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607 字

以此可以知道,2 月 20 日一定是在談「京華城」。那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我們很訝異聽到檢察官說,透過這個推論可以知道,他們知道了 2 月 20 日不只談京華城,也談了柯文哲可以指定都發局進行協助;那更談了應曉薇可以從中幫忙;也談了可以用刑事合法的正式現金。我覺得這聽起來很荒謬,因為這完全是沒有根據的,就是很滑坡的一種推論。

我們來看一下,他 2 月 21 日著手的不公開城會,黃景茂說:「就 20 日的城會、會前會,他有沒有召開,已經沒有印象了。」那就算那時候有,也不會是要講榮基獎勵的事情。那他也說,有關 21 日城會,他忘記了。那軍院合議庭後來發函給北市府的回函就很清楚了,所謂 21 日的城會,其實就是沒有進行,當天討論的跟「進化城」沒有關係。所以檢察官說 20 日會面以後,進化城馬上就「起始回升」,好像不太一樣。

而且透過朱亞虎的這個筆錄,我們可以知道,3 月 12 日他跟柯市長還有見面。那筆錄他說,他當時有試著跟柯市長聊這個進化城案件,但柯文哲表示他不瞭解「京華城」案。那朱亞虎接著說,之後為京華城鋪路的時候,再拜訪柯市長。所以如果柯文哲審訊京華城,在 2 月 20 日就「樓地板面積」這件事情達成契約、行賄的合意的話,那怎麼可能 3 月 12 日柯市長還對於這個京華城案件不甚瞭解?那朱亞虎又有什麼為京華城鋪路的必要呢?因為 2 月 20 日不都已經鋪路了嗎?2 月 20 日不都已經談好了嗎?

所以關於 2 月 20 日,檢察官的證據,唯一的證據仍然是來自於朱亞虎。那檢察官說,朱亞虎所說的是有所依據的,是本於直接感官經驗以及事實為基礎。但我們都知道,朱亞虎的說法不是直接感官經驗,他不在場。朱亞虎的認識基礎很不可靠,他到現在仍然說「中共保全」的高明宏真的捐了款。朱亞虎的說法本質上存在虛偽高度危險性,所以我們難以認定 2 月 20 日柯文哲收現金有就京華城「樓地板面積」達成契約、行賄的合意。

我們來看捐款原因。沈慶京說是因為柯文哲依法認識,有 Guards 捐款,只是一個心意,不需要告知,他也沒叫朱亞虎去跟市長講。他覺得臺灣多一個第三勢力是好事。是朱亞虎提醒他要捐款。張志澄也說是朱亞虎跟他說有跟主席報備過了。張志澄回覆朱亞虎說,因為公司虧損沒辦法捐,所以才會找頭人。所以我們可以證實說,這個「找頭人」不是要遮掩什麼,不是因為像檢察官講的是要遮掩行賄的行為,所以找頭人。那當時的「獎金」的捐款,而不是獎金,這個捐款的簽呈也確實記載是因公司虧損,採用員工的名義做捐款。

那檢察官說,找頭人捐款違背了《政治獻金法》。但我想違背《政治獻金法》跟本案的「犯意」起來是兩回事。要不然,否則洪秀鳳、陳秀珍、黃孫、佟中白、劉子安不會最後是不起訴處分。那這也是朱亞虎說的,他沒有隱藏性,他心機坦然。那審判長問他說,政治獻金要認同政治的理念,有沒有想先了解是什麼樣的理念?他說沒有想到是行賄,他完全沒有想到。

那再來就是檢察官說這個簡訊的事情,就是透過這個簡訊知道柯文哲確認收到款項。那我們都已經知道,這個簡訊不是陳秀金交代了,是朱亞虎自己要傳的。而且柯市長也是到本案羈押過程中才知道這筆捐款。那李文宗、蔡碧如、張哲揚各邊有講,他們都說就是他們不知道這個意思。李文宗有客套的回覆,那不管怎樣,就是沒有人跟柯文哲講。所以柯文哲他之前都是這樣講的,他說他看報紙才知道,反應看起來很真實,因為真的沒有跟他講。

那朱亞虎為什麼要傳簡訊?我們可以知道說,他是為了自己示好,他要把公關搞得「零零活活」的。那簡訊內容裡面是什麼意思?我們說看不出來是示好「樓地板面積」的意思、「送錢」的意思。朱亞虎只說應該看得出來,朱亞虎比文中應該想得到。那就簡訊的內容,我們已經都很熟悉了。那從簡訊根本看不出來有任何示好、回覆樓地板面積或「送錢」的意思。我們看得出來說,他說蕭生很小氣。所以審判長也有問朱亞虎這些訊息。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09.txt",
  "chunk_index": 9,
  "documents_referenced": [
    "捐款簽呈",
    "朱亞虎筆錄",
    "軍院合議庭回函"
  ],
  "end_seconds": 2955,
  "keywords": [
    "京華城案",
    "政治獻金",
    "樓地板面積",
    "行賄",
    "證據能力",
    "頭人捐款"
  ],
  "legal_issues": [
    "找他人代為捐款是否證明有掩蓋行賄之犯意",
    "捐款行為是否構成行賄之對價",
    "捐款行為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及其與本案行賄罪之關聯",
    "是否於2月20日就京華城樓地板面積達成行賄合意",
    "相關簡訊內容是否可視為行賄之證據"
  ],
  "legal_issues_raw": [
    "是否於2月20日就京華城樓地板面積達成行賄合意",
    "捐款行為是否構成行賄之對價",
    "找他人代為捐款是否證明有掩蓋行賄之犯意",
    "捐款行為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及其與本案行賄罪之關聯",
    "相關簡訊內容是否可視為行賄之證據"
  ],
  "participants": [
    "合議庭",
    "審判長",
    "張哲揚",
    "張志澄",
    "朱亞虎",
    "李文宗",
    "柯文哲",
    "檢察官",
    "沈慶京",
    "蔡碧如",
    "辯方律師",
    "黃景茂"
  ],
  "participants_raw": [
    "辯方律師",
    "柯文哲",
    "朱亞虎",
    "檢察官",
    "審判長",
    "沈慶京",
    "張志澄",
    "李文宗",
    "蔡碧如",
    "張哲揚",
    "黃景茂",
    "合議庭"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Q2uHOiwtENo:chunk_0009",
  "session_date": "2025-12-18",
  "session_id": "Q2uHOiwtENo",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2655,
  "summary": "辯方針對檢方指控柯文哲於2月20日就京華城案達成行賄合意之主張進行反駁。辯方主張檢方推論缺乏根據,且朱亞虎之證詞不可靠,並說明捐款行為係因公司虧損而找他人代捐,並非為了掩飾行賄。此外,針對相關簡訊內容,辯方主張其僅為朱亞虎個人示好,並無涉及樓地板面積或金錢交易之意圖。",
  "video_id": "Q2uHOiwtENo",
  "raw_text_key": "text/Q2uHOiwtENo/raw/chunk_0009.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Q2uHOiwtENo/cleaned/chunk_0009.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