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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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各分配五百萬元,合計是二千萬元。所以這個部分其實就可以從沈慶京的證述裡面去說,當時我想說關懷協會應該最多,是我自己想的,後來我也跟應議員這樣子講,關懷協會應該捐最多,要捐一半,超過一半以上,那就二千五百萬元。那四個協會五百萬元,我說就這樣子辦,麻煩應議員照這個金額開給我正確的抬頭還有收據,便於交代下面的人請款。這樣的一個捐款方式,是對於社團公益價值的排序,也不是行賄的一個意思。 那沈慶京為什麼會將捐款的支票交付給應曉薇,然後由他來轉交給王尊凱呢?這也是因為這整個事實脈絡跟信賴的關係。因為當時是餘雪紅去向沈慶京募款,然後也是餘雪紅介紹應曉薇跟沈慶京認識的。所以沈慶京才要經由應曉薇來交付這一些捐款的支票,是希望他們能夠好好的去做這樣的一個相關的公益善事。然後這屬於一種善意的託付,也不是行賄的意思。 那沈慶京在捐款給五個協會的時候,是因為餘雪紅在生前圈募的時候,就已經有指定給這五個協會,也不是基於這個行賄應曉薇的一個意思。因為沈慶京他就說了,他是靠承諾在工商業趴行。餘雪紅這些協會是他主張辦的,那印象中餘雪紅過世的時候,他就在後面延伸幾個,我本來不知道,是他講我才知道。所以他在拿到錢之後,才會打電話給應議員確認是哪幾個協會,因為他怕搞錯名字。 那應曉薇也說,餘雪紅介紹沈慶京給我認識,餘雪紅老師創辦這五家協會。以我對餘雪紅的瞭解,他不止一次推薦這五家協會給沈慶京。那沈慶京拿支票給我時,他很率性的說,沈慶京做人就很守信用,之前答應餘雪紅該給的捐款,老師有提到這幾個協會,尤其是華夏老師特別關注,沈慶京自己也特別支援這個協會,因為跟生人有關。所以沈慶京會選擇捐款給這五個協會,是基於餘雪紅生前的倡議跟指定,不是出於這個行賄應曉薇的意思。 而且也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沈慶京把這四千五百萬的捐款作為對應曉薇的一個賄款。然後也沒有證據去顯示說,應曉薇收受沈慶京轉交的捐款時,具有認知、默許或是接受這個捐款是針對應曉薇職務所為的意思。這個部分可以從沈慶京在庭院的證述,她說應曉薇沒有開口過,我認為我是受害者也不會做這件事情。就算現在雖然是受害者,她也沒有提過,只要你想勒索我要紅包,我是非常痛恨的。 然後當時她被問到說,你當時是否認為這些存入公益團體的款項來源正當、動機目的都是合法在做公益?沈慶京回答說對,也就是我做夢都想不到被檢察官咬著我說行賄,想到就很傷心,這也是其中一部分。那沈慶京她是否認應曉薇有任何的請託或索取利益的情形,她也清楚的表達,她認為捐款的目的是在做公益,不是行賄。她個人對於行賄行為是極度的厭惡。所以沈慶京並沒有用捐款來期求應曉薇為特定職務行為的這個行賄的犯意。他們兩個人之間就對價關係的,也沒有形成意思表示合致的可能,不會成立本案的賄賂罪責。 那既然沈慶京捐款的目的是在履行她的公益承諾,主觀上沒有用捐款來圖求應曉薇職務行為的這樣一個意思。而且沈慶京取得捐款的財源,是在京華城公司一一零年十月辦理減資跟盈餘分配。那應曉薇對於京華城公司內部的財務運作沒有知悉的可能,她也不可能預見沈慶京會在何時、是不是以及會用何種方式來完成這個公益承諾。兩人之間是沒有相互表達行賄會的意思,所以應曉薇在一零九年至一一一年行使議員職務時,主觀上自然就不會有期求收受不法賄賂的這樣一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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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配500万元合计是2000万元所以这个部分其实就可以从审刑金的证数里面去说那时候我想说关怀协会应该最多是我自己想的后来我也跟应议员这样子讲关怀协会应该捐最多要捐一半超过一半以上那就2500万元那四个协会500