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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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才有土地分割槽使用管制的規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提到,每 3 到 5 年要通盤檢討一次,並授權訂立通盤檢討辦法。我們就來看這個通盤檢討辦法。 我們先看都市規劃實務工作者的認知。都發局都市規劃科科長楊智勝提到,容積獎勵依照內政部的規定,在細部計畫中,除非主要計畫就容積事項有規定才要遵守;如果沒有規定,就在細部計畫。北市府秘書長陳志明先生(剛才抱歉念錯他的姓)也提到,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差別就在於使用分割槽管制,也就是容積率的規定。 黃介威也提到,細部計畫才有規範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那容積率就定在細部計畫,一般不會定在主要計畫,只會有特殊需求。張景森也提到,以前主細不分的時候,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不分,才會定在那個計畫裡面;後來主要計畫就不定容積率了,容積率就定在細部計畫。 檢察官也有提到,引用同一個內政部的函文,提到說要有主要計畫的授權。但事實上,他引用的地方是寫到:「主要計畫中如有訂定容積基準、容積及各項容積加總後的總容積上限時,才要受到這個指導跟規範」;如果沒有訂定的話,細部計畫就可以訂定。所以檢察官在解讀這個解釋函令的時候,恐怕有所誤會。因此檢察官說要有主要計畫的授權,恐無據。 我們再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 3 到 5 年要通盤檢討;第 4 條說通盤檢討時要參考各機關意見及人民意見;第 7 條提到主要計畫要注意的事項,第 8 條提到細部計畫要注意的事項。只有在第 41 條提到,主要計畫的通盤檢討要清查各細部計畫的容積率、容積獎勵及其他法令得增加容積的規定,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的總量;在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要依照主要計畫的總量進行檢討。只有提到這個,沒有提到說通盤檢討才可以給予容積獎勵。所以細部計畫才可以給予容積,是檢察官的公訴意志有所誤會。細部計畫就可以給予容積,不以通盤檢討為必要;所以細部計畫可以給予容積,不以主要計畫有授權,也不以通盤檢討為必要。因此檢察官就這個部分可能有所誤會。 檢察官還有提到說參考其他法令,法律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但是非都更地區參考都更條例的容積獎勵沒有標準,依照都市計畫的法定程式都可以創設了,為什麼不能參考南港輪胎?也就是參考都更給予的實績獎勵。楊智勝也提到,依照目前的法令,沒有限制不可以參考都更圖管來向都更會爭取容積。黃介威也提到,都更獎勵不是都更所獨有的,實績獎勵也常常被引用。張景生的比喻比較有創意,他說「參考只是沒有創意而已,不能說他違法」。 偵查院 113 年的糾正也有所誤會。他提到說本案違反「三位規範」,對價顯不足,這個已經之前有提到就不再重述。他特別提到說沒有配合分割槽發展計畫,但是都市計畫法的法條用的是「得」配合分割槽發展計畫,不是「應」配合。所以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訂立一個分割槽發展計畫,難道人民就不能提細部計畫嗎?但是本案是有配合分割槽發展計畫的,是南港松山再生計畫。就好像張莉莉在專案小組會議所提到的,對於原本...(錄音不清)
原始逐字稿
才有土地分期使用管制的規定在都市計劃第26條有提到每3到5年要通盤檢討一次授權訂立通盤檢討的辦法那我們就來看這個通盤檢討的辦法我們先看都市規劃的實務工作者他們的認知就都發局的都市規劃科的科長楊智勝他提到容積獎勵依照內政部的規定就是在西部計劃除非主要計劃就容積的事項有規定才要遵守主要計劃如果沒有規定的話就是在西部計劃那北市府的秘書長陳志明我剛剛抱歉剛剛念錯他把他的姓弄錯了這陳志明先生他也提到主要計劃跟西部計劃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他的差別就在於使用分區管制也就是容積率的規定那黃姐幫我也提到西部計劃才有規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那容積率就定在西部計劃一般不會定在主要計劃只會有特殊的需求那張景森也提到以前主系不分的時候主要計劃跟西部計劃不分的時候才會定在那個計劃裡面後來主要計劃就不定容積率了容積率就定在西部計劃講官也有提到說引用同一個內政部的韓文提到說要有主要計劃的授權但事實上他引的地方是寫到說主要計劃中如有定力容積基準容積及各項容積加總後的總容積的上限的時候才要受到這個的指導跟規範但是如果他沒有定的話那西部計劃就可以定了所以講官在解讀這個解釋韓定的時候恐怕有所誤會所以講官說要有主計劃的授權男人有據那麼我們看都市計劃的定期通盤檢討的實施辦法第二條他規定三到五年要通盤檢討第四條說你通盤檢討的時候要參考各機關的意見還有人民的意見第七條提到主要計劃你要注意哪些事項西部計劃要第八條提到西部計劃要注意哪些事項只有在第41條有提到說主要計劃的通盤檢討要清查各西部計劃的容積率容積獎勵及其他法令得增加容積的規定檢討都是計劃容積的總量在西部計劃通盤檢討的時候要依照主要計劃的總量進行檢討只有提到這個沒有提到說通盤檢討才可以給予容積獎所以說西部計劃才可以給予容積是檢察官的公訴意志是有所誤會的西部計劃就可以給予容積不以通盤檢討為必要所以西部計劃可以給予容積不以主計劃有授權也不以通盤檢討為必要所以檢察官就這個部分可能有所誤會檢察官還有提到說參考其他的法令法律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但是非都更地區參考都更條例的容積獎勵沒有標準依照都市計劃的法定程序都可以創設了為什麼不能參考南港輪胎就是參考都更給予的實成獎勵楊智勝也提到說依照目前的法令沒有限制不可以參考都更圖管來向都更會爭取容積的黃姐貓也提到說都更獎勵不是都更所獨有的實成獎勵 規模獎勵也常常被引用張檢生的比喻比較有創意他說參考只是沒有創意而已不能說他違法偵查院的113年的糾正也有所誤會他有提到說本案是違反三位規範對價限不足這個已經之前有提到就不再重述他有特別提到說沒有配合分區發展計劃但是都市計劃法的法條用於是得配合分區發展計劃不是應配合所以如果說地方政府沒有訂立一個分區發展計劃難道人民就不能提西部計劃嗎但是本案是有配合分區發展計劃的是南松山再生計劃就好像張莉莉在專案小組會議所提到的對於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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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41條)",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都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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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
"實績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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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在容積率規定上的權限分工",
"細部計畫訂定容積是否必須獲得主要計畫之授權",
"給予容積獎勵是否必須經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法中關於配合分割槽發展計畫之強制性(「得」與「應」之區分)",
"非都更地區參考都更條例實績獎勵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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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內容主要針對檢察官在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及細部計畫授權上的法律解讀提出反駁。辯方主張容積率通常定於細部計畫而非主要計畫,且給予容積獎勵不必然需要主要計畫授權或經過通盤檢討。同時,針對參考都更條例之實績獎勵及是否必須配合分割槽發展計畫之爭議,引用多位專家(楊智勝、黃介威、張景森)之觀點,認為檢察官對相關法令及實務操作存在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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