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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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抱怨的是什麼?他就在講 113 年 2 月 27 號,臺北市政府又發布了一個審議處理原則,變成說日後只要是私人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申請的更新計畫,他們就不再受理了。因為吳先生他的主觀、他的見解、專業見解,一直認為當時雖然是一個個案,但是日後其他人、只要其他的地主有類似的狀況,一樣可以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的精神提出容積獎勵,然後送都委會,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讓都委會去審議。 那李德權也講,在都市計畫實務界中,很多都是先從個案變通案,所以吳先生他一直認為這個個案後來會變成通案,最後會形成法令。結果沒想到 113 年 2 月 27 號,臺北市政府卻是因噎廢食、畫地自限,變成說日後不再受理了。所以他在電話中當時最真實的反應,他才會說「黑的都能說成白的」、「換人又講成不是同案」,就是這個意思。 然後檢方也提出了很多公務員之間的 Line,說他們的公務員、基層公務員,但是他是有選擇性的呈現。我們在這邊看到楊志正跟劉秀玲他們的 Line,楊志正跟劉秀玲他們自己就講了:「但是人家內政部又沒有說不能不可以用第 24 條,而且人家經常也沒有說用第 24 條不對啊。我說個案變更給容積獎勵有很多案例啊,中泰賓館啊、南港輪胎啊,我覺得中泰賓館最像。那開中民意就說容積獎勵是透過都市計畫程式給的啊。」這也是他們的當時真實的心聲啊。 好,那這個是說這個都市計畫跟《圖管條例》是兩個系統啊,涉及利益平衡啊。利益平衡的主觀判斷,有都委會判斷,這已經太多人講了,我就不說了。那左邊也是啊,一堆證人都在講啊,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啊、更新條例啊、圖管條例啊,都是不同的系統、不同的路徑,你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或者選擇並行啊,這都是開發業者的權利啊。 那吳先生呢,他主要要講的是,他自始至終他在偵訊筆錄、在審判中作證的時候也是有講:其實邵琇珮他行政指導說,你們可以參考《都更條例》獎勵的那個容積獎勵的精神。那如果後來都委會提出意見,是覺得有第 80 條之 2,那其實都委會大可也可以把第 80 條之 2 的精神納入來,要求京華城公司啊,其實也可以來要求京華城公司,或者他們幕僚也可以來自己計算一下第 80 條之 2 那個回饋的金額是多少,他可以取得 30% 來跟第 24 條的那個來作計算比較。他在偵訊筆錄中也有提到這個,也太多人講了。 然後這個檢察官投影片,他是以那個劉秀玲他的提出意見,建議要以圖管條例。可是劉秀玲在審判中他也講,政策很明確,那《都計法》第 23 條是合法依據。那檢察官在那個 9 月 4 號投影片又又講說:「依照程式跑完不等於就是實體合法。」那檢方在這邊其實是混淆了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本案是刑事責任,那本案涉及的是是一個裁量判斷、沒有標準答案的東西。那本案中沒有任何人去造假、欺騙都委會委員,沒有人去偽造、騙委員說這是一個都更地區、這塊地是都更地區,我們現在是在依都更條例在申請。沒有委員都非常的清楚,裡面也沒有京華城公司,也沒有任何檔案、證據、文書資料裡面有任何虛偽、造假、不實陳述去欺瞞委員。所以本案根本只有當不當、妥不妥的問題,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更沒有刑事責任。 那這邊是在總結我們剛剛講的,以及書狀中已經講的一些,我就不再重述了。那結論就是無罪。其實我內心事件本來想寫的結論是「莫須有」,但是我實在還是很熱愛司法,我寫不下這樣的話。那結論就是無罪,沒有犯罪故意、沒有犯意聯絡、沒有行為分擔。吳順民他不是公務員,沒有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那以上請法院判決吳順民是吳順民無罪判決,謝謝。 請問李律師要為補充嗎?沒有,謝謝。陳院長好,那我們公開播送還有轉業的部分都暫停,時間是 5 點 21 分。
