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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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對於符合圖管條例者,倘不涉及都市計劃之變更,由都發局轄下之都市設計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換言之,可以依照圖管條例給予容積獎勵,而不涉及都市計劃之變更。然本件最困難之處在於,此係涉及都市計劃之變更。故檢察官之說法不一定是正確,因為這是偵查終結之起訴書,尚未經過嚴格證明,但這凸顯此問題非常困難。 另外,就法律保留原則,今天檢察官論告就此部分有做補充,辯方稍作回應。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許志聰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將德國法與我國法做比較,認為無論是我國法之主要計劃、細部計劃或通盤檢討,皆有外部效力。德國法之土地使用計劃相當於我國法之主要計劃,但僅具指引功能,不具備外部效力;我國法之細部計劃相當於德國法之建設計劃,建設計劃係自治法規。許志聰大法官僅表示有外部效力,與檢察官所主張細部計劃係行政命令,看似不衝突,因為這是檢察官今日提出之見解。 我們必須提醒庭上,再看同一號解釋許志聰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他特別強調,例如援引林明鏘教授著作,認為都市計劃不論是主要計劃或細部計劃之擬定,均係抽象性規範行為,而非特定具體處分行為。當然,這或許僅為學者之見,但許志聰大法官亦指出,細部計劃之抽象性程度較低,是否已達行政命令之具體程度,仍應照個案判斷,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許志聰大法官傾向將細部計劃認定為法規,而非行政命令。此部分係對檢察官上午論告之回應。正因為細部計劃本身即為法規,故劉秀玲在回答苗柏亞質詢時,才表示法規依據即為細部計劃第 24 條,亦即都市計劃法第 24 條。 檢察官又稱本件可能違反平等原則,但七七五次都市設計委員會幕僚意見最後一句強調:「並請市府說明後續其他基地得否比照辦理」。若此舉違法,則一次都不行,後續基地如何能比照辦理?若後續基地可比照辦理,又何來違反平等原則?此乃判斷違法性之困難度,我們暫且至此。 辯護人接下來要講的是,檢察官主張圖取不法利益高達 121 億,如此高之金額,辯護人認為計算上有所問題。最主要依據係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決議,即最高法院 102 年度刑議字第 1 號。此係實務上判斷不法利益計算之基本原則。當初刑議字第 1 號案件很簡單,係花蓮高分院提請最高法院研究,原本僅有肯定說與否定說,最高法院研究結果則分為甲說、乙說、丙說、丁說。討論過程中,將丙說與丁說合併為一說,甲說與乙說合併為一說,先就「丙丁合併說」與「甲乙合併說」進行表決。簡單來說,區分為「扣除說」與「總額說」。扣除說包含原本提案之甲說與乙說,即要扣除成本、稅金與其他費用;乙說則認為除扣除成本、稅金及其他費用外,合理利潤亦應扣除。總額說即原本之丙說與丁說,丙說係工程款之全部,丁說係承攬工程契約之原本金額。
原始逐字稿
對於符合圖管條例者倘不涉及都市計劃的兄弟的話由都發局轄下的都市設計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換言之可以依照圖管條例給容積獎勵要不涉及都市計劃的變更那本件最困難的地方在於這就是依照西部計劃的變更所以這個是假官的說法不一定是正確的因為這是偵查支出的生涯書還沒有經過嚴格證明但是這就可以凸顯說這問題是非常困難的另外就法律保留原則今天假官論告就這部分有做一個補充這邊稍微回應一下市自742號許忠義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他把德國法跟我國法做一個比較他認為說不管是我國法的主要計劃西部計劃或通盤檢討都有外部效力德國法的土地使用計劃相當於我國法的主要計劃但是只有指引功能不具備外部效力我國法的西部計劃相當於德國法的建設計劃是一個自治法規許忠義大法官只說有外部效力跟假官所主張西部計劃是行政主要計劃看起來好像不衝突因為這是假官今天提出的我們必須給提醒庭上再看一個同一號大法官的742號解釋許志聰大法官的協同一件書他特別強調例如他援引林明鏘教授的著作認為都市計劃不論是主要計劃或是西部計劃的擬定都是抽象性的規範行為而非特定的具體處分行為那當然這或許是一個學者之見但是許志聰大法官也說了西部計劃的抽象性程度較低是否已經達到行政主要求的具體程度仍應照個案判斷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許志聰大法官是傾向把西部計劃也認定是一個法規而不是行政主要求這部分是對假官上午論告的一個回應正因為西部計劃本身就是法規所以劉秀玲才會在回答苗柏亞的質詢的時候說法規依據就是西部計劃24條就是都市計劃法24條那假官又說本件可能有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但是因為七七五次度委會幕僚的出現意見最後一句強調的是並請市府說明後續其他基地得否比照辦理如果說這樣做是違法的一次都不行後續的基地怎麼能夠比照辦理那如果後續基地可以比照辦理的話又如何會違背平等原則那就這個困難度我們先判斷違法性的困難度我們暫時到這裡那我辯匯人接下來要講的是檢察官主張圖取了不法利益高達121億這麼的高那這部分計算辯匯人認為是有一點問題的那最主要的是最高法院1020第三次刑事庭的決議也就是最高法院的102刑議自第一號那這個是史物上在判斷不法利益的計算的一個基本原則當初刑議自第一號的案件很簡單那是花蓮高分院提請最高法院研究的那原本只有肯定說跟否定說那最高法院的研究結果變成由假說以說秉說丁說那在討論過程當中把秉說跟丁說合併為一說假說跟以說又合併為一說先就丁說合併的一說跟假說以說合併的一說來做表決那簡單來講就把它區分成扣除說與總而說扣除說包含原本提案的假說跟以說那要扣除成本稅間跟其他費用那以說是認為除了扣除成本稅間其他費用以外合理利潤也是應該扣除的範圍另外總而說也就是原本的丁說跟丁說那丁說是工程款的全部丁說是乘坐工程契約的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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