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陳秀鳳也說,他們財務部門的同事表示,他們不會涉及京華城的事務,財務上不會,那張志澄的工作也不會跟京華城有關。陳秀桃也是這樣說的,同樣是財務部門的同事,他說他們工作跟京華城沒有關係,那張志澄也是的。 那張志澄跟京華城的關係是什麼?原因是因為早期京華城的土地標售之前,這個總部公司裡頭的,包含我們剛才看到的京都公司,是京華城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張志澄曾經在公司的要求下,有協助向監察院陳情。那我們從這個監察院的京華城相關人員陳情紀錄可以知道,包含張志澄在內,其實很多的同仁、他的同事都有參與陳情的工作。那當時陳情的一個重點,是希望柯市長可以立即依照周政文的意志,來認定容積率為 560,要回復 560。那這個跟後來的 120,284 的樓地板是沒有關係的。 張志澄之前被問到捐款的時候,問他是不是知道當時那個容積獎勵爭取的過程。他說他當時認為 108 年 9 月 25 號頂月得標京華城土地,那他的標單上勾選放棄爭取更多容積,所以他當時認為說這個容積率的爭議其實在那個頂月得標的時候已經確定了。他是直到後來 110 年看公告,那後續參與這個相關的討論,才知道說原來後續還有其他這個容積率的請求。所以捐款的時候他是不知道的。 那依照張志澄說法,他的意思就是說 107 年北市府確定這個回復容積率為 560,好像是 106 年底,但時間差不多。那京華城因為種種原因,就後來把這個土地標售出去。那最後在 108 年 9 月 25 號頂月公司得標,那並且就是我們看到這個標單,頂月在上面勾選同意無條件放棄提出行政救濟或其他方式爭取現有 560 到 678.91,回復 678.91 的這個權利。所以張志澄說他捐款的當下,一直以為這個爭議已久的容積率的爭議已經塵埃落定,就在這個標單、他的宣告書勾選放棄更多容積率之後已經確定了,他不知道後面還有要繼續爭取的事情。 那我們回顧一下,怎樣會構成行賄的共犯?不能是推測,那也不能說是聯想,必須要是一個明知的狀況,那也必須要有共同犯罪的一個決議。所以張志澄是不是成立這個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的共犯?檢察官必須要論證說,如果這個 210 萬是匯款,那張志澄在受指示要捐款給民眾黨的時候,他是不是明知道是行賄?而且不能說他只是知道、應該要知道,或可能、也許他應該要知道、可能會知道的這種模糊的說法。 那第二點,檢察官必須要說,如果 210 萬是行賄,張志澄跟其他的同案被告沈慶京、朱亞虎、陳俊源,就這個行賄一事有沒有互相認識,並且決議互相利用對方的行為,具有共同犯罪的一個決議? 那到底張志澄知道什麼?我們先來看一下張志澄的歷次說法。9 月 27 號的筆錄,他說沒有跟朱亞虎過問過這個捐款的原因。9 月 30 號,他說沒有跟沈慶京、朱亞虎一起討論過捐款,就捐款的原因他不知道。9 月 30 號也說,他當時不知道在爭取 120,284,後認為把捐款跟 120,284 連在一起是很怪的事情。10 月 20 號、22 號,他說朱亞虎跟他講捐款的理由其實是很一般的,就是民眾黨要成立,要支援他們。10 月 22 號他說京華城不是他總部公司的事,他也不會參加京華城、頂月的會議。11 月 21 號他一樣是說,朱亞虎講的原因就是一個很正面的理由,那同事也說不知道還有要爭取更多容積。他說當時就是民眾黨成立,就支援一下,而且 210 萬的金額也不是很高,所以捐款支援一下很正常,不會覺得另有所圖。他說他沒有經手後來頂月、京華城的買賣合約,不知道後來有要約定爭取更多容積率。12 月 9 號最後一次的筆錄,最後一次的訊問筆錄,他仍然堅持不知道為什麼要捐款。所以張志澄的歷次說法都是一致的,他就是真的不知道,那朱亞虎或沈慶京也都沒有告訴他為什麼要捐款。張志澄認為說民眾黨要成立,要捐款支援一下很合理,所以張志澄認為京華城的容積率已經確定是 560,不認為還有要爭取 120,284。 那其他人怎麼說?除了張志澄,其他人怎麼說?洪秀鳳說財務部門包括張志澄,我們剛才看過的,他們工作跟京華城沒有關係。
原始逐字稿
秀鳳也說他們財務部門這是同屬於他財務部門的同事他說他們不會涉及京華城的事務財務上不會那張志澄的工作也不會跟京華城有關陳秀桃也是這樣說的這也是這樣同樣的是財務部門的同事他說他們工作跟京華城沒有關係那張志澄也是的那張志澄跟京華城的關係是什麼原因是因為早期京華城的土地飆售之前這個總部公司裡頭的包含我們剛才看到的京都公司是京華城原本的土地的所有權人所以張志澄曾經在公司的要求下有協助向監察院陳情那我們從這個監察院的京華城相關人員陳情親色可以知道包含張志澄在內其實很多的同仁他的同事都有參與陳情的工作那當時陳情的一個重點是希望柯市長可以立即依照周政文的意志來認定容積率為560要回復560那這個跟後來的120284的樓地板是沒有關係的張志澄之前被問到捐款的時候問他是不是知道當時那個融機獎勵爭取的過程他說他當時認為108年9月25號頂月得標進化成土地那他的標單上勾選放棄爭取更多融機所以他當時認為說這個融機率的爭議其實在那個頂月得標的時候已經確定了他是直到後來110年看公告那後續參與這個相關的分論討論才知道說原來後續還有其他這個融機率的請求所以捐款的時候他是不知道的那依照張志澄說法他的意思就是說107年北市府確定這個回復融機率為560好像是106年底但時間差不多那京華城因為種種原因就後來就把這個土地標售出去