元我说就这样子办麻烦应议员照这个金额开给我正确的抬头还有收据便于交代下面的人请款这样子的一个捐款方式是对于社团公益价值的排序也不是行贿的一个意思那审刑金为什么会将捐款的支票交付给应小威然后由他来转交给王尊凯呢这也是因为这整个失诚脉络跟信赖的关系因为当时候是余雪红去向审刑金募款然后也是余雪红介绍应小威跟沈庆金认识的然后这个部分呢所以沈庆金才要经由应小威来交付这一些的这个捐款的支票是希望能够他们能够好好的去做这样子的一个相关的一个公益的一个善事然后这是属于一种善意的托付也不是一个行贿的意思那沈庆金在捐款给五个协会的时候是因为余雪红在生前圈募的时候就已经有指定这给这五个协会也不是基于这个行贿应小威的一个意思那因为沈庆金他就有说了他是靠承诺在工商业趴行那余雪红这些协会是他主张办的那印象中滑下的时候他就在后面延伸几个我本来不知道是他讲我才知道所以他在拿到钱之后才会打电话给应议员确认是哪几个协会因为他怕搞错名字那应小威也说余雪红介绍沈庆金给我认识余雪红老师创办这五家协会以我对余雪红的了解他不止一次推荐这五家协会给沈庆金那沈庆金拿支票给我时他很率性的说沈庆金做人就很守势信用之前答应余雪红该给的捐款老师有提到这几个协会尤其是华夏老师特别的关注沈庆金自己也特别支持这个协会因为跟跟生人有关那所以沈庆金会选择这捐款给这五个协会是基于余雪红生前的倡议跟指定不是出于这个行费应小威的这个意思而且也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沈庆金把这4500万的捐款作为对应小威的一个贵款然后也没有证据去显示说应小威收受沈庆金转交的捐款时具有认知默许或是接受这个捐款是针对应小威职务所为的意识这个部分可以从沈庆金在军院的证述她说应小威没有开口过我认为我是受害者也不会做这件事情就算现在虽然是受害者她也没有提过只要你想勒索我要红包我是非常痛恨的然后当时候她被问到说你当时是否认为这些存入公益团体的款项来源正当动机目的都是合法在做公益沈庆金回答说对也就是我做梦都想不到被检察官咬着我说行贿想到就很伤心这也是其中一部分那沈庆金她是否认应小威有任何的请托或索取利益的情形她也清楚的表达她认为捐款的目的是在做公益不是行贿她个人对于行贿行为是极度的厌恶所以沈庆金并没有用捐款来气求应小威为特定职务行为的这个行贿的范益他们两个人之间就对家关系的也没有形成意思表示合致的可能不会成立本案的贿赂的罪责那既然沈庆金捐款的目的是在履行她的公益承诺主观上没有用捐款来图求应小威职务行为的这样一个意思而且沈庆金取得捐款的裁员是在金华城公司110年10月办理减资跟饮渔分配那应小威对于金华城公司内部的财务运作没有窒息的可能她也不可能预见到沈庆金会在何时是不是以及会用何种方式来完成这个公益承诺两人之间是没有相互表达行贿会的意思所以应小威在109年111年行使议员职务时主观上自然就不会有祭求收受不法贿赂的这样的一个认识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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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慶京之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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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為辯方針對沈慶京捐款行為之辯護,主張沈慶京捐款給五個協會(總額四千五百萬元)係基於對餘雪紅生前倡議之履行及公益目的,而非行賄應曉薇。辯方強調捐款金額之分配是基於公益價值排序,且交付過程係因餘雪紅之介紹而產生的信賴關係。同時主張應曉薇並無索求利益之事實,且雙方之間不存在對價關係或行賄之意思表示合致,因此不構成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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