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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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444 字

應曉薇召開 109 年 6 月及 7 月協調會的目的,就是在促使陳行人與都發局就自提細部計畫的程式,做進一步的討論。不管是少秀配的證詞,或是吳順民的證詞,都說明應曉薇在這兩場協調會中,沒有施壓,也沒有要求行政機關做成任何特定結論。這個部分,公訴意旨一樣是與事實相符。

第七個部分是,起訴書說應曉薇跟吳順民有共同對都發局的公務員林之宇施壓。林之宇就很明確地說,他跟應曉薇接觸的狀況,沒有受到應曉薇的施壓。我們問他說:「針對京華城案,應曉薇有沒有跟你接觸過?」林之宇就正稱說:「我們有去過應曉薇的研究室,我個人去過兩次,但都是在都委會核准都市計畫後,都審的程式。」那又問他說:「吳順民在電話中有說是奉應曉薇議員之命來問你,或者是印議員叫我來問你之類的話嗎?」然後他說吳順民沒有這樣子說。那後來也在跟他確認,就是說即使是在都審會後參加兩次應曉薇的協調會,應曉薇有沒有對他講話不禮貌或不客氣,有沒有給他任何壓力?林之宇同樣也都是說沒有。

那既然應曉薇從來沒有在公務往來的過程中對林之宇施壓,在京華城案進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式之前,應曉薇跟林之宇也沒有任何的接觸。進入審議程式之後,兩人只有在協調會上同場出席,但是應曉薇他就是主持這個協調會的方式來客觀進行,並沒有任何的施壓,也沒有要求特定結果的行為。

那第八個公訴意旨又說,黃景茂在 108 年 8 月 14 日到 109 年 9 月 21 號,總共 7 次到應曉薇研究室報告京華城案,應曉薇涉嫌有施壓官說、請託違背職務的行為。那這部分呢,其實黃景茂自己就有說,他說因為我收到檢察官的補充狀,有大概對一下當時會是什麼情況,叫我去議會研究室詢問這些事情。還有其他案子,其實不止京華城案。他說經過核對,其中第 2 個 3 月 20 號,應該是 3 月 17 號,京華城陳情案,他們有建進來,17 號陳情,20 號可能是叫我去問進度如何,應該是這樣子。那其中的第 3、4、5 次,這些查不到有什麼事情,他沒有辦法回答。那第 6 次是 109 年 8 月 20 號,那是因為 8 月 19 號京華城有送第一版的細部計畫案進來,問一下進度如何,可能跟這個有關。那第 7 次的 9 月 21 號,裡面有寫京華城公文,就是 9 月 21 號我們有含富京華城公司有關補充事法性、公益性、貢獻度,然後要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的公文,對應起來應該是這個樣子。這是黃景茂的說法。

那有跟他確認說,那依照他的記憶,這些會議應曉薇有沒有用責罵、不禮貌的詞彙或是語氣對你施壓或逼迫你,逼迫的方式表達他的訴求,讓你一定要配合?然後他就說了,應曉薇要我們去,有時候是科長去問進度怎麼樣、做法怎麼樣,大概是這樣。我沒有印象說應曉薇對我有什麼責罵。那應曉薇他只是詢問黃景茂京華城案件進度跟做法,從來沒有用施壓、逼迫或不當語氣要求他做特定的處理,也沒有對他有任何的責難。所以公訴一直指稱,使用黃景茂曾經到議員研究室報告,就推論這樣子是違背職務,也是跟事實不符。

那第九個呢,是提述說因為應曉薇的施壓,導致黃景茂在 109 年 9 月 11 號要求承辦人張家琪簽辦京華城容積獎勵公展的公文。那黃景茂在偵院他有證稱說,第一個,上禮拜四少秀配證人要簽辦公展的時候,感覺我面有難色、有壓力,他有說其實我沒有什麼壓力。那被問到說,那 9 月 11 號的簽辦,為什麼 9 月 18 號上午開完會,下午你就批准讓都發局把文發出去,是受到應曉薇議員的壓力要你趕快過嗎?偵查的時候黃景茂也正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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