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走出法庭,他們會怎麼解讀?他們可能會認為說一定是精華整個案件的過程,開庭不太順利。那我們都知道這個解讀當然是錯的,因為他沒有在現場、沒有在法庭內見證這個過程,所以他不知道「眼睛紅腫的審訊金」是什麼意思。那同樣的,2 月 20 號沒有在場見證的朱亞虎,他當然也不可能知道 2 月 20 號審訊金走出來的時候,他的笑容是什麼意思。 那回過頭我們來看本案,朱亞虎是怎麼說?2 月 20 號、9 月 27 號的時候,朱亞虎說他 2 月 20 號的過程、他內容忘記了;9 月 28 號,他不記得。那這次問完,檢察官似乎不是很滿意朱先生的回答,問完就跟法院申請羈押。那羈押中的朱亞虎,9 月 30 號他就恢復記憶,他說陳欣欣沒有跟他講,但就是在談「120284」。因為他看到我們剛才講的那個笑容,那審理中他也不知道是不是有可能談元壽國宅的事情。那他說他不在談話的內容,他不知道,因為他沒有在場。那結束後,陳欣欣也沒有跟他講,所以 2 月 20 號會前、會後,陳欣欣都沒有跟他講。那朱亞虎也不在場,他不知道有沒有談元壽國宅,那自己認為說沒有別的事情可以談,一定是談「京華城」。 我們都知道這個聽起來很荒謬,但是檢察官說朱亞虎講的是真的,他說法可信,原因是因為他認為 108 臺上 638 號的判決告訴我們:如果本於自己直接感官知覺與認識的事實為基礎,具備通常事物的合理性的話,可以作為證據,不屬於臆測。他引了這號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我們把這個判決往下看,我們就可以知道早上徐律師所說的,他說檢察官引用的判決,證人都有直接感官的基礎。因為這個判決的個案事實是說,證人遭到持槍追逐,他跑進停車場的過程之中,聽到後面有槍聲,所以法院認為說他雖然沒有看到開槍的過程,但是他實際的聽覺還有自身位置的經驗,推論這個槍聲的位置。所以證人講說開槍的這件事情,不是一側臆測。我們看這個個案的事實的基礎,跟朱先生、朱亞虎完全不在場、聽聞的情況,這個差很多,顯然有所區別。因為證人是有聽聞的槍聲,只是沒有看到;那朱亞虎什麼都沒聽到,也沒看到,所以 2 月 20 號的朱亞虎是沒有直接感官的基礎,他根本不在場。 那朱亞虎認識的事實基礎可靠嗎?我們用一個例子來看。朱亞虎認識的基礎中,「中共保全高明虎的捐款」,我想高明虎捐款是一個烏龍的事情,從頭到尾只是烏有,從頭到尾是杜撰的事情,不需要辯護人花時間解釋。但朱亞虎筆錄怎麼講?他說高明虎捐款 3 次,總共捐了 30 萬,這是沈慶京口頭下令的。他明確說沈慶京是沈慶京的秘書,告訴中共保全員工,中共保全員工在告訴他。所以朱亞虎不是單純記錯,他在編故事,他在繼續描繪這個捐款的次數、日期、沈慶京口頭下令捐款,以及他個人如何知悉。他顯然是在編一個故事。 檢察官說朱亞虎的事實基礎為「據」,但是朱亞虎的事實基礎好像跟一般人事實不一樣,他可以是想像的事實。那我們真的可以信任他對於 2 月 22 號的直接感官跟事實的基礎嗎?那更何況這個筆錄,偵訊筆錄他是有拒錄的,他在法庭也到庭再講了一次高明洪捐款的一個過程。也就是朱亞虎的杜撰的這個事實,是有高度的可能涉犯偽證罪的那一個、有偽證嫌疑的證人,我們可以信賴他的事實基礎嗎? 更何況朱亞虎是對於 2 月 20 號會面的情形的說法,他的轉變的轉折是來自於羈押以後。那他基於一個行賄者,他不是一個客觀的第三人,他有其他的誘因,還有自首減刑的誘因,那本質上存在爭取交保、還起訴的誘因。所以法院判決跟我們講說,他是有虛偽的危險性的,需要比較強的補強證據。那補強證據是什麼?檢察官說從時序來看,20 號的 20 號會面以後,馬上有一個「京華城」的會前會,那 21 號市府又有一個不公開的「城會」。所以檢察官說以此可以知道 2 月 20 號一定是在談京華城。
原始逐字稿
走出法庭他們會怎麼解讀他們可能會認為說一定是精華整個案件的過程開庭不太順利那我們都知道這個解讀當然是錯的因為他沒有在現場沒有在法庭內建文這個過程所以他不知道眼睛紅腫的沈慶京是什麼意思那同樣的2月20號沒有在場建文的朱亞虎他當然也不可能知道2月20號沈慶京走出來的時候他的笑容是什麼意思那回過頭我們來看本案朱亞虎是怎麼說2月20號的9月27號的時候朱亞虎說他2月20號的過程他內容忘記了9月28號他不記得那這次問完檢察官似乎不是很滿意朱先生的回答問完就跟法院申請羈押那羈押中的朱亞虎9月30號他就恢復記憶他說陳欣欣沒有跟他講但就是在談120284因為他看到我們剛才講的那個笑容那審理中他也不知道是不是有可能談元壽國宅的事情那他說他不在談話的內容他不知道因為他沒有在場那結束後陳欣欣也沒有跟他講所以2月20號會前會後陳欣欣都沒有跟他講那朱亞虎也不在場他不知道有沒有談元壽國宅那自己認為說沒有別的事情可以談一定是談京華城我們都知道這個聽起來很荒謬但是檢察官說朱亞虎講的是真的他說法可信原因是因為他認為108台上638號的判決告訴我們如果本於自己直接感官知覺與認識的事實為基礎具備通常事物的合理性的話可以作為證據不屬於預測他引了這號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我們把這個判決往下看我們就可以知道早上徐律師所說的他說我檢察官引用的判決證人都有直接感官的基礎因為這個判決的個案事實是說證人遭到持槍追逐他跑進停車場的過程之中聽到後面有槍聲所以法院認為說他雖然沒有看到開槍的過程但是他實際的聽覺還有自身的位置的經驗推論這個槍聲的位置所以證人講說開槍的這件事情不是一側我們看這個個案的事實的基礎跟朱先生 