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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土地分割槽使用管制的規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提到,每 3 到 5 年要通盤檢討一次,並授權訂立通盤檢討辦法。我們就來看這個通盤檢討辦法。

我們先看都市規劃實務工作者的認知。都發局都市規劃科科長楊智勝提到,容積獎勵依照內政部的規定,在細部計畫中,除非主要計畫就容積事項有規定才要遵守;如果沒有規定,就在細部計畫。北市府秘書長陳志明先生(剛才抱歉念錯他的姓)也提到,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差別就在於使用分割槽管制,也就是容積率的規定。

黃介威也提到,細部計畫才有規範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那容積率就定在細部計畫,一般不會定在主要計畫,只會有特殊需求。張景森也提到,以前主細不分的時候,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不分,才會定在那個計畫裡面;後來主要計畫就不定容積率了,容積率就定在細部計畫。

檢察官也有提到,引用同一個內政部的函文,提到說要有主要計畫的授權。但事實上,他引用的地方是寫到:「主要計畫中如有訂定容積基準、容積及各項容積加總後的總容積上限時,才要受到這個指導跟規範」;如果沒有訂定的話,細部計畫就可以訂定。所以檢察官在解讀這個解釋函令的時候,恐怕有所誤會。因此檢察官說要有主要計畫的授權,恐無據。

我們再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 3 到 5 年要通盤檢討;第 4 條說通盤檢討時要參考各機關意見及人民意見;第 7 條提到主要計畫要注意的事項,第 8 條提到細部計畫要注意的事項。只有在第 41 條提到,主要計畫的通盤檢討要清查各細部計畫的容積率、容積獎勵及其他法令得增加容積的規定,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的總量;在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要依照主要計畫的總量進行檢討。只有提到這個,沒有提到說通盤檢討才可以給予容積獎勵。所以細部計畫才可以給予容積,是檢察官的公訴意志有所誤會。細部計畫就可以給予容積,不以通盤檢討為必要;所以細部計畫可以給予容積,不以主要計畫有授權,也不以通盤檢討為必要。因此檢察官就這個部分可能有所誤會。

檢察官還有提到說參考其他法令,法律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但是非都更地區參考都更條例的容積獎勵沒有標準,依照都市計畫的法定程式都可以創設了,為什麼不能參考南港輪胎?也就是參考都更給予的實績獎勵。楊智勝也提到,依照目前的法令,沒有限制不可以參考都更圖管來向都更會爭取容積。黃介威也提到,都更獎勵不是都更所獨有的,實績獎勵也常常被引用。張景生的比喻比較有創意,他說「參考只是沒有創意而已,不能說他違法」。

偵查院 113 年的糾正也有所誤會。他提到說本案違反「三位規範」,對價顯不足,這個已經之前有提到就不再重述。他特別提到說沒有配合分割槽發展計畫,但是都市計畫法的法條用的是「得」配合分割槽發展計畫,不是「應」配合。所以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訂立一個分割槽發展計畫,難道人民就不能提細部計畫嗎?但是本案是有配合分割槽發展計畫的,是南港松山再生計畫。就好像張莉莉在專案小組會議所提到的,對於原本...(錄音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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