彭振聲副市長當時的決議他就已經知道市府是不需要去幫京華城補救的那8月19號還是提出申請9月16號會面然後這邊比較重要的是說因為9月16號會面當天除了市長是要求提供京華城案的縮帖之外那後來張家綺寫這個縮帖的時候也有同時交給彭振聲副市長辦公室的業家園那這個縮帖我們之前講過就有提到當時的進行流程還有準用讀更容講辦法等等的這些事項那後來彭副市長就收到這份資料就是市長其他加速行政流程的這個變條紙那彭副市長也說還有看到這個示意圖已經放棄了然後行政流程加速好那到這邊為止我們稍微整理一下彭副市長在當時那個時間他所知道的事情他知道說方案4是由都發局跟京華城共同研擬的他知道北市府是勝訴的那不需要去補救12-084他也知道繼續這樣下去會有土力的一個嫌疑但他也知道柯市長是特別關心這個案件只是他要加速行政流程讓金華廣場可以早日完工所以在後來10月27號的簽程當中簽程其實就有講到說是為了要去確保原本的樓地板面積京華城才用都計法二的思條去增列容積獎勵的項目也提醒說行政法院已經判決市府勝訴的不需要補救也說明說也用獨根容獎辦法這些其實副市長在蓋章前都應該都很明確知道了後來李德學也貼了這個便利貼說認為應該要依照既有權勢一致性的規定來處理會比較公平那復健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也裸列了很多反對的意見當然柯市長那時候還是蓋章上層給柯市長去進行決心我們在政查中有去跟副市長確認當時為什麼要給市長決心他說因為這是創設性的名詞跟過去潛力不一樣那我不是都市計畫的專長我擔心會有事法性的疑慮而且這個是重要的都市西部計畫變更所以我認為這要由最高行政首長來決心他認為不是法是不符合規定卻要來用所以我不用我的假章來決心讓柯市長來決心我有疑慮所以沒有決所以給最高長官來決定如果我決心我會退回給杜發局剛剛辯護人書傳沒有提到說彭副市長是不具有專業欠缺不法意識的其實我們剛剛從他的證詞就知道他其實已經有意識到會有違法的問題先程已經呈現了這個問題所在所以彭副市長也知道有事法性疑慮的情況底下他才把這個簽程交給市長去進行決心那為什麼不退為什麼不向李德權退前面李德權就退過那如果一退了速度就會慢了因為在12月17號當時市長已經要他加速行程流程讓計畫廣場早日完工等到案件進到都委會審議之後彭振聲他作為都委會的主席他就會知道以下這些幕僚跟委員的意見那這個就包含了這些相關的質疑之前我們都有講過的為什麼不能用現行獎勵機制可不可以比照辦理等等這個我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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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分析彭振聲副市長在京華城案中的角色與心路歷程。彭最初反對回覆10284案,認為行政訴訟勝訴後無需補救,且擔心不循訴訟程序處理會有圖利之嫌。然而,在柯文哲市長要求加速行政流程的壓力下,儘管彭已知悉方案4由都發局與京華城共同研擬、且意識到有違法疑慮及圖利風險,仍將簽呈呈報給柯文哲決心,而非予以退回,理由是該案具創設性且涉及重大都市計畫變更,應由最高行政首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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