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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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自然就不會有行求、期約、收受不法賄賂之認識。那京華城公司在 110 年 11 月之減資,跟沈慶京後續之捐款,對應曉薇來說,是一個不可預料、不可期待之事情。那應曉薇在 109 年、110 年行使職務時,主觀上她沒有可能行求、期約、收受財物之認識。所以這樣之職務行為跟捐款之間,沒有所謂之對價關係。 何況說,一般在行求、期約、收受賄賂之情況,如果有行賄、收賄之一個範疇,一般都是用現金,或者是可以即時受用之財物,或者是可以直接掌控之利益,來讓這樣子之行為人能夠獲得實質之利益,來避免被發現。那本件沈慶京捐款到五個協會,是到這五個協會之帳戶當中。這樣子之捐款,是必須要經過請款、核銷、入帳之程式。那用這種方式來行賄、收賄,其實就只是留下一個犯罪之痕跡。那跟行賄、收賄必須要注重隱密之模式,是顯然不同之。那從邏輯跟事理常情,還有行賄、收賄之行為脈絡跟犯罪之習性,更是有所背反。所以也都可以證明說,本案之這個金流本質上是公益捐贈,而不是行賄。 那再加上應曉薇她是市議員,她只有監督、質詢跟建議市政之職權,她並沒有實質行政決策之一個許可權。那檢察官起訴沈慶京對五個協會之捐款行賄應曉薇超過五千萬元,但是對於握有實際裁量權之部分,她認為之犯罪金額卻只有一千多萬元。這兩者之這個金額差距是相差懸殊,而且有違經驗法則。那如果說沈慶京真的有行賄之意圖跟行為,是不可能給一個這麼高額之匯款。因為一個議員之有限職權跟影響力,不可能會有四五千萬這麼離譜之行情。那而且跟有實權之這個行政體系來說,更是輕重失衡。所以這邊也可以證明,沈慶京給協會之款項之原因動機,是在履行自己之一個承諾,還有做這個公益之捐助,不是針對應曉薇職務上之一個不法對價。 那後續呢,就是公訴人還說應曉薇在 111 年 6 月 17 號召開協調會,去持續護航頂月公司來取得本案之這個建造執照。所以沈慶京在 111 年 9 月,透過中情人力、中公保全跟中華工程,假借捐款之名義,分別匯款 30 萬元,合計 90 萬元到華夏協會。然後另外又讓造星化工跟中石化綠能,用政治獻金之名義,各捐款 30 萬元,合計 60 萬元到應曉薇之政治獻金專戶。那這部分呢,卷內其實有中情人力公司啊,還有中公保全公司跟中華工程公司之一個簽呈喔,跟轉帳之傳票,還有匯款之申請單喔,都在卷內可以去證明喔。那這裡面其實都是寫著,就是支援華夏關懷協會持續推行監所教化、問題家庭輔導跟犯罪防治之一個公益事務喔。而且也經過這三間公司之董事長親自之一個簽核喔。所以從捐款之目的、程式啊,都可以證明這樣子一個捐助跟行賄是沒有涉及之。然後卷內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這三筆各 30 萬之捐助是沈慶京之受益或是指示辦理喔,更沒有去證明說跟應曉薇之召開協調會之職務行為喔,有任何一個對價。所以這個部分喔,顯然不是應曉薇 111 年 6 月 17 號召開協調會之一個賄賂、一個對價。 那造星化工公司跟中石化綠能公司呢,在 111 年 9 月之時候,用政治獻金各捐款 30 萬元到應曉薇之政治獻金專戶。這部分是屬於政治獻金法許可之合法政治獻金之這個捐贈喔。那捐贈之金額也在法律規定之上限範圍內喔,在法定期間完成申報跟入帳喔,沒有任何之違法。那這個政治獻金之本質,就是在於支援候選人之
原始逐字稿
自然就不會有祭求收受不法賄賂的認識那京華城公司在110年11月的減資跟省經經後續的捐款對應曉薇來說是一個不可預料不可期待的事情那應曉薇在109年110年行使職務時主觀上他沒有可能行求形成任何祭求收受財務的認識所以這樣的職務行為跟捐款之間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何況說一般在行求收受賄賂的情況如果有行賄收賄的一個範益一般都是用現金或者是可以即時受用的財務或者是可以直接掌控的利益來讓這樣子的行為人能夠獲得實質的利益來避免被發現那本件審慶經捐款到五個協會是到這五個協會的賬戶當中這樣子的捐款是必須要經過勤款、合銷、入賬的程序那用這種方式來行收賄其實就只是留下一個犯罪的行跡那跟行收賄必須要注重隱密的模式是顯然不同的那從邏輯跟事理常情還有行收賄的行為脈絡跟犯罪的習性更是有所備為所以也都可以證明說本案的這個金流本質上是公寓捐贈而不是匯款那再加上壹小薇她是市議員她只有監督質詢跟建議市政的職權她並沒有實質行政決策的一個權限那檢察官起訴沈慶京對五個協會的捐款行賄應曉薇超過五千萬元但是對於握有實際裁量權的部分她認為的犯罪金額卻只有一千多萬元這兩者的這個金額差距是相差懸殊而且有違經驗法則那如果說沈慶京真的有行賄的意圖跟行為是不可能給一個這麼高額的匯款因為一個議員的有限的職權跟影響力不可能會有四五千萬這麼離譜的行情那而且跟有實權的這個行政體系來說更是輕重失衡所以這邊也可以證明沈慶京給協會的款項的原因動機是在履行自己的一個承諾還有做這個公益的捐助不是針對應曉薇職務上的一個不法對價那後續呢就是公訴議員還說應曉薇在111