原始逐字稿
抱怨的是什么他就在讲113年2月27号那个台北市政府又发布了一个审议处理原则变成说日后只要是私人医都市计划法24条申请的西部计划他们就不再受理了因为吴先生他的主观他一直他的见解专业见解一直认为当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日后其他人只要其他的地主他们有类似的状况一样可以是参考都根的都根奖励条例的精神提出荣奖然后送都委会依西部计划法24条让都委会去审议去看那李德权也讲在都市计划实务界中很多都是先从个案变通案所以吴先生他一直认为这个个案后来会变成通案最后会形成法令结果没想到113年2月27号台北市政府却是因耶费时划地自宪变成说日后不再受理了所以他在电话中当时最真实的反应他才会想说黑的都能说成白的换人又讲成不是同案就是这个意思然后检方也提出了很多公务员之间的line说他们的公务员基层公务员新生但是他是有选择性的呈现我们在这边看到杨志正跟刘秀玲他们的line杨志正跟刘秀玲他们自己就讲了但是人家内政部又没有说不能不可以用24条而且人家经常也没有说用24条不对啊我说个案变更给容积奖励有很多案例啊中泰宾馆啊南港轮胎啊我觉得中泰宾馆最像那开中民意就说容积奖励是透过都市计划程序给的啊这也是他们的当时真实的心声啊好那这个是说这个都市计划跟图管条例是两个系统啊涉及利益平衡啊利益平衡的主观判断有都委会判断这已经太多人讲了我就不说了那左边也是啊一堆证人都在讲啊都市计划法24条啊更新条例啊图管条例啊都是不同的系统不同的路径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者选择并行啊这都是开发业者的权利啊那吴先生呢他我要主要要讲的是他自始至终他在征讯笔录在审判中作证的时候也是有讲其实邵琇珮他行政指导说你们可以参考都跟条例奖励的那个容积奖励的精神那如果后来都委会出言意见是觉得有80条之二那其实他都委会大可也可以把80条之二的精神纳入来要求金华城公司啊其实也可以来要求金华城公司或者他们幕僚也可以来自己计算一下180条之二那个回馈的金额是多少他可以取得30%来跟24条的那个来做计算比较他在侦查比例中也有提到这个也太多人讲了然后这个检察官投影片他是以那个刘秀玲他的出言意见建议要以图款条例可是刘秀玲在审判中他也讲的政策很明确那都记法23条是合法依据那检察官在那个9月4号头影片又又讲说诶 依照程序跑完不等于就是实体合法那检方在这边其实是混淆了行政责任跟刑事责任本案是刑事责任那本案涉及的是一个裁量判断没有标准答案的东西那本案中没有任何人去造假欺骗都委会委员没有人去伪造骗委员说这是一个都更地区这块地是都更地区我们现在是在依都更条例在申请没有委员都非常的清楚里面也没有金华城公司也没有任何文件证据文书资料里面有任何虚伪造假不实陈述去欺谋委员所以本案根本只有当不当妥不妥的问题没有合不合法的问题更没有刑事责任那这边是在总结我们刚刚讲的以及书状中已经讲的一些我就不再重述了那结论就是无罪其实我内心事件本来想写的结论是莫须有但是我实在还是很热爱司法我写不下这样的话那结论就是无罪没有犯罪故意没有犯意联络没有行为分摊无顺民他不是公务员没有贪污之罪条例的适用那以上请军院判无顺民是无顺民无罪判决谢谢请问李律师要为补充吗没有谢谢陈办长好那我们公开播送还有转业的部分都暂停时间是5点21分 Jos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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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護律師針對京華城案進行最後陳詞,主張本案涉及的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的裁量判斷而非刑事犯罪。律師指出,臺北市政府後續發布不再受理相關申請之原則,係屬「因噎廢食」;且公務員內部溝通顯示依都計法第24條申請容積獎勵有先例且合法。律師強調本案無造假、無欺瞞都委會之事實,僅涉及行政裁量之妥適性,不應將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混淆,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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