朱亞虎完全不在場聽聞的情況這個差很多顯然有所區別因為證人是有聽聞的槍聲只是沒有看到那朱亞虎什麼都沒聽到也沒看到所以2月20號的朱亞虎是沒有直接感官的基礎他根本不在場那朱亞虎認識的事實基礎可靠嗎我們用一個例子來看朱亞虎認識的基礎中共保全高明虎的捐款我想高明虎捐款是一個烏龍的事情從頭到尾只需烏有從頭到尾是杜戰的事情不需要辯護人花時間解釋但朱亞虎筆錄怎麼講他說高明虎捐款3次總共捐了30萬這是沈慶京口頭下令的他明確說沈慶京是沈慶京的秘書告訴中共保全員工在告訴他所以朱亞虎不是單純記錯他在編故事他在繼續米儀的描述這個捐款的次數日期沈慶京口頭下令捐款以及他個人如何知悉他顯然是在編一個故事檢察官說朱亞虎的事實基礎為拒但是朱亞虎的事實基礎好像跟一般人事實不一樣他可以是想像的事實那我們真的可以信任他對於2月22號的直接感官跟事實的基礎嗎那更何況這個筆錄徵訊筆錄他是有拒絕的他在法庭也道庭再講了一次高明洪捐款的一個過程也就是朱亞虎的杜撰的這個事實是有高度的可能設犯偽證罪的那一個有偽證嫌疑的證人我們可以信賴他的事實基礎嗎更何況朱亞虎是對於2月20號會面的情形的說法他的轉變的轉折是來自於積壓以後那他基於一個行賄者他不是一個客觀的第三人他有其他的誘因還有自首減刑的誘因那本質上存在爭取交保還起訴的誘因所以法院判決跟我們講說他是有虛偽的危險性的需要比較強的補強證據那補強證據是什麼檢察官說從時序來看20號的20號會面以後馬上有一個京華城的會前會那21號市府又有一個不公開的城會所以檢察官說以此可以知道2月20號一定是在談京華城那 Jos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08.txt",
"chunk_index": 8,
"documents_referenced": [
"偵訊筆錄",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638號判決"
],
"end_seconds": 2660,
"keywords": [
"京華城",
"偽證",
"直接感官基礎",
"羈押",
"補強證據",
"證人可信度"
],
"legal_issues": [
"偽證罪之可能性",
"證人之動機與誘因 (自首減刑、爭取交保)",
"證人陳述之可信度與證據能力",
"間接證據與推論之合理性 (關於2月20日會面內容之認定)"
],
"legal_issues_raw": [
"證人陳述之可信度與證據能力",
"間接證據與推論之合理性 (關於2月20日會面內容之認定)",
"偽證罪之可能性",
"證人之動機與誘因 (自首減刑、爭取交保)"
],
"participants": [
"朱亞虎",
"檢察官",
"沈慶京",
"辯護律師",
"陳欣欣"
],
"participants_raw": [
"辯護律師",
"朱亞虎 (證人/被告)",
"檢察官",
"陳欣欣",
"沈慶京"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Q2uHOiwtENo:chunk_0008",
"session_date": "2025-12-18",
"session_id": "Q2uHOiwtENo",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2360,
"summary": "辯護律師針對證人朱亞虎之證詞可靠性提出質疑。律師主張朱亞虎對於2月20日會面內容的陳述缺乏直接感官基礎(不在場),且其引用的最高法院判決與本案事實不符。此外,律師指出朱亞虎曾就「高明虎捐款」一事編造事實,涉嫌偽證,且其在羈押後才改變說法,具有爭取交保或減刑之誘因,因此其證詞缺乏可信度,且檢方提出的時序推論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
"video_id": "Q2uHOiwtENo",
"raw_text_key": "text/Q2uHOiwtENo/raw/chunk_0008.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Q2uHOiwtENo/cleaned/chunk_0008.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