年6月17號召開協調會去持續護航頂月公司來取得本案的這個建造所以沈慶京在111年的9月透過中情人力中公保全跟中華工程假借捐款的名義分別匯款30萬元合計90萬元到華夏協會然後另外又讓造星化工跟中石化綠能用政治現金的名義各捐款30萬元合計60萬元到應曉薇的政治現金的一個專戶那這部分呢眷內其實有中情人力公司啊還有中公保全公司跟中華工程公司的一個簽程喔跟轉帳的傳票還有匯款的申請單喔都在眷內可以去證明喔那這裡面都其實裡面都是寫著就是支持華夏關懷協會持續推行監索教化問題家庭輔導跟犯罪防治的一個公益事務喔而且也經過這三間公司的董事長親自的一個簽合喔所以從捐款的目的程序啊都可以證明這樣子一個捐助跟行賄是沒有涉及的然後眷內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這三筆各30萬的捐助是沈慶京的受益或是指示辦理喔更沒有也沒有去證明說跟益小威的召開協調會的職務行為喔有任何一個對價所以這個部分喔顯然不是益小威111年6月17號召開協調會的一個賄賂一個對價那造星化工公司跟中石化綠能公司呢在111年9月的時候政治現金各捐款30萬元到益小威的政治現金賺貨這部分是屬於政治現金法許可的合法政治現金的這個捐贈喔那捐贈的金額也在法律規定的上限範圍內喔在法定期間完成申報跟入帳喔沒有任何的違法那這個政治現金的本質就是在於支持候選人的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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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保全公司簽呈、轉帳傳票、匯款申請單",
"中情人力公司簽呈、轉帳傳票、匯款申請單",
"中華工程公司簽呈、轉帳傳票、匯款申請單",
"政治獻金申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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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公益捐贈",
"對價關係",
"市議員職權",
"政治獻金",
"經驗法則",
"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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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_issues": [
"捐款性質之認定(公益捐贈 vs. 行賄)",
"捐款行為與職務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
"政治獻金之合法性與申報程序",
"是否構成行賄或收賄之主觀認識(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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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行賄或收賄之主觀認識(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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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cipants": [
"應曉薇",
"沈慶京",
"辯護律師(發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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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發言者)",
"應曉薇(被告/當事人)",
"沈慶京(相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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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應曉薇是否收受沈慶京賄賂之指控進行辯護。主張京華城減資與捐款之時間點使被告無法預見,且捐款採取公開入帳之方式與行賄之隱密性相悖。同時強調應曉薇作為市議員僅有監督權而無行政裁量權,捐款金額與其職權不符,應屬公益捐贈或合法政治獻金,而非職務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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