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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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配五百萬元,合計是二千萬元。所以這個部分其實就可以從沈慶京的證述裡面去說,當時我想說關懷協會應該最多,是我自己想的,後來我也跟應議員這樣子講,關懷協會應該捐最多,要捐一半,超過一半以上,那就二千五百萬元。那四個協會五百萬元,我說就這樣子辦,麻煩應議員照這個金額開給我正確的抬頭還有收據,便於交代下面的人請款。這樣的一個捐款方式,是對於社團公益價值的排序,也不是行賄的一個意思。

那沈慶京為什麼會將捐款的支票交付給應曉薇,然後由他來轉交給王尊凱呢?這也是因為這整個事實脈絡跟信賴的關係。因為當時是餘雪紅去向沈慶京募款,然後也是餘雪紅介紹應曉薇跟沈慶京認識的。所以沈慶京才要經由應曉薇來交付這一些捐款的支票,是希望他們能夠好好的去做這樣的一個相關的公益善事。然後這屬於一種善意的託付,也不是行賄的意思。

那沈慶京在捐款給五個協會的時候,是因為餘雪紅在生前圈募的時候,就已經有指定給這五個協會,也不是基於這個行賄應曉薇的一個意思。因為沈慶京他就說了,他是靠承諾在工商業趴行。餘雪紅這些協會是他主張辦的,那印象中餘雪紅過世的時候,他就在後面延伸幾個,我本來不知道,是他講我才知道。所以他在拿到錢之後,才會打電話給應議員確認是哪幾個協會,因為他怕搞錯名字。

那應曉薇也說,餘雪紅介紹沈慶京給我認識,餘雪紅老師創辦這五家協會。以我對餘雪紅的瞭解,他不止一次推薦這五家協會給沈慶京。那沈慶京拿支票給我時,他很率性的說,沈慶京做人就很守信用,之前答應餘雪紅該給的捐款,老師有提到這幾個協會,尤其是華夏老師特別關注,沈慶京自己也特別支援這個協會,因為跟生人有關。所以沈慶京會選擇捐款給這五個協會,是基於餘雪紅生前的倡議跟指定,不是出於這個行賄應曉薇的意思。

而且也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沈慶京把這四千五百萬的捐款作為對應曉薇的一個賄款。然後也沒有證據去顯示說,應曉薇收受沈慶京轉交的捐款時,具有認知、默許或是接受這個捐款是針對應曉薇職務所為的意思。這個部分可以從沈慶京在庭院的證述,她說應曉薇沒有開口過,我認為我是受害者也不會做這件事情。就算現在雖然是受害者,她也沒有提過,只要你想勒索我要紅包,我是非常痛恨的。

然後當時她被問到說,你當時是否認為這些存入公益團體的款項來源正當、動機目的都是合法在做公益?沈慶京回答說對,也就是我做夢都想不到被檢察官咬著我說行賄,想到就很傷心,這也是其中一部分。那沈慶京她是否認應曉薇有任何的請託或索取利益的情形,她也清楚的表達,她認為捐款的目的是在做公益,不是行賄。她個人對於行賄行為是極度的厭惡。所以沈慶京並沒有用捐款來期求應曉薇為特定職務行為的這個行賄的犯意。他們兩個人之間就對價關係的,也沒有形成意思表示合致的可能,不會成立本案的賄賂罪責。

那既然沈慶京捐款的目的是在履行她的公益承諾,主觀上沒有用捐款來圖求應曉薇職務行為的這樣一個意思。而且沈慶京取得捐款的財源,是在京華城公司一一零年十月辦理減資跟盈餘分配。那應曉薇對於京華城公司內部的財務運作沒有知悉的可能,她也不可能預見沈慶京會在何時、是不是以及會用何種方式來完成這個公益承諾。兩人之間是沒有相互表達行賄會的意思,所以應曉薇在一零九年至一一一年行使議員職務時,主觀上自然就不會有期求收受不法賄賂的這樣一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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