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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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右下方有一個「你參選人」這個標題,就是受贈收據。所以也就是說,捐贈者將政治獻金捐給「你參選人」,就成立贈與。這個部分,其實監察院跟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是一致的,所以我們就作個小結。這裡政治獻金就不是「他人之物」,只要捐款到政治獻金所成立的法律關係,就是贈與。捐款人給「你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專戶,這個捐款就成立,「你參選人」或者是政黨就可以使用。政治獻金就不是刑法上侵佔罪所規定的「他人之物」。這個部分我們要特別補充一下。其實我們在整個辯論的過程當中,一直都在強調: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所以基於剛剛的說明,政治獻金就不是刑法侵佔罪的「他人之物」。 那我們再看到另外一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這個其實跟剛剛都有點雷同。那一樣,這個主要也是有一個自然人,就是這邊的上訴人,為了贊助民進黨 94 年底之三合一選舉經費,然後他捐了 500 萬的政治獻金給民進黨。那捐了 500 萬給民進黨,照最高行政法院見解,那隻要他把 500 萬匯進民進黨的政治獻金專戶,這個政治獻金就歸民進黨所用。所以這 500 萬就不是刑法侵佔罪的「他人之物」。 那特別說明的是,既然檢察官主張政治獻金是國家的,而且以此來起訴被告柯文者,那剛剛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有提到會給民進黨的這 500 萬的政治獻金,如果照檢方的邏輯,不也是國家的嗎?那既然是這樣,依照檢方的邏輯,只要有人動用政治獻金,就是這筆國家的錢,就是侵佔。那檢察官上週也一直強調公平、公平、公平,那不應該以一樣起訴柯文者的標準,去查這筆國家的 500 萬有沒有被民進黨侵佔?標準應該是要一致的。 那關於昨天檢察官的論告,我們大概做一點澄清。檢察官其實誤解我們的答辯。我們其實並不是說政治獻金就是柯文者個人的財產。其實柯文者也不認為政治獻金是他個人的財產。我們只是用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想要表達的是:政治獻金不是刑法侵佔罪規定的「他人之物」。而且還有一個根本的問題,這是邏輯上的問題。柯文者的政治獻金專戶的錢,誰可以動用?我想沒有疑義,大家都會認為是柯文者。那既然如此,他何必需要侵佔政治獻金專戶裡面的錢? 所以「你參選人」或這個政黨在使用政治獻金的時候,依法在使用上會有它的限制。就算「你參選人」或政黨使用上違反限制,充其量就是處以行政法罰。這個在我們之前歷次只要有相關證人陳述意見的時候,我們都會提到,這個違反頂多就是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的部分的裁罰問題,他其實並不成立犯罪。 更何況我們要特別強調,柯文者在使用的政治獻金,每一分錢都是用在選舉、政黨的運作上,沒有一分錢淪為私用。接著關於起訴,起訴柯文者以政治獻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顧林飛等 7 人的薪資。這個其實剛透過剛剛的說明可以知道,這個政治獻金其實先撇開使用的部分不談,在所有歸屬的部分,其實他並不是刑法上侵佔的「他人之物」。所以在本件起訴,起訴這個部分認為柯文者涉嫌侵佔,前提就不成立,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不起訴才對。 好,起訴書載明柯文者有指示以柯文者政治獻金專戶的剩餘款,匯款 124 萬作為木可公司員工顧林飛等 7 人的行事費,有涉嫌侵佔。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現在看,其實柯文者有請人去研究這個政治獻金剩餘款的規定。那梁舊局臺務長也有做一些回覆。我想一個想要侵佔政治獻金的人,他怎麼會去做這件事情?事先去研究,然後再來看說是不是我哪邊可以侵佔、哪邊不能侵佔?這