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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449 字

來看,政治獻金是不是他人之物,這攸關本案的侵佔罪能不能成立,所以政治獻金究竟是誰的就必須要理清。那在進入政治獻金定義之前,我們先看一下刑法的規定。刑法侵佔罪,不管是普通侵佔罪或公務侵佔罪,都有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就是「他人之物」。我們看一下右邊最高法院 104 年的刑事判決,該判決說:「刑法上所稱之侵佔,係指行為人持有他人之財物,竟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支配。」簡單說,就是要有他人的財物,也要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圖而為侵佔,這是該判決所說的。

那檢方在本案當中主張,在起訴書裡面記載,政治獻金不是個人的財產。那檢察官在準備程式的時候,也說政治獻金是國家的。他所用的理由是:如果政治獻金所說的「歸庫」,這個歸庫不是指國庫的話,難道是指候選人自己的倉庫嗎?所以,檢察官是認為政治獻金是國家的,這個是在筆錄上有這樣的記載。我大概念一下,檢察官就說:如果政治獻金所說的歸庫不是指國庫,難道是指候選人自己的倉庫嗎?因此檢方對於政治獻金的認定就是國家的。

但是我們要問,法律規定的歸庫就是國家的財產嗎?這個部分我們相當的遲疑。我們從政治獻金法上的規定來看,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第 2 項明載:「受贈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符合一定之要件,剩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機關、申報機關,辦理歸庫。」也就是說,在你參選人死亡之後,就政治獻金才有歸庫的問題。這個其實可以對照我們民法的同樣觀念來看,民法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財產,但當一個人被宣告死亡之後,他的財產就會變成遺產。那依照這個民法的規定,這個遺產也是要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之後,如果還有剩餘,就會歸屬國庫,這都是一樣的道理。所以依照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的規定,政治獻金歸庫是在你參選人死亡之後,才有歸庫的問題。那一樣的,無繼承人之遺產,也是在被宣告死亡之後,才有歸屬國庫的問題。

但是這兩個條文都沒有解決一個問題,是什麼呢?就是你參選人生前的政治獻金,到底是誰可以使用,到底是歸誰的?所以我們要探討這個問題,就是捐款人捐政治獻金給你參選人,或者是政黨,成立哪一種的法律關係,就是我們法律人常說的「法律上的原因」。

然後接下來我們引用的這個判決,這個其實在我們準備程式當中就一再提到,這是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判字第 718 號的判決。這個判決我大概念一下,它的故事背景就是有人捐錢給民進黨,所以當時因為這件事情而涉訟,被監察院認定這是政治獻金。那當時行政法院做的這個判決寫說:「民進黨依規定,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因屬捐贈及贈與契約之要約性質;那捐贈人將捐贈、贈與款項匯入該專戶,那就屬於贈與契約之承諾性質。」所以只要捐贈人將贈與款項匯入該政治獻金專戶,該捐贈之贈與契約也就成立了。所以簡單說,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只要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就是要約,捐贈人捐款就是承諾,所以當捐贈人把款項匯到這個政治獻金專戶的時候,贈與契約就成立,這個捐款的物權就會歸屬到受捐贈的你參選人或者是政黨。

我們用一張圖來表示,可以看一下這個圖示,這個錢跑到右邊的政治獻金專戶之後,就成立了這個贈與。那當然昨天有兩位辯護人也都有提到這個觀念,這個基於贈與的原因關係,然後移轉了這個動產讓與,然後物權讓與之後,這個你參選人跟政黨就取得了這個政治獻金的所有權。這不是隻有最高行政法院這樣說,監察院也是這樣講。雖然說他沒有直接明講,但是就監察院所提供之你參選人政治獻金之受贈收據,可以請審長看一下,這個左上角有捐贈者,右下方有一個你參選人,那這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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