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352 字

請劉玉山委員擔任召集人,詳細討論後再提會小組成員。請劉委員指定,那後續第 765 次會議的研議意見,其實就只是改成請白得委員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而已。而且彭振聲他自己也有證述到,說黃景茂告訴他上面 1、2、3 點他的經驗,所以我採納他的建議,在都委會第 765 次會議時決議成立專案小組,會議不指定自己,指定白得當召集人。另外也指定反對的曾光中,也加入小組。因為我可以讓都委會的幕僚預先了解會前會的決議內容,我才敢這樣子處理。所以可見第 765 次會議決議要成立專案小組,是源自於都委會內部既定的規劃,跟彭振聲事前所做的這個行政判斷,不是因為任何外部第三人的言行而生,和應曉薇是沒有關係的。

那這個第 765 次會議,是像喜蘇書說的,是應曉薇帶同沈慶京出席嗎?那這部分沈慶京有證述說,這次開這個會是京華城同事,應該是董事長或副總希望我抽空參加,去坐在那邊,我印象是這樣,跟應曉薇無關。我不是和他去,也不是他叫我去。

那劉秀玲就都委會開會的流程,他也說執行秘書會先報告今日的議程,主席宣佈開始開會,提案單位跟都發局會針對案件簡報、會介紹出席的民意代表跟裡長,並請他們發言,之後請陳情案的陳情人進場陳述意見。所以陳情案的陳情人是可以進場陳述意見的。在都委會第 765 次會議的簽到表,本來就有列印京華城公司的簽到欄位,這都可以證明京華城公司可以指派代表合法出席,並且可以發言,並沒有起訴書說的要由應曉薇帶同的可能與必要。

那再來呢,其實從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第六點括號 9,他也規定:「關切會議案件的民意代表,本會得優先安排列席說明。」那應曉薇就是可以合法列席,而且是可以發言。在第 765 次會議這個簽到表上面,其實也有其他的議員一同參與,這都可以來證明市議員出席都委會議,本來就是制度所許的一種正常公務行為。

那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有說,應曉薇在第 765 次會議那一次會議講了 7 分鐘的話。那就如檢察官所說,那一次會議都有逐字稿,那我們就把應曉薇在裡面的發言,把它摘錄出來。當天應曉薇是提到說:「因為京華城本身呢,跟本人的陳情呢,我這樣算了一下,已經有八年了。那我非常瞭解京華城在這八年來受到的委屈,我這邊非常的感謝,說今天有這樣的一個研議案,可以讓京華城就過去沒有被充分討論的事情,能夠在充分的討論後,得到他們應該有的權益。就是希望把 80 年都市計畫保障允建樓地板面積 120,284.39 平方公尺這件事情,因為在 107 年時變更,剛剛有報告,但是 107 年變更案當時有陳情,但是沒有討論,所以顯然被忽略了,所以才有今天這件研議案。我真的希望就是說各位委員能夠秉持公平正義的道理,來解決這個研議案,該還給人家的就還給人家。它是一個對價關係,不是說無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因此我是希望就是說大家能夠很公正來瞭解這件事情的前因與後果之後,那希望各位委員可以依照都市計畫的法定程式,能夠回復京華城 80 年 2 月 13 號都市計畫說明所載的文字,立即保障 120,284 平方公尺的權益。」

那應曉薇在會議上的發言,是基於京華城公司多年陳情未受處理而提出的建議意見,程式合法、內容和平理性,沒有不法之處。那這樣的內容,顯然也沒有涉及到施壓等強型要求回復樓地板面積的情況。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15.txt",
  "chunk_index": 15,
  "documents_referenced": [
    "80年都市計畫說明",
    "檢察官論告書",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第六點括號9)",
    "都委會第 765 次會議紀錄/簽到表"
  ],
  "end_seconds": 4725,
  "keywords": [
    "京華城",
    "信賴保護原則",
    "專案小組",
    "應曉薇",
    "樓地板面積",
    "法定程式",
    "都委會"
  ],
  "legal_issues": [
    "京華城代表與市議員出席都委會會議之合法性",
    "應曉薇於會議中之發言是否構成不法施壓",
    "都委會成立專案小組之決議是否受外部(應曉薇)干預"
  ],
  "legal_issues_raw": [
    "都委會成立專案小組之決議是否受外部(應曉薇)干預",
    "京華城代表與市議員出席都委會會議之合法性",
    "應曉薇於會議中之發言是否構成不法施壓"
  ],
  "participants": [
    "劉玉山",
    "劉秀玲",
    "彭振聲",
    "應曉薇",
    "曾光中",
    "檢察官",
    "沈慶京",
    "白得",
    "黃景茂"
  ],
  "participants_raw": [
    "劉玉山(委員/召集人)",
    "白得(召集人)",
    "彭振聲",
    "黃景茂",
    "曾光中",
    "應曉薇(市議員)",
    "沈慶京",
    "劉秀玲",
    "檢察官"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koSUntQfpmY:chunk_0015",
  "session_date": "2025-12-24",
  "session_id": "koSUntQfpmY",
  "session_part": "上午",
  "start_seconds": 4425,
  "summary": "本段文字旨在辯護應曉薇在都委會第 765 次會議中的角色與行為。辯方主張成立專案小組是基於都委會內部規劃與彭振聲的行政判斷,而非受外部壓力;同時證明京華城代表與市議員(如應曉薇)出席該會議符合法定程序與制度,且應曉薇的發言內容僅為基於陳情事實提出建議,並無施壓之不法行為。",
  "video_id": "koSUntQfpmY",
  "raw_text_key": "text/koSUntQfpmY/raw/chunk_0015.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koSUntQfpmY/cleaned/chunk_0015.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