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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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836 字

當時彭副市長的回應是說,他當天有拍桌。他當時的立場是反對去回覆 10284 案,原因在於他覺得行政訴訟當中贏了就贏了,可以再訴訟嗎?即使同意也沒用,因為行政訴訟如果否決也是白做的。所以其實彭副市長當時的立場有呼應檢方跟基層公務員的主張,就是說既然都是要依照行政訴訟的結果,為什麼還要去另外送研議呢?萬一研議的結論跟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矛盾怎麼辦?

但是後來在 3 月 10 號的時候,彭副市長他有看到這個便當會的決議,就是要去。市長認為應該是要送研議的,所以他就知道說市長的意思是什麼。後來在 4 月 14 號的時候,彭副市長就在研議的簽程上面蓋章。蓋章當天,彭副市長就收到柯市長交付的這份陳情書,就是說明版陳情書。那他就把這個陳情書交給杜發局去研議。縮帖內容我們今天不贅述了,基本上就是提到重點是:如果沒有其他理由,不循訴訟方式自行回復,會有圖利的爭議。那我們在審判中有去提示這個陳情書跟說明的內容,跟彭副市長確認,他說他看了之後說這樣做下去不好,有圖利之嫌。所以當時他應該就會知道說,如果不循訴訟解決,會有圖利的一個疑慮。

那後來在 5 月 21 號、7 月 54 會議開會前,應曉薇有來問說案件可不可以緩一緩,沒有當場同意。這個部分我們之前就有說明過了。那 7 月 54 會議的時候,當時他的決議是說請白仁德委員擔任召集人去組成專案小組。然後委員三有提醒說,循訴訟救濟才是合適的方式,原因在於說可以由法院來決定才能根本的解決,直接去變更這之前的決議是不合適的。那這個部分我們都重複了。6 月 10 號提出方案 4,7 月 11 號對話記錄就顯示說,黃景茂有將邵琇珮的建議轉給彭振聲副市長,彭振聲很贊成。7 月 16 號敗訴,這些我們都提過。

那 7 月 30 號的會議當中,其實依照彭振聲副市長當時的決議,他就已經知道市府是不需要去幫京華城補救的。那 8 月 19 號還是提出申請,9 月 16 號會面。然後這邊比較重要的是說,因為 9 月 16 號會面當天,除了市長是要求提供京華城案的縮帖之外,那後來張家綺寫這個縮帖的時候,也有同時交給彭振聲副市長辦公室的葉家園。那這個縮帖我們之前講過,就有提到當時的進行流程還有準用讀更容獎辦法等等的這些事項。那後來彭副市長就收到這份資料,就是市長其他加速行政流程的這個變條紙。那彭副市長也說還有看到,看到這個示意圖已經放棄,然後行政流程加速好。

那到這邊為止我們稍微整理一下,彭副市長在當時那個時間他所知道的事情:他知道說方案 4 是由都發局跟京華城共同研擬的;他知道北市府是勝訴的,那不需要去補救 10284;他也知道繼續這樣下去會有圖利的一個嫌疑;但他也知道柯市長是特別關心這個案件,只是他要加速行政流程讓京華城可以早日完工。所以在後來 10 月 27 號的簽程當中,簽程其實就有講到說是為了要去確保原本的樓地板面積,京華城才用都計法第二條去增列容積獎勵的專案;也提醒說行政法院已經判決市府勝訴的,不需要補救;也說明說也用獨根容獎辦法。這些其實副市長在蓋章前都應該都很明確知道了。

後來李德學也貼了這個便利貼,說認為應該要依照既有權勢一致性的規定來處理會比較公平。那復健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也羅列了很多反對的意見。當然柯市長那時候還是蓋章上層給柯市長去進行決心。我們在偵查中有去跟副市長確認,當時為什麼要給市長決心?他說因為這是創設性的名詞,跟過去潛力不一樣,那我不是都市計畫的專長,我擔心會有違法性的疑慮。而且這個是重要的都市計畫變更,所以我認為這要由最高行政首長來決心。他認為不是法是不符合規定卻要來用,所以我不用我的假章來決心,讓柯市長來決心。我有疑慮,所以沒有決,所以給最高長官來決定。如果我決心,我會退回給都發局。

剛剛辯護人書狀沒有提到說彭副市長是不具有專業、欠缺不法意識的。其實我們剛剛從他的證詞就知道,他其實已經有意識到會有違法的問題。簽程已經呈現了這個問題所在,所以彭副市長也知道有違法性疑慮的情況底下,他才把這個簽程交給市長去進行決心。那為什麼不退?為什麼不向李德權退?前面李德權就退過。那如果一退了,速度就會慢了,因為在 12 月 17 號當時市長已經要他加速行政流程,讓京華城早日完工。等到案件進到都委會審議之後,彭振聲他作為都委會的主席,他就會知道以下這些幕僚跟委員的意見。那這個就包含了這些相關的質疑,之前我們都有講過的:為什麼不能用現行獎勵機制?可不可以比照辦理等等。這個我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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