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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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送核定的法律架構,第二條規定說直轄市要送內政部來核定;如果首都的話,主要計畫不只送內政部核定,還要送行政院備案。但是我們程式有走完嗎?所以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三號所公告的主要計畫,刪除一二零二八四,沒有完成法定程式。所以張景森才會說這是一個「一整包」的協定:給你哪些權利,但是也要叫你盡一些義務,這叫開發協定。 但是呢,當我們京華城在申請說要解除六項使用限制,你把我一二零二八四刪掉了,那麼你就幫我解除六項使用限制。到民國一零七年八月二號第七三二次都委會會議紀錄提到,是林欽榮主持的,他提到這個六項使用限制是行政協定,所以要依照行政協定維持原計畫,不可以更改。如果六項使用限制是行政協定、不可以取消,那麼一二零二八四不是行政協定嗎?就可以取消嗎?京華城有要比別人更平等嗎?降容會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而且要有很正當的國土保安理由,要不然會降低這個地區的發展。所以解除六項限制是行政協定,不能取消;捐地換來的整體開發權可以取消嗎?捐地所換來的樓地板面積可以取消嗎?權利被侵害、當地的發展權,講平等、平等、平等,京華城有受到平等的待遇嗎?有要求比別人更平等的待遇嗎?京華城要的是什麼?是正義,是正義還是正義?但是又怎麼樣了?就這樣子,二三十年,京華城也只能照著主管機關的意見來做。你要怎麼改?民永遠都不夠關。所以京華城都照都發局的官員、都委會委員的意見來修改都市計畫的內容,主觀上沒有不法的意圖,沒有要去要不屬於他的東西。這是經過歷次的會議,前面所提到至少八次,如果再加上專家學者會議前後的兩次會議的話,總共十次了。這樣有快嗎?你刪除一二零二八四,只有開一次會議。京華城有要比別人更平等嗎? 在第一次的專家小組會議裡面,有提到都發局的代表邵琇珮就提到說:「你知道之前有委員提到說京華城受到一些委屈,所以是不是在五六零跟一二零二八四,在零與一之間,能不能有一個補償的措施或是機制?參考都更或是其他的容積獎勵機制,提出對地方更有公益性、公共性的措施出來,提供更多、更友善的空間來討論,希望也創造一個雙贏的城市。雙贏對人民的財產權可以保護,對城市的發展也有貢獻。」就好像潘麗娟委員所提到的:「不要看過去,我們看未來。」那審議金就說:「那就請規劃局指導一個方案吧。」審議金有要比別人更平等嗎?所以召集人才說:「那就協調一個適當的方案,提供給大會來討論。」那審議金也只能照都發局委員的意見,京華城也只能照都發局委員、都發局官員還有都委會委員的意見來修改。其中在會議當中,專家小組會議、那個專家委員會諮詢會議……
原始逐字稿
要送核定的法律架構20條規定說直轄市要送內政部來核定如果首都的話主要計劃不只送內政部核定還要送行政院備案但是我們程序有走完嗎所以80年2月13號所公告的是主要計劃刪除120284沒有完成法定的程序所以張景森才會說這是一個一整包的協定給你哪些權利但是也要叫你盡一些義務這叫開發的協定但是呢當我們京華城在申請說要解除六項使用限制你把我120284刪掉了那麼你就幫我解除六項使用的限制到107年8月2號的732次的都委會的會議紀錄提到是林欽榮主持的他提到這個六項使用限制是行政協定所以要依照行政協定維持原計畫不可以更改如果六項使用限制是行政協定不可以取消那麼120284不是行政協定嗎就可以取消嗎京華城有要比別人更平等嗎降榮會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而且要有很正當的國土保安的理由要不然會降低這個地區的發展所以解除六項限制是行政協定不能取消捐地換來的整體開發權可以取消捐地所換來的樓利板面積可以取消權力被侵害當地的發展權講官說的平等京華城有受到平等的待遇嗎有要求比別人更平等的待遇嗎京華城要的是什麼是正義還是正義但是又怎麼樣了就這樣子二三十年小城也只能照著主管計畫的意見來做你要怎麼改民永遠都不夠關所以京華城都照都發局的官員都委會的委員的意見來修改西部計畫的內容主觀上沒有不法的意圖沒有要去要不屬於他的東西這是經過歷次的會議前面所提到至少八次如果再加上專家寫者會議前後的兩次的會議的話總共十次了這樣有快嗎你刪除一二零二八四只有開一次會議京華城有要比別人更平等嗎在第一次的專家小組會議裡面有提到都發局的代表邵琇珮就提到說你知道之前有委員提到說京華城受到一些委屈所以那是不是在五六零跟一二零二八四在零與一之間能不能有一個補償的措施或是機制參考都更或是其他的榮獎的機制提出對地方更有公益性公共性的措施出來提供更多更友善的空間來討論希望也創造一個雙影城市的雙影對人民的財產權可以保護對城市的發展也有貢獻就好像潘麗魯委員所提到的不要看過去我們看未來那沈慶京就說那就請規劃局指導一個方案吧沈慶京有要比別人更平等嗎所以招集人才說那就協調一個適當的方案提供給大會來討論那沈慶京也只能照都發局委員的意見京華城也只能照都發局委員都發局官員還有都委會委員的意見來修改其中在會議當中專家小組會議當那個專家委員會諮詢會議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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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京華城開發案中關於「120284」號計畫之法定程序缺失,以及關於「六項使用限制」與「開發權利」之行政協定爭議。發言者主張京華城一直遵循都發局與都委會的指示修改計畫,並質疑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協定時存在雙重標準,強調京華城並無不法意圖,且在多次會議後仍僅是配合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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