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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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曉薇議員有施壓要你趕快過嗎?偵查時黃景茂也正稱說:「不是。」黃景茂有沒有施壓?都發局的下屬要去簽辦送公展的公文,黃景茂也是說沒有。楊志勝於 9 月 11 日簽辦公展的公文,他也正稱說:「應曉薇沒有要求,也沒有指示他配合護航京華城公司。」

邵琇珮雖然在偵查的筆錄有記載說:「京華城透過應曉薇議員要都發局盡速處理,應曉薇議員是直接對黃景茂局長施加壓力。」可是在審理的互動詰問過程中,邵琇珮自己就正稱:「我自己回頭看,也覺得用字遣詞確實不太精準。」那京華城公司有沒有透過應曉薇對黃景茂局長施加壓力?邵琇珮說他不知道。但是公展期間,應曉薇議員沒有找過我,然後他也沒有看到應曉薇找黃景茂針對要辦公展這件事情,給黃景茂壓力,要都發局趕快簽核這個簽呈。而且黃景茂當時也沒有告訴他,他有受到應曉薇的壓力,他是沒有確切的證據的。所以邵琇珮在偵查時陳述「黃景茂有受到應曉薇的壓力,黃景茂就要都發局快點透過公展公文」這個內容,是他個人的臆測,不是他的親身經驗。

那參照邵琇珮審理的證述跟黃景茂歷來所述,在簽辦公展的公文過程中,應曉薇是沒有對黃景茂施壓的。那都發局在 109 年 10 月 27 日簽辦公展的這個公文,是因為京華城公司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所提的申請,跟書件要件都已經完備了。按照監察院指導原則,就必須要啟動公展程式,不是因為應曉薇的施壓所導致。

那這個部分呢,依據監察院 105 年的糾正文,土地權利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提出細部計畫變更申請的時候,都發局僅可以就書件要件去做審查。除非申請檔案在書件上有違法或者是需要補正的地方,否則是不可以直接駁回的。所以即便是都發局對於申請案有不同的意見,也只能提出建議案,並送都委會審議,由具有法定審議職權的都委會就容積率、使用強度跟規劃的合理性來做一個實質的判斷。

這部分呢,都發局的科長楊志勝他有證稱:「我們就是遵循這個調查報告的結論去做處理。」那邵琇珮也證稱:「102 年以後,如果書件要件齊備,就要協助公展。都發局不同意見,應該要送府、送往都委會,不應該無止境地駁回申請或者是要求補正。」

那京華城公司 109 年 10 月提出第二版計畫之後,經過都發局科長跟總工程師審查,已經確認這個書件要件完備,沒有退補的緣故,都發局才會按照監察院的指導原則來送公展。這部分楊志勝他有證稱說:「本案我們在 109 年 10 月有開過專家學者座談會,有把座談會的意見請申請人修正、檢討後辦理公展,送都委會。當時都發局認為因為有開專家學者座談會,就是有做一定程度的意見處理,才送都委會。」

那邵琇珮就證稱說:「我有問他們是不是都改好了,同仁是有回覆我說都改好了。」因此這一次 10 月 27 號之所以沒有退件,就是某種程度上在我看來,他們已經符合法令公展的要件,也達到起碼是低標了。

那公展公文簽辦的這個流程,都發局局長黃景茂、總工程師邵琇珮,還有科長楊志勝,都是一致證稱沒有收到應曉薇的催促、責罵、施壓,或者是要求不能退件。這部分呢,楊志勝被問到說:「應曉薇有沒有直接找過你,對你施壓或要求你不要退件,然後要簽核蓋章,10 月 27 號要送公展的公文?」楊志勝說:「我本人沒有。」那邵琇珮被問到的時候,他也是說:「在 7 月 1 號以後,我跟應曉薇議員就這個案子就再也沒有交換過意見,他也沒有找過我。」那黃景茂他也是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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