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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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761 字

我們都有講過了,為什麼不能用現行獎勵機制、可不可以比照辦理等等,這個我們就不贅述。但是在委員當中,他們也表達很多反對。我們剛剛講的是專案小組的意見,不過現在我講的是委員的意見。

郭委員在這次會議當中就有提到,剛剛申請單位說明不適用臺北市現有獎勵規定的理由,都是從私人角度出發,因為申請單位做不到,就要市府給予獎勵。宋委員說,本來不能適用圖管、獨居、危老,另外要放寬容積獎勵的理由,應該要更充分的說明。郭委員說,本案只是一昧的爭取容積,對整體環境不是很好。何委員說,沒有辦法讓委員覺得這是一個適合透過的計畫。但是最後決議還是要去組合專案小組。

中間還發生了 3 月 18 號的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跟 4 月 11 號柯市長跟應議員的便當會。這部分看起來從會內資料來看,副市長應該沒有什麼參與,所以我們就跳過。那到了 110 年 7 月 1 號的時候,那這次專案小組會議當中,其實幕僚就提出了要去建議 TOD,建議計畫程式採用 TOD 模式,依照原理的方式來爭取容積獎勵。那後來當然劉秀玲就在 7 月 14 號的時候收到訊息,市長轉發這個訊息,說他指責他凌駕了專案小組跟都發局,要求引用圖管條例,那可能會影響未來的議題聚焦。

我們之前有提到說,這個文字其實最根本的來源是維京集團。那後來劉秀玲收到這個訊息之後,他在當天就跟彭副市長去報告,然後在隔天他就提出了陳情稿。所以這個陳情稿副市長應該是有看過的。陳情稿也很明確講到說,當時京華城案是自行創設容獎的首例,是本市首例用都基法第 24 條爭取額外的容積獎勵,是要去突破現行的圖管規定,自行創設容獎專案。但是委員有請京華城公司說明為什麼不能適用圖管第 80 條之二,但京華城公司都沒有回應。至於請他補充回應說明,是幕僚的職責所在。但是 8 月 10 號的時候,柯市長還是有去裁示,請彭振聲擔任 PM 協助京華城進數提資料跟說明,公多也會大會審議。

當時金應曉薇議員在便當會過程當中去指責告狀劉秀玲的時候,其實彭振聲副市長也在旁邊,他也有聽到。那提報單當然也有記載相關的內容,就是說有明確告知要突破現行法令規定,自行創設容獎等等,委員認為理由不夠充分,京華城沒有回應為什麼不能適用圖管。後來當然市長還是做出了決定,認為請彭副市長擔任 PM。彭副市長後來也認為說,這個是一個「球員兼裁判」的一個做法,有不合理的地方。

好,我們終於來到 110 年 9 月 9 號的第 7834 號會議。因為變聞說不是強行透過,所以我們來稍微簡要回顧一下委員發言內容到底是什麼。我們剛剛有講到邵委員的意見,那其實他有表達說還是有很多的問題,法理依據重點是什麼,那到底對價關係是什麼,很多新的名詞出現,這個部分我們剛剛都有講過。然後還有講一些重點,就是說都委會裡面所有東西都要公正,委員可以幫你忙,但是你的學理關係一定要兜得上。我們怎麼去確認對價性?對價就是回饋會給都市,這樣以後就不會有爭議,否則歷來我們的爭議都很多。那我們現在要去突破那個上限,所以法理上面必須要去解釋為什麼我們可以去突破這個上限。所以他其實再次去提醒,必須要公平、要公正,然後就要去確認對價性,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偵查中我們跟邵委員確認,他說對於京華城案的回饋性、對價性跟司法性,他當時認為是有疑慮的。所以因為就當時會議資料顯示,京華城回饋性的對價關係過於籠統,司法性也會因此產生爭議,所以我才會在會議中去提醒承辦單位跟提案單位需要留意,避免以後發生爭議。假官再次跟他確認說,那你對價性要怎麼判斷?他說需要一定數量的專業資料才有辦法判斷。但是他後來他沒有辦法細算,因為沒有人跟他提過這個問題,他不記得承辦單位有提供過這些關於回饋專案價值計算的資料給都委會委員來參考。那應該是都發局、都委會要去計算,然後提供給我們參考,這就是我所說的對價關係。那依照你的描述,這些資訊會不會影響到你對京華城案對價性的判斷?他也說是,我覺得我會對對價性不足的資訊在會議上面提出質疑。

那後來當然彭副市長還是回答說,本案因為不是都市更新,本案不是都更,才造成這個困難。那後來就透過決議。好,那就我們的觀察,邵委員跟彭副市長並沒有直接針對邵委員的質疑去正面的回應。那當時彭副市長已經知道行政訴訟的勝訴了,那公展的時候已經知道有司法性的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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