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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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內容不完善,且對於回饋樓地板容積計算方式、待經繳納時引數調整皆不明確。從八十八年立法至今,申請案寥寥無幾。我們看最近的 一一四年七月九號,《都市更新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已有修正,可給予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之前規定是禁益的百分之七十要拿出來回饋,現修改為禁益的百分之五十。可見臺北市政府也很清楚,原第八十條第二項要求禁益百分之七十拿出來回饋根本不符實際,因此八十八年立法後申請的案子非常少。

再來,檢察官一直質疑為何京華城公司不要第八十條第二項,也就是不要回饋。但從頭到尾沒有人說過不要回饋。不走第八十條第二項的原因,是因為第二十四條的行政指導在先。京華城公司對第八十條第二項的意見並未遭掩蓋,都委會幕僚的出席意見也從未遭掩蓋。都委會委員均充分了解,這兩天我們也聽聞都委會開會係公開透明,會議資料事先均寄給委員審閱,無人偷偷抽走幕僚出席意見,不讓審議委員看到。

再者,他們那天要討論並呈給市長及副市長的「縮帖」,不正可證明市長、副市長與京華城無勾結嗎?否則為何當時還要提供縮帖,並用法理說服?吳順民在群組中曾提及:「給市長、副市長的縮帖,是否也要傳給都發局參考?」因其認為都發局才是承辦單位,故應傳給都發局參考。他們亦以正式流程送出意見,並有都發局的掛件收據為證。

檢方的一些指摘亦屬時空混淆。本案「西部計劃」係一一零年,檢方卻指摘一一零年、一一零七年、一一零八年之事,實與本案無關。檢方不外乎欲鋪陳一一零六年起吳順民先生所收之合法正當收入,係有不法對價,但這與本案「西部計劃」根本完全無關。

關於司法性問題,已有多人論述,我可略過。我要強調的是,吳順民與其他微經人員、集團人員相同,係信賴市府人員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所為之行政指導。邵琇珮當初提出時,即強調此係著眼未來性之建議。因之前方案一、二、三皆糾結於過去一一二零二八四之事,直至趙秋佩主動提出第二十四條行政指導時,吳先生方覺其專業,能著眼未來。

檢方一直主張《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即為一一二零二八四之補救方案或變形。無論都委會審議委員內心是否認為此係一一二零二八四之補償,或沈慶京先生主觀上是否認為此係一一二零二八四之變形或補救方案,此在所不問。因第二十四條方案係《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與一一二零二八四構成要件不同:前者針對未來,後者針對過去。審議該方案之要件即不相同。既不相同,即屬不同。其經合法程式、經委員充分討論審議,即為不同事物,豈可硬行縮減為變形?其內心主觀世界如何,吳先生亦不知情。

臺北市於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此處理原則,亦被檢方不斷引用。從圈內監聽譯文可知,即先前沈慶京與吳順民那通被指為「口徑一致、串供」之監聽譯文。吳先生又提及:「換人又講說不是通案。」吳先生在電話中講的,不是在抱怨,而是在講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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