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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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花,捐款人無權過問。吳順民他就是一個威京集團的顧問,有必要向自己的顧問來行賄嗎?其實書面有提到說,行賄應小會跟吳順民從 106 年到 110 年。但是京華城的陳情訴求,從恢復 120284 到容積獎勵回饋條件,隨著臺北市官員都委會委員的要求和變動,那麼雙方究竟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就什麼樣特定的行為達成什麼樣的約定?檢察官沒有說明清楚。京華城向市議員應小會陳情,受到臺北市政府侵害權利,至於應小會如何要與臺北市政府溝通,京華城無從過問。吳順民是威京集團的顧問,沒有對他行賄的必要。至於吳順民怎麼跟臺北市政府溝通,臺北市政府是如何認知他的身份,這是吳順民自己的行為,沒有證據跟沈慶京有關。

那我們除了檢討被告的行為之外,我們要看本案當中檢察官的偵查作為。我們先從沈慶京在介護病房所受到的非人道待遇談起。在介護病房裡面,4 月 5 號我到介護病房去遇見他的時候,當場震撼。一個老人、一個病人,被手銬、腳鐐、鐵鏈鏈在病床上面。21 世紀的臺灣,我們對待羈押中的被告,一個老人、一個病人,是用鐵鏈、腳鐐、手銬把他鏈在病床上,我們還能稱我們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嗎?當我在綠捲回來,隔幾天 4 月 10 號在準備程式的時候,向受命法官說明這件事。受命法官應該也很震撼,所以立即發函給臺北看守所,說律師辯護人在介護病房所看到的情形,是不是請看守所可以在兼顧人權、人道跟人力之間,如何使用械具要符合比例原則?臺北看守所的回函是什麼?就是使用械具,而且還說希望法院能夠理解並且繼續支援。我們的看守所是這樣子在對待被告,法院發函還請你繼續理解、繼續支援。

那林俊言檢察官視察介護病房的時候,8 月 14 號,他不知道什麼原因去視察。那我們尊重檢察官對於依照羈押法是可以暗巡視察監獄、視察看守所的瞭解。被告要羈押的情形,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應該做的事情,也是法律賦予他的工作。沈慶京在互動詰問的時候有提到,他那時候是被靠著手銬、戴著腳鐐,被用鐵鏈綁在病床上。林俊言在旁邊說:「你好想為你的身體、為你的公司、為你的官司著想。」我們是這樣的檢察官。林俊言在視察的時候,無視看守所對待病中的在押被告的非人道待遇。我們動物保護法都還要求飼主對於寵物,你以繩子鍊圈數寵物的時候,要讓他有充分生長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而且保持適當鬆緊度的項圈,還要適當提供充分的戶外活動。沈慶京在介護病房受到的是比動物都還不如的待遇,一個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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