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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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銀幕方法,因為你的目的是 120-284,所以它是一個本質不變的接續行為。所以今天講要關聯的是一個實質回覆 120-284。因為京華城一開始的目的就是這樣子,所以他一次終於到最後 783 號會議決定給他榮獎的時候,不管他給他多少,他還是認為這是一個目的行為的一致性。 那問題是,這個是不是一個合理?從行政法角度上來看,我們都知道行政行為可以分多階段行為才能夠完成。假定這個案子從陳情轉言議、到公斬、到準他給榮獎,這些每一個都是一個階段性行為的時候,我們能不能用刑法圖利罪的理論來說,前面沒有結果、中間沒有結果,結果只是因為都委會的 783 號決議才造成的?那 783 號決議是因為京華城在 110 年的 7 月 23 號跟 30 號的申請函來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能不能把它切起來當作一個獨立性的行為? 我們都知道檢察官一直在論告的是京華城的目的,但是反觀在京華城的目的對面是公務員。其實公務員他始終不認同 120-284,他一直覺得很煩:「京華城,你怎麼到現在這個階段你還在要 120-284?我們要的只是你給我講一個依據出來。」所以中史像邵琇珮也想到一個方法,不管是修改的都記法也好,或者方案 4 也好,都只是在找一個法律依據。但是我認為公務員其實並不一定會知道說你京華城的目的一直都是 120-284。 但是我們要想想看,檢察官也有檢察官的難度。為什麼?因為檢察官從柯市長 109 年的 3 月 24 號收受那個所謂的政治獻金、賄賂之後,他就一直要認為說他就開始在圖利京華城,然後接下來才會有一些的共同正犯產生。但是這些共同正犯的產生,我們在刑法上面他叫做「事中共同正犯」。事中共同正犯,我們要看每一個共同正犯他加進去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 那我為什麼要幫彭振聲先生講事中共同正犯這麼重要呢?因為檢察官把他的行為呢是從 109 年的 2 月 18 號到 110 年的 1 月 11 號。那假定如果辯護人所講的京華城 110 年 7 月 27 號、30 號的申請函才導致 783 號的決議,那這個部分會不會是一個獨立的事件?如果是一個獨立的事件的話,辯護人盤算的就是說:這麼長的時間,檢察官可以幫彭振聲先生求刑三年;那如果我能夠有辦法把他的部分行為縮短成這樣一個短時間的話,那可不可能他的刑度雖然不是數學問題,但是他的刑度會不會就這樣降低呢? 好,那我們再回過頭來看一下,說圖利罪是結果犯,他的結果是在 783 號都委會會議造成的。為什麼會有這個會議?他是因應京華城的 110 年的 7 月 27 到 7 月 30 號。為什麼辯護人會覺得這個是京華城在多階段的行政行為裡面的一個蠻特殊的行為?因為他終於在這個申請函裡面特別把自己說自費武功,說:「我已經不服都更、我已經不服為老,我也不服圖管,我就是用都計法 24 條。」那老實講,這個也是邵琇珮他建議出來,他們尋著這樣一個觀念出來的。 那這個部分如果當做一個獨立事件的一個申請,因為畢竟造成了一個圖利的結果,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彭振聲先生這個部分的認罪我們都沒有任何的意義,只不過是這個部分我們瞭解,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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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幕方法因為你的目的是120284所以它是一個本質不變的接續行為所以今天講要關用的是一個實質回覆120284因為京華城一開始的目的就是這樣子所以他一次終於到最後783號會議決定給他榮獎的時候不管他給他多少他還是認為這是一個目的行為的一致性那問題是這個是不是一個合理從行政法角度上來看我們都知道行政行為可以分多階段行為才能夠完成的行政行為假定這個案子從陳情轉言議到公斬到准他給榮獎這些每一個都是一個階段性行為的時候我們能不能用刑法圖利罪的理論來說前面沒有結果中間沒有結果只是因為都委會的783號決議才造成的那783號決議是因為京華城在110年的7月23號跟30號的申請函來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能不能把它切起來當作一個獨立性的行為我們都知道檢然官一直在論告的是京華城的目的但是反觀的在京華城的目的對面是公務員其實公務員他始終不認同120-284他一直覺得很煩京華城你怎麼到現在這個階段你還在要120-284我們要的只是你給我講一個依據出來所以中史像少秀沛也想到一個方法不管是修改的都記法也好或者方案4也好都只是在找一個法律依據但是我認為公務員其實並不一定會知道說你京華城的目的一直都是120-284但是我們要想想看檢察官也有檢察官的難度為什麼因為檢察官從柯市長的109年的3月24號收受那個所謂的政治獻金的賄賂之後他就一直要認為說他就開始在圖利京華城然後接下來才會有一些的共同證犯產生但是這些共同證犯的產生我們在刑法上面他叫做勢中的共同證犯我們要看每一個共同證犯他加進去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那我為什麼要幫彭振聲先生講勢中共同證犯這麼重要呢因為檢察官把他的把彭振聲先生的行為呢是從109年的2月18號到110年的1月11號那假定如果辯護人所講的京華城110年7月27號30號的申請函才導致7、83號的決議那這個部分會不會是一個獨立的事件如果是一個獨立的事件的話辯護人盤算的就是說這麼長的時間檢察官可以幫彭振聲先生求刑三年那如果我能夠有辦法把他的部分行為縮短成這樣一個短時間的話那可不可能他的行度雖然不是數學問題但是他的行度會不會就這樣降低呢好 那我們再回過頭來來看一下說圖立罪是結果犯他的結果是在7、83號都委會會會議造成的為什麼會有這個會議他是因應京華城的110年的7月27到7月30號為什麼辯護人會覺得這個是京華城在多階段的行政行為裡面的一個蠻特殊的行為因為他終於在這個申請函裡面特別把自己說自費武功說我已經不服都更我已經不服為老我也不服圖管我就是用都計法24條那老實講這個也是邵琇珮他建議出來他們尋著這樣一個觀念出來的那這個部分如果當做一個獨立事件的一個申請因為畢竟造成了一個圖立的結果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彭振聲先生這個部分的認罪我們都沒有任何的意義只不過是這個部分我們了解因為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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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共同正犯的加入時間點與責任範圍",
"圖利罪作為結果犯,其結果發生之時間點(783號決議)與前置行為之關聯性",
"行政行為的多階段性與刑法圖利罪之結果認定",
"行為獨立性對量刑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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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對話討論關於京華城案中,被告彭振聲是否構成圖利罪的法律爭點。辯方主張將行政程序視為多階段行為,試圖將 783 號都委會決議視為獨立事件,以縮短涉案時間區間,進而爭取降低刑度。同時討論了公務員與京華城目的之認知差異,以及「事中共同正犯」的加入時間點對責任認定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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