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365 字

現在時間是下午 2 點 02 分。請被告張志澄先生就公訴部分為辯論。張先生請。

審判長好,我是普通的老百姓、上班族。我常看電視,但沒想到突然有一天我會上電視,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這個訴訟對我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很大的影響。我不認識民眾黨的人,也不認識市府的人,也沒有參與市府往來的事,也沒有被告知要行賄。我是因前長官交代捐給民眾黨政治獻金,無其他意圖,也無行賄之故意。請審判長給予無罪判決,謝謝。

請問,後續是哪位被告的辯護人要為被告辯護?周晨憲律師。我們剛才轉一還有公開播送都暫停。下午 2 點 06 分,請被告張志澄的辯護人周律師為被告辯護。周晨憲律師為被告張志澄辯護。

我們想要告訴合議庭兩件事情。第一個,我們姑且不論 210 萬的捐款性質,張志澄就他的角度,他得知到什麼樣的資訊?那我們要怎麼樣看待這筆捐贈?第二點,我們再回頭來檢視這個 210 萬的性質,到底是政治獻金還是匯款?

假官論告的時候告訴合議庭用了這張圖,他說這個是從 2 月 20 號開始的行賄 210 萬的經過。但是就像張志澄剛才講的,這張圖片上面的一個事件其實離張志澄其實都很遙遠。他根本不知道 2 月 22 號沈慶京跟柯文哲有見面談了什麼,更不知道 2 月 21 號的不公開座談會,他更不可能知道 3 月 10 號的便當會,他當然也不知道 4 月 1 號朱亞虎的簡訊,也不知道 4 月 5 號李文宗的回覆。他只知道長官叫他幫忙捐款,他就和其他六個同事一起幫了這個忙。

那怎樣會構成行賄罪的共犯?必須要明知款項的用途、來源及性質為何。那如果充其量只是自己的推測、聯想這個款項有問題,其實仍然不屬於「明知」的一個狀況。那而且共犯必須要對於犯罪行為有共同的認識,要有共同犯罪的決議。

假官論告的時候說張志澄事前明知,因為朱亞虎有跟他講,那他事後終止捐款,然後事後領取獎金,是因為行賄有功領取獎金,所以他說張志澄不能等同於中白紅袖奉陳秀桃、劉子安、黃書文。所以他起訴張志澄,檢察官說張志澄事前明知,因為他知道捐款是為了 120284,因為朱亞虎有跟他講。

那我們先來看一下張志澄他職務上跟京華城的關係。檢察官引用了陳秀桃的一段話,陳秀桃說:「那個 5 樓全部的行政跟人事都是張志澄負責的,那總部 30 多家公司全部的財務、人事、行政都是張志澄,那他的直屬主管就是陳秀桃。」所以假官說張志澄的職務是包山包海,張志澄什麼都管,他就直接對陳秀桃,好像張志澄真的很重要一樣。但真的是這樣嗎?張志澄真的管得到京華城嗎?

其實在威京集團旗下的公司可以大概分成兩類:一個是由沈慶京持有的次幾家公司,像威京、京都這些公司,那他們自己公司內部統稱這個叫總部公司;那另一部分是上市櫃的,如中工、中石化公司,那這個中石化底下又有頂月公司;那另外是沒有上市櫃的京華城公司。那這些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司治理,也有自己的財務部門。所以京華城和張志澄隸屬的總部公司其實是一個平行的關係,那互相不隸屬。那張志澄也根本管不到京華城,不會涉及京華城的事務。所以張志澄之前的陳述,他說他只負責威京總部旗下四十多家公司,其實就是我們剛才看的那張圖的意思,他說不包含威京集團轉投資的公司,意思也就是不包含京華城的部分。

那洪秀鳳也說他們財務部門,這是從童屬雲他財務部門的同事,他說他們……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00.txt",
  "chunk_index": 0,
  "documents_referenced": [
    "檢察官起訴書(提及之行賄流程圖)",
    "陳秀桃之陳述內容"
  ],
  "end_seconds": 300,
  "keywords": [
    "京華城",
    "共犯",
    "威京集團",
    "政治獻金",
    "明知",
    "行賄"
  ],
  "legal_issues": [
    "共犯之認定(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決議)",
    "行賄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是否具備『明知』款項用途之故意)",
    "被告職務權限與涉案公司(京華城)之關聯性"
  ],
  "legal_issues_raw": [
    "行賄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是否具備『明知』款項用途之故意)",
    "共犯之認定(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決議)",
    "被告職務權限與涉案公司(京華城)之關聯性"
  ],
  "participants": [
    "周晨憲(辯護律師)",
    "審判長",
    "張志澄"
  ],
  "participants_raw": [
    "審判長",
    "張志澄(被告)",
    "周晨憲(辯護律師)"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Q2uHOiwtENo:chunk_0000",
  "session_date": "2025-12-18",
  "session_id": "Q2uHOiwtENo",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0,
  "summary": "本段紀錄為被告張志澄及其辯護人周晨憲律師之陳述。張志澄主張其僅係依長官指示捐款給民眾黨,並無行賄故意且不認識相關政治人物。辯護律師則針對張志澄是否具備行賄之「明知」及「共同犯意」進行辯論,並說明張志澄之職務範圍僅限於威京總部公司,並不涉及京華城之事務,旨在證明其與京華城案無直接關聯且不構成行賄共犯。",
  "video_id": "Q2uHOiwtENo",
  "raw_text_key": "text/Q2uHOiwtENo/raw/chunk_0000.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Q2uHOiwtENo/cleaned/chunk_0000.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