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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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本案之公益性與對價性,皆已歷經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詳細討論與審議。首先,都委會為獨立合議機關,其組成成員具備專業多元背景,包括建築、交通、景觀等領域。公益性或對價性並無量化之標準,計畫高權與獨立委員會之專業判斷,應受尊重。 若法官未詢問都委會委員,於審酌公益性與對價性時之標準為何,亦未質疑其判斷有何違誤、濫用或違法情事,更未起訴任何一位都委會委員,則可認為法官應尊重都委會委員之判斷餘地。 我們來談一談法官對本案之一些誤解。例如,何時可以送公展?法官曾提及,都發局應進行實質性之審查,而都委會則負責公益性與對價性之審查;法官認為都發局未進行違法性之審查。然而,依據監察院之意見,都發局僅能就形式上進行審查,其餘部分,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向都委會說明。 都發局之公務員非常認真,做了許多審查工作,結果卻遭監察院調查並糾正。監察院指出,都發局僅能形式上檢視有無違反法令,若無違反,即應送公展,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向都委會說明。做得太多,遭監察院調查糾正;做得太少,亦遭糾正。法官竟以土地罪起訴,在臺灣的公務員真是難為。究竟誰在為難這些公務員?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本即為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權利,公務員無權阻攔。因此,都發局之總工程師邵琇珮及科長楊智勝,其認知係依據監察院之調查,除法令要件不合外,即應送都委會審議。邵琇珮亦曾提及,只要刑事要件符合,都發局即應准予公展,不可一直退件。實際上之審查許可權,在於都委會。 此外,法官對都市計畫法亦有一些誤解。例如,法官認為必須在主要計畫或通盤檢討中,方能作為容積獎勵之依據;細部計畫屬行政處分,不得作為容積獎勵之依據。事實真是如此嗎?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係屬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其差別在於是否得提起司法救濟,此與細部計畫能否給予容積獎勵無關。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25 條,市政府所擬定之細部計畫,得給予容積獎勵。那麼,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27 條所提之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之依據何在? 人民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提出細部計畫,經都委會審理,卻不能給予容積獎勵。如此,法官所強調之公平性何在?市政府提出者可以給予容積獎勵,人民提出者同樣經都委會審理,卻不能給予容積獎勵。難道京華城要求比別人更多的平等嗎?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都市計畫屬地方自治事項,得以細部計畫賦予不同之容積,包括縮減或提高容積。難道需要主要計畫之授權,或是細部計畫需經通盤檢討,方能給予容積獎勵?此依據何在?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規範者為主要計畫,主要計畫中並無土地分級使用管制之規定,亦無授權條款。《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規定,細部計畫始有土地分級使用管制之規定。至於《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
原始逐字稿
本案的公益性跟對價性都有經過都委會的詳細的討論審議第一個這是一個獨立合議機關組成成員有專業多元包括建築、交通、景觀等等公益性或對價性沒有量化的標準計畫高權跟獨立委員會的專業的判斷應該受到尊重那假官沒有詢問都委會的委員在審酌公益性跟對價性的標準是什麼也沒有質疑他的判斷有哪裡致意濫用或是其他違法也沒有起訴任何一位都委會的委員我們也可以認為假官應該是尊重他這些都委會委員的判斷餘地我們來說一些假官對本案的一些誤會比如說何時可以送公盞假官有提到說都發局他要做一個司法性的審查那都委會做一個公益性跟對價性的審查他認為都發局沒有進到違法性的審查但是依照監察院的意見都發局只能就形式上來審查其餘的話土地權力關係人要向都委會去說明那公務員都發局的公務員很認真做了很多的審查結果遭到監察院的調查跟糾正監察院說你只能形式上看有沒有違反法令叫他補證如果沒有的話你就要送公長由土地權力關係人自己去向都委會來說明做太多了被監察院調查跟糾正做太少了假官用土地罪來起訴他在台灣的公務員真是難為但是誰在為難這些公務員字體細部計畫本來就是土地權力關係人的權利公務員是無權阻攔的所以都發局的總工程師邵琇珮還有科長楊智勝他們的認知就是依照監察院的調查除了法令要件不合之外就是送都委會來審議邵琇珮也提到只要刑事要件符合都發局就要讓他公佔不可以一直退他的文件實際上的審查權限在都委會那麼假官對都市計畫法也有另外一些誤會比如說要在主計畫還是通盤檢討說這個是屬於法規命令可以作為榮獎的依據細部計畫是行政處分不可以作為榮獎的依據那是這樣子嗎?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它是行政處分或是法規命令它的差別是在於可不可以司法救濟這跟細部計畫可不可以給榮獎沒有關係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市政府所擬定的細部計畫可以給榮獎市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6條27條所提的細部計畫可以給榮獎的依據在哪裡?才可以給榮獎的依據在哪裡?人民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細部計畫經過都委會來審理不能給榮獎那這樣的講法官所一直強調的公平性在哪裡?市政府提起的可以給榮獎人民提起的一樣經過都委會都市政府不可以給榮獎這樣子京華城有要求比別人更多的平等嗎?依照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都市計畫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是可以以細部計畫來賦予不同的榮積包括可以縮減它的榮積也可以提高它的榮積那要需要主要計畫的授權或是西部計畫要通版檢討才可以給榮獎嗎?這依據在哪裡?都市計畫第15條規範的是主要計畫在主要計畫裡面沒有土地分級使用管制的規定也沒有授權條款都市計畫法第22條西部計畫才有土地分級使用管制的規定在都市計畫第26條第26條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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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之公益性與對價性認定之權限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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