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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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第二個重要理由是,陳情轉演義階段,京華城公司並沒有獲得不法利益。我們先釐清圖利罪所稱的不法利益。依照最高法院這個判決,當然還有其他很多的判決,都強調一個概念:圖利罪的不法利益,僅限於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它不包括非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像是軍院 103 年度數字 460 號判決,認定圖取的不法利益,是使不符合資格的越南籍學生得以順利取得簽證來臺就學。那這個取得簽證,就不是一個財產上的利益,所以就被高本院 110 重上更二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所撤銷。 那在 7680 都委會的時候,都委會就已經決議不予補救,樓地百面積整個演藝案就終結了。因此在陳情轉言一階段,京華城公司至多獲得受理陳情機會的利益。但是受理陳情機會,並未給予京華城公司任何現實的財物,且無法以金錢計算,也不是積極的增加京華城公司的財產,或消極減少其支出,更非有刑或無刑的財產上利益。這就不會是主管事務處理罪所稱的不法利益。那此部分在陳情轉言一階段,辯護人認為這是刑法所不法的行為,但是因為檢察官認為跟後階段的西部計畫審議階段有一罪關係,那請就審理,不令我五罪之一。 接下來我們提到後階段的西部計畫審議階段,他的違法性判斷,辯護人認為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那原本這一段是要回應檢察官禮拜一的論告,但是檢察官今天的論告有提到這個,當然違反平等原則,是不是要以違背所應遵守的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為前提?這是一個難題。為什麼?因為只要是違反禁止規範,或是違反命令規範,很容易的可以推知說這個行為是有意的在違反。那違反禁止規定,就是比方講規定不得如何,像是大據單案違反的是促三法,是以細則 22 條的規定違反禁止規範。例如就是這個,檢察官論告時有提到這個大法庭的裁定應該如何。 那本案的困難點在於,沒有違背任何的禁止規定。那雖然證人苗伯雅到庭證述的時候,他舉了一個相當淺顯的例子,他說這如同年輕人去領老人年金一樣,當然違法。但是真的是如同苗伯雅所述的這個樣子嗎?我們仔細去看都委會的幾位這個幕僚,他們的偵查中的筆錄。黃書宣說:「以我當時的學經歷,看不出盲點在哪裡,因為有沒有相關的法令去禁止這件事情?」這個是有一個意義,這是非常令人不解的地方。賴燕玲也說:「刑事上看起來沒有明顯違法的地方,因為法律沒有說不可以,所以這樣的自創或參財,我不敢說一定違法,雖然他個人不認同。」那這個就是這個案子最困難的地方。 那甚至於剛剛如果還記得苗伯雅的說法,在都法局發布的這個新聞稿,他甚至強調說本案具有釋法性。當然檢察官的解釋是程式上合法,這我們也尊重。審判長在審理的過程當中,曾經預示說本案能不能夠類推適用,可能是這個案子的重點。那我們知道類推適用的要件,第一個是要有相似性,第二個是非立法者有意省略。那相似性的部分,這個白仁德說得很清楚,本件是類獨格,這當然沒有疑問。那這個是立法者有意省略嗎?那其實另一個思考的觀點是,有沒有辦法用其他方式來爭取容積?那依照檢察官對彭振聲的傳訊筆錄,他說對於符合突冠條例者,倘不涉及都市計畫的兄弟,原本
原始逐字稿
第二個重要理由是陳情轉演義階段進化成公司並沒有獲得不法利益我們先釐清土利罪所稱的不法利益依照最高法院這個判決當然還有其他很多的判決都強調一個概念土利罪的不法利益僅限於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它不包括財產非財產的不法利益像是軍院103年度數字460這個判決認定徒取的不法利益是使不符合資格的越南籍學生得以順利取得簽證來台就學那這個取得簽證就不是一個財產上的利益所以就被高本院110重上更二字第30號的刑事辦決所撤銷那在7680都委會的時候那都委會就已經決議不予補救樓地百面積整個演藝案就終結了因此在陳情轉言一階段京華城公司至多獲得受理陳情機會的利益但是受理陳情機會並未給予京華城公司任何現實的財物且無法意為金錢計算也不是積極的增加京華城公司的財產或消極減少其支出更非有刑或無刑的財產上利益這就不會是主管事務處理罪所稱的不法利益那此部分在陳情轉言一階段辯護人認為這是刑法所不法的行為但是因為檢察官認為跟後階段的西部計畫審議階段有一罪關係那請就軍任不令我五罪之一之接下來我們提到後階段的西部計畫審議階段他的違法性判斷辯護人認為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那原本這一段是要回應檢察官禮拜一的論告但是檢察官今天的論告有提到這個當然違反平等原則是不是要以違背所應遵守的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為前提這是一個難題為什麼因為只要是違反禁止規範或是違反命令戒命規範很容易的可以推知說這個行為是有意的在違反那違反禁止規定就是比方講規定不得如何像是大據單案違反的是促三法是以細則22條的規定違反禁止規範例如就是這個檢察官論告時有提到這個大法庭的裁定應該如何那本案的困難點在於沒有違背任何的禁止規定或禁止規定那雖然證人苗伯雅道庭政成的時候他舉了一個相當淺顯的例子他說這如同年輕人去領老人年金一樣當然違法但是真的是如同苗伯雅所述的這個樣子嗎我們仔細去看都委會的幾位這個幕僚他們的偵查中的筆錄黃書宣說以我當時的學經歷看不出盲點在哪裡因為有沒有相關的法令去禁止這件事情這個是有一個意義這是非常令人不解的地方賴燕玲也說刑事上看起來沒有明顯違法的地方因為法律沒有說不可以所以這樣的自創或參財我不敢說一定違法雖然他個人不認同那這個就是這個案子最困難的地方那甚至於剛剛如果還記得苗伯雅的說法在都法局發布的這個新聞稿他甚至強調說本案具有釋法性當然假官的解釋是程序上合法這我們也尊重審判長在審理的過程當中曾經預示說本案能不能夠類推適用可能是這個案子的重點那我們知道類推適用的要件第一個是要有相似性第二個是非立法者有意省略那相似性的部分這個白仁德說得很清楚本件是類獨格這當然沒有疑問那這個是立法者有意省略嗎那其實另一個思考的觀點是有沒有辦法用其他方式來爭取容積那依照假官對彭振聲的生涯書他說對於符合突冠條例者躺不涉及都市計畫的兄弟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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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_referenced": [
"彭振聲傳訊筆錄",
"最高法院判決",
"軍院 103 年度數字 460 號判決",
"都委會 7680 號會議紀錄",
"都法局新聞稿",
"高本院 110 重上更二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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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不法利益",
"圖利罪",
"平等原則",
"禁止規範",
"西部計畫",
"財產利益",
"陳情轉演義",
"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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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之「不法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利益",
"行政行為(陳情轉演義)是否構成主管機關人員圖利罪之不法利益",
"違反平等原則是否必須以違背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為前提",
"類推適用之要件(相似性與立法者是否有意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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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cipants": [
"彭振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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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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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檢察官",
"苗伯雅 (證人)",
"黃書宣 (都委會幕僚)",
"賴燕玲 (都委會幕僚)",
"彭振聲 (被傳訊人)",
"審判 (法官/審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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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護人針對京華城公司在陳情轉演義階段是否獲取不法利益,以及在西部計畫審議階段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辯論。辯護人主張,陳情階段僅是獲得受理機會,不屬於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而在審議階段,由於缺乏明確的禁止性規範,且相關幕僚與證人亦表示無明顯違法之處,因此不應認定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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