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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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他認為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內容不完善,且對於回饋樓地板容積計算方式、待經繳納時引數調整皆不明確。從八十八年立法至今,申請案寥寥無幾。我們看最近的 一一四年七月九號,《都市更新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已有修正,可給予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之前規定是禁益的百分之七十要拿出來回饋,現修改為禁益的百分之五十。可見臺北市政府也很清楚,原第八十條第二項要求禁益百分之七十拿出來回饋根本不符實際,因此八十八年立法後申請的案子非常少。 再來,檢察官一直質疑為何京華城公司不要第八十條第二項,也就是不要回饋。但從頭到尾沒有人說過不要回饋。不走第八十條第二項的原因,是因為第二十四條的行政指導在先。京華城公司對第八十條第二項的意見並未遭掩蓋,都委會幕僚的出席意見也從未遭掩蓋。都委會委員均充分了解,這兩天我們也聽聞都委會開會係公開透明,會議資料事先均寄給委員審閱,無人偷偷抽走幕僚出席意見,不讓審議委員看到。 再者,他們那天要討論並呈給市長及副市長的「縮帖」,不正可證明市長、副市長與京華城無勾結嗎?否則為何當時還要提供縮帖,並用法理說服?吳順民在群組中曾提及:「給市長、副市長的縮帖,是否也要傳給都發局參考?」因其認為都發局才是承辦單位,故應傳給都發局參考。他們亦以正式流程送出意見,並有都發局的掛件收據為證。 檢方的一些指摘亦屬時空混淆。本案「西部計劃」係一一零年,檢方卻指摘一一零年、一一零七年、一一零八年之事,實與本案無關。檢方不外乎欲鋪陳一一零六年起吳順民先生所收之合法正當收入,係有不法對價,但這與本案「西部計劃」根本完全無關。 關於司法性問題,已有多人論述,我可略過。我要強調的是,吳順民與其他微經人員、集團人員相同,係信賴市府人員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所為之行政指導。邵琇珮當初提出時,即強調此係著眼未來性之建議。因之前方案一、二、三皆糾結於過去一一二零二八四之事,直至趙秋佩主動提出第二十四條行政指導時,吳先生方覺其專業,能著眼未來。 檢方一直主張《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即為一一二零二八四之補救方案或變形。無論都委會審議委員內心是否認為此係一一二零二八四之補償,或沈慶京先生主觀上是否認為此係一一二零二八四之變形或補救方案,此在所不問。因第二十四條方案係《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與一一二零二八四構成要件不同:前者針對未來,後者針對過去。審議該方案之要件即不相同。既不相同,即屬不同。其經合法程式、經委員充分討論審議,即為不同事物,豈可硬行縮減為變形?其內心主觀世界如何,吳先生亦不知情。 臺北市於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此處理原則,亦被檢方不斷引用。從圈內監聽譯文可知,即先前沈慶京與吳順民那通被指為「口徑一致、串供」之監聽譯文。吳先生又提及:「換人又講說不是通案。」吳先生在電話中講的,不是在抱怨,而是在講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那個……
原始逐字稿
他是認為80條支二這個規定內容不完善然後對於回饋樓地板容積計算方式待經繳納時參數調整皆不明確那從88年立訪資金也只有兩岸我們看最近的114年7月9號托管條例80條支二有做修正他可以給予超過原基準容積30%那之前是說禁益的70%要拿出來回饋他修改為是禁益的50%可見那個北市府也很清楚知道原來的80條支二要求禁益的70%拿出來回饋根本就不切實際所以88年立法資金有申請的案子非常少之又少然後再來就是檢察官一直說為什麼京華城公司不要80條支二就是不要回饋但是從頭到尾都沒有半個人說過就是不要回饋不走80支二的原因就是因為你24條的行政指導在先然後再來說80支二的京華城公司對80支二的意見沒有被掩蓋還有那個都委會幕僚的出演意見從來也沒有被掩蓋都委會的委員都充分的了解那我們這兩天也聽了很多都委會的開會是公開透明的然後會議資料事先也都會寄給委員看沒有人把那個物料出演意見偷偷抽走不讓那個審議委員看到然後我們再從他們那天要討論要給市長及副市長的縮帖不是這個可以證明市長跟副市長跟京華城沒有勾結嗎不然為什麼到那時候還要給他縮帖要用法理來說服他吳順民有在群組裡面講了一句說給市長副市長縮帖是否也要傳給都發局參考因為他覺得都發局才是承辦單位所以要傳給都發局參考然後他們也是用正式流程送出意見有都發局的掛件收據為證再來就是檢方的一些指摘也是時空混淆本案西部計劃是109年那他指摘了106年107年108年那些事情其實跟本案無關他不外乎他只是為了要來鋪陳106年起吳順民先生收的合法正當收入是有不法對價不過這跟本案的西部計劃根本完全無關那關於司法性問題這已經有太多人講了這我就可以稍微省略那我要講的就是說吳順民跟其他的微經人員集團人員一樣他就是信賴市府人員的行政指導讀計法24條那邵琇珮當初他提出來的時候他就強調這是一個著眼未來性的建議因為之前的方案123都是在一直糾結於過去的120284的事情一直直到趙秋佩他主動提出來這個24條的行政指導的時候他們吳先生才覺得果然他就是很專業會想到這個我們就著眼於未來那檢方一直說讀計法24條就是120284的補救方案或者是變形那無論都委會審議委員他們在審議的時候他們內心世界想法有沒有認為這就是給120284的一個補償或者沈慶京先生他的內心主觀想法是不是認為這是一個120284的一個變形或補救方案這個在所不問因為24條方案是讀計法24條跟這個120284就是不同就是構成要件就不同一個是針對未來一個是過去他要審那個方案是要審酌的要件就是不一樣那不一樣就是不一樣他經過合法程序經過委員的充分討論審議他就是不一樣東西怎麼可以硬縮成是變形他們的內心主觀世界如何吳先生也不知道那台北市他們在113年2月27號發了這個處理原則這也是被檢方一直拿來說我們從那個圈內的監聽議文我們看到那個也就是之前沈慶京跟吳順民的那一通說是在口徑一致串政的那通監聽議文吳先生又講了一句話他說換人又講說不是通案吳先生在電話中講不是在抱怨的是什麼他就是在講113年2月27號那個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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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方案是否為先前案件(1120284)之補救或變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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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京華城案之爭點進行陳述,主張不採取《都市更新條例》第80條第2項之原因在於該條文原規定不切實際(回饋比例過高),且公司係信賴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所為之行政指導。同時反駁檢方將其視為先前案件之補救方案,強調兩者法律構成要件不同,且相關審議流程透明,無與市長、副市長勾結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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