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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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但是他不情願也得捐。所以在黃大舟當市長的時候,他就配合捐地將近 2,400 坪。陳水扁時代發給建造執照的時候,被要求捐 2.2 億蓋侯西博物館,後來開工了、有完工了,但是經營不善想要重來。在郝龍斌市長的時代,就堅持 392,拒絕 560,他就四處澄清。結果經過監察院的糾正之後,柯文哲市長時代把它離證為 560,但是刪除它的 12,284。所以他一直認為建華城市歷盡滄桑,一美人到現在還沒有結束。建華城市捐地換來的權利,土地沒有消失,保障就不會消失。建華城付出什麼代價?配合政策,放棄興建工業廠辦,捐地 30%、2,394 坪,還要再捐捐地後的土地的 20% 的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取得什麼樣的權利保障?樓地板面積不可以低於 12,028.4。 但是本案的土地變更為「一般公園」,可是「一般公園」有 100 多種用途,它只有六種用途,還有一個幫大家捐地的,幫這個西北角的地主捐地的,取得一個「大接闊」的開發權。監察院認為開發許可、土地變更、回饋捐地、限制使用專案、「大接闊」的開發、保障樓地板面積,這是整體的,是不可分的。依照內政部的函釋,我們以容積移轉來說,這個內政部的函釋是講容積移轉。容積移轉是永久有效的,不會因為建築執照的廢止或是重新申請而無效。原來的基準容積加上一路的容積的總量申請建築,不會因為都市計畫的土地分期使用管制及建築法有關容積率的管制而限制,與建築執照是否廢止或是重新申請無涉。也就是說,容積移轉土地沒有消失,容積就永遠存在。同樣的道理,京華城所捐的土地所取得的權利,包括容積,所捐的土地還在,它的容積就應該受到保障才對,這才平等。 那依照 80 年 2 月 13 號所公告的主要計畫,它是一個主要計畫,刪除 12,284 是沒有完成法定的程式。為什麼說它是主要計畫?我們看一下依據。第一個,從它的公告的法律依據,第 21 條,它是規範主要計畫要送核定,而且也送了內政部核定。在人民陳情意見的時候,也載明它是一個主要計畫。所以在 107 年怎麼可以刪掉它的 12,284?而且也沒有送內政部來核定。監察院說這是一整套的,你怎麼可以把其中一個拉掉呢?張謙生也提到說這是一整包的開發協定,如果你拿掉其中一個條件,就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降容、降低容積率,是會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要有堅強的理由。白倫德也提到,降容會降低當地的發展權,要有特殊的理由,比如說像國土保安這種重大的理由。 我們看第一個,第一個他的 80 年的公開的計畫,他的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的第 21 條。第二個,他有送內政部核定。第三個,他在公民團體所提的意見的整理表中,有提到這是一個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的合併的計畫。那麼你要拿掉它的其中某一項,是不是應該要依照主計畫的程式?因為這是 80 年的公告的計畫。我們來看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他的法律條文從 62 年修訂之後,一直到 110 年的最後一次修訂,他的變動的內容都沒有更動。主要計畫要送核定的這個法律的架構,第 20 條規定說……
原始逐字稿
但是他不情願也得捐所以在黃大舟當市長的時候他就配合捐地將近2,400平陳德扁時代發給建造的時候在被要求捐2.2億蓋侯西博物館後來開工了有完工了但是經營不善想要重來在郝龍斌市長的時代就堅持392拒絕560他就四處澄清結果經過監察院的糾正之後柯文哲市長的時代把他離證為560但是刪除他的12.284所以他一直認為建華城市歷盡滄桑一美人到現在還沒有結束建華城市捐地換來的權利土地沒有消失保障就不會消失建華城付出什麼代價配合政策放棄興建工業廠辦捐地30%2394平還要再捐捐地後的土地的20%的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取得什麼樣的權利保障樓地板面積不可以低於1202.84但是本案的土地變更為桑山可是一般的桑山有100多種用途它只有六種用途還有一個幫大家捐地的幫這個西北角的地主捐地的取得一個大接闊的開發權監察院認為開發許可土地變更回饋捐地限制使用項目大接闊的開發保障樓地板面積這是整體的是不可分的依照內政部的含定我們以容積移轉來說這個內政部的含定是講容積移轉是永久有效的不會因為建築執照的廢紙或是重新申請而無效原來的基準容積加上一路的容積的總量申請建築不會因為都市計畫的土地分期使用管制及建築法有關容積率的管制而限制與建築執照是否廢紙或是重新申請無色也就是說容積移轉土地沒有消失容積就永遠存在同樣的道理京華城所捐的土地所取得的權利包括容積所捐的土地還在它的容積就應該受到保障才對這才平等那依照80年2月13號所公告的主要計畫它是一個主要計畫刪除12.284是沒有完成法定的程序為什麼說它是主要計畫我們看一下的依據第一個從它的公告的法律依據第21條它是規範主要計畫要送核定而且也送了內政部核定在人民陳情意見的時候也載明它是一個主要計畫所以在107年怎麼可以刪掉它的12.284而且也沒有送內政部來核定監察院說這是一整套的你怎麼可以把其中一個拉掉呢張謙生也提到說這是一整包的開發協定如果你拿掉其中一個條件就違反企業精神降榮降低榮基是會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要有堅強的理由白倫德也提到降榮會降低當地的發展權要有特殊的理由比如說像國土保安這種重大的理由我們看第一個他的80年的公開的計畫他的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的第21條第二個他有送內政部核定第三個他在公民團體所提的意見的中整表有提到這是一個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的合併的計畫那麼你要拿掉它的其中某一項是不是應該要依照主計畫的程序因為這是80年的公告的計畫我們來看都市計畫法第21條他的法律嚴格從62年修訂之後一直到110年的最後一次修訂他的變動的內容都沒有更動主要計畫要送核定的這個法律的架構20條規定說你覺得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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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2月13日公告之主要計畫",
"內政部函釋(關於容積移轉)",
"監察院相關意見",
"都市計畫法第20條、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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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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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12,284坪容積之行政行為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之法定程序(是否需送內政部核定)",
"容積移轉之權利是否因建築執照廢止或重新申請而失效",
"行政機關變更計畫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降低容積率是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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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未具名,可能為律師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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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建華城捐地換取容積權利的爭議。發言者主張建華城在歷任市長(黃大舟、陳水扁、郝龍斌、柯文哲)時期配合捐地及興建博物館,應享有保障的樓地板面積(12,028.4坪)。其核心爭議在於107年刪除的12,284坪容積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未經內政部核定)以及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發言者引用內政部函釋及都市計畫法,主張容積權利應隨捐地而永久存在,且該計畫屬「主要計畫」,變更應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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