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853 字

跟容獎的價值對價性是有疑義的。不過我們單純從送審的過程可以看到,邵總工在 8 月 17 號確實有經過他那,縱使他沒有看到,他還是可以去請下屬去計算。他應該不會認為回饋是不重要的,但是如果他提出的回饋專案跟容獎價值比較,價差是很巨大的時候,那還能夠順利透過嗎?那如果是這樣子,京華城公司他們不要回饋,他們也不可能同意一個具有對價性的方案。

所以我們在最後幫邵總工做一個形式上面的總結,其實還是回到邵總工在作證的時候講的一段話,他覺得說其實應該要通案操作比較好,因為各案會有公平性跟觀感的問題。那都是計畫法第 24 條,就是一個個案。其實也坦白講,我也是在邵總工作證完之後,我才意識到一件事情,就是站在公務員的角度,我們談了很多法律保留、準用都更之類的問題,但是說不定他們對於通案性、平等原則這些事情是更加重視的。我們去回顧整個審議的過程當中,我們看到了很多公務員的意見、委員的意見,他們其實都提到一件事情,就是通案性。很多公務員跟委員都表達對通案性的質疑,我覺得這可以理解,因為這代表說他們在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時候,確實會考慮到平等原則。他們要考慮到的是,如果我們在單一個案當中給予這些很優惠的容獎條件時,有沒有正當理由可以去說服其他案件的申請人?如果其他案件的申請人都來跟我要,那我要怎麼告訴他說你的案件跟京華城案不一樣?但很可惜的是,本案當中似乎沒有人可以去提出這個正當理由。

我們下一個總結針對邵總工的部分。他第一個我們認為構成犯罪的部分是:嚴禮方案師明知京華城涉及重大爭議,且非都更地區,如果不依照通案原則處理,用個案幫他量身打造拿到容獎,會有違合法性、通案性跟公平性。他明知 12284 依照訴訟結果處理可以杜絕爭議,為了讓京華城去實施恢復 120284,還是跟京華城跟應曉薇共同協商。嚴禮方案師他引導京華城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去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且參考都更容獎專案,讓京華城實施上面恢復 120284。

在公展的階段,因為我們其實送公展的並不只是收集意見,這代表說都發局審查之後,認為這個計畫並沒有不當的情況,符合法令、符合公共利益,所以由都委會來進行審議。在審查階段,邵秀、沛妍、芳瑞、督社科、督更處、專家委員等人,他們都曾經表達對合法性、通案性、對價性的質疑。但他依然基於柯文哲、彭振聲、應曉薇、黃景茂的決定跟壓力,沒有退回公展申請,也沒有審查對價性,逕行公展。

之後送到都委會審議。在都委會審議過程當中,他是都發局的代表,他沒有正面回應未聊小組提出的意見,也沒有說明去不適用圖管的理由。合法性、通案性、對價性的疑問,事辦三次會議的時候,也沒有正面去回答學校性等委員對合法性的質疑,也沒有把對價性的評估資料去提出討論。以上是邵琇珮小姐的部分。

最後是彭振聲副市長的部分。我們還是先解決一個很基礎的問題,就是他偵查中的證詞是不是有供訴或證詞,有沒有證據能力?其實彭副市長也明確講,並沒有不正訊問,也沒有違反自由意志,律師也都全程在場。然後講官問案態度很好,他有講到說他其實知道說如果有自白的話,就可以有減刑的優惠,那會有減刑的希望。其實講官不用講,相信他三位優秀的辯護人都會跟他說明,所以這部分他都明確的瞭解到法條上面有什麼減刑的一些相關規定。

好,我們先回到 108 年。當時在 108 年的時候,彭振聲跟柯文哲有這樣的對話。他說到柯文哲市長問他很奇怪,當時 106 年時 392% 有付 10284,後來沒有了。那當時彭副市長是說不知道,但是已經在訴訟當中了,如果訴訟贏了的話,那我們就給。後來 108 年的時候,柯市長也請彭副市長去整合都發局、法務局對訴訟的意見,在市長室會議來討論。

109 年 2 月 12 號當天,有一個對不起,當天的前一個禮拜左右,有一個對話記錄是這樣子的。陳俊源在 2 月 5 號的時候傳訊息給朱亞虎說:「報告主任,12 號會彭副市長一事,請問有沒有需要我先準備縮帖?」朱亞虎有回說在 2 月 12 號當天就有回說:「吳文鎮來電告知方才的情況互動 2 號。」那我們其實審判中有去跟彭副市長確認 2 月 12 號發生什麼事情,他那時候好像不太記得。後來我們回去找群組裡面的資料,發現說其實當天本來是在討論,就是要把興建工程要不要直接去提到都市設計審議這個階段。不過在 2 月 18 號以後,方向就改變了,所以這部分其實跟本案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我這邊一併的說明。在 2 月 18 號的時候,當時彭副市長的回應是說他當天有拍桌,他當時的立場是反對去。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18.txt",
  "chunk_index": 18,
  "documents_referenced":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陳俊源與朱亞虎)",
    "都委會審議紀錄",
    "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
    "都發局審查意見"
  ],
  "end_seconds": 5610,
  "keywords": [
    "京華城案",
    "容積獎勵",
    "對價性",
    "平等原則",
    "通案性",
    "都委會",
    "都市計畫變更",
    "都發局"
  ],
  "legal_issues": [
    "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違反公平性",
    "容積獎勵的對價性與合法性",
    "是否涉嫌違法協助個案量身打造容獎條件",
    "證詞之證據能力(有無不正訊問或違反自由意志)",
    "都市計畫變更是否符合通案原則與平等原則"
  ],
  "legal_issues_raw": [
    "容積獎勵的對價性與合法性",
    "都市計畫變更是否符合通案原則與平等原則",
    "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違反公平性",
    "是否涉嫌違法協助個案量身打造容獎條件",
    "證詞之證據能力(有無不正訊問或違反自由意志)"
  ],
  "participants": [
    "吳文鎮",
    "嚴禮方案師",
    "彭振聲",
    "應曉薇",
    "朱亞虎",
    "柯文哲",
    "邵琇珮",
    "陳俊源"
  ],
  "participants_raw": [
    "邵琇珮 (邵琇珮)",
    "彭振聲 (副柯文哲)",
    "柯文哲 (柯文哲)",
    "應曉薇",
    "嚴禮方案師",
    "陳俊源",
    "朱亞虎",
    "吳文鎮"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NfrdKX5NBQc:chunk_0018",
  "session_date": "2025-12-19",
  "session_id": "NfrdKX5NBQc",
  "session_part": "上午",
  "start_seconds": 5310,
  "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京華城案中關於容積獎勵(容獎)的合法性、通案性與對價性爭議。內容涵蓋邵總工在審查過程中忽略對價性評估、無視公務員對通案性與公平性的質疑,以及在都委會審議中未正面回應合法性疑問之行為。同時提及彭振聲副市長與柯文哲市長針對訴訟結果與容獎給予的對話,以及相關人員在行政流程中的角色與壓力。",
  "video_id": "NfrdKX5NBQc",
  "raw_text_key": "text/NfrdKX5NBQc/raw/chunk_0018.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NfrdKX5NBQc/cleaned/chunk_0018.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