那最後在108年9月25號頂月公司得標那並且就是我們看到這個標單頂月在上面勾選同意無條件放棄提出行政徵送或其他方式爭取現有560到678.91回復678.91的這個權利所以張志澄說他捐款的當下一直以為這個爭議已久的融機率的爭議已經塵埃落定就在這個標單他的聲明書勾選放棄更多融機率之後已經確定了他不知道後面還有要繼續爭取的事情那我們回顧一下怎樣會構成行賄的共犯不能是推測那也不能說是聯想必須要是一個明知的狀況那也必須要有共同犯罪的一個決議所以張志澄是不是成立這個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的請賄罪的共犯檢察官必須要論證說如果這個210萬是匯款那張志澄在受指示要捐款給民眾黨的時候他是不是明知道是匯款而且不能說他只是知道應該要知道或可能也許他應該要知道可能會知道的這種模糊的說法那第二點檢察官必須要說如果210萬是匯款張志澄跟其他的同案被告沈慶京、朱亞虎、陳俊源就這個行賄一事有沒有互相認識並且決議互相利用對方的行為具有共同犯罪的一個決議那到底張志澄知道什麼我們先來看一下張志澄立次的說法9月27號的筆錄他說沒有跟朱亞虎過問過這個捐款的原因9月30號他說沒有跟沈慶京、朱亞虎一起討論過捐款就捐款的原因他不知道9月30號也說他當時不知道在爭取120284後認為把捐款跟120284連在一起是很怪的事情10月20號22號他說朱亞虎跟他講捐款的理由其實是很一般的就是民眾黨要成立要支持他們10月22號他說金、華城不是他總部公司的事他也不會參加金、華城頂月的會議11月21號他一樣是說朱亞虎講的原因就是一個很正面的理由那同事也說不知道還有要爭取更多容積他說當時就是民眾黨成立就支持一下而且210萬的金額也不是很高所以捐款支持一下很正常不會覺得另有所圖他說他沒有經手後來頂月金、華城的買賣合約不知道後來有要約定爭取更多容積率12月9號最後一次的筆錄最後一次的徵訊筆錄他仍然堅持不知道為什麼要捐款所以張志澄的歷事說法都是一致的他就是真的不知道那朱亞虎或沈慶京也都沒有告訴他為什麼要捐款張志澄認為說民眾黨要成立要捐款支持一下很合理所以張志澄認為金、華城的容積率已經確定是560不認為還有要爭取120284那其他人怎麼說除了張志澄其他人怎麼說洪秀鳳說財務部門包括張志澄我們剛才看過的他們工作跟金、華城沒有關係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01.txt",
"chunk_index": 1,
"documents_referenced": [
"張志澄 9月27日、9月30日、10月20日、10月22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訊問筆錄",
"監察院京華城相關人員陳情紀錄",
"頂月公司得標標單(含放棄爭取更多容積之勾選)"
],
"end_seconds": 595,
"keywords": [
"京華城",
"共同犯罪",
"容積率",
"民眾黨捐款",
"行賄罪",
"頂月公司"
],
"legal_issues": [
"捐款行為與爭取容積率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或對價關係",
"行賄罪共犯之成立要件(需具備明知及共同犯罪之決議)",
"被告張志澄是否具有行賄之主觀故意(明知是否為行賄)"
],
"legal_issues_raw": [
"行賄罪共犯之成立要件(需具備明知及共同犯罪之決議)",
"被告張志澄是否具有行賄之主觀故意(明知是否為行賄)",
"捐款行為與爭取容積率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或對價關係"
],
"participants": [
"周政文",
"張志澄",
"朱亞虎",
"柯文哲",
"沈慶京",
"洪秀鳳",
"陳俊源",
"陳秀桃",
"陳秀鳳"
],
"participants_raw": [
"張志澄",
"陳秀鳳",
"陳秀桃",
"柯柯文哲",
"周政文",
"沈慶京",
"朱亞虎",
"陳俊源",
"洪秀鳳"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Q2uHOiwtENo:chunk_0001",
"session_date": "2025-12-18",
"session_id": "Q2uHOiwtENo",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295,
"summary": "本段文字主要討論被告張志澄是否構成行賄罪共犯。辯方主張張志澄僅在財務部門負責,對京華城容積率爭議之後續進展並不知情,且其捐款給民眾黨之動機僅為支持政黨成立,並非為了行賄以爭取容積率。文中詳細列舉張志澄多次筆錄之一致說法,強調其缺乏行賄之主觀明知及與其他被告(沈慶京、朱亞虎、陳俊源)之共同犯罪決議。",
"video_id": "Q2uHOiwtENo",
"raw_text_key": "text/Q2uHOiwtENo/raw/chunk_0001.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Q2uHOiwtENo/cleaned/chunk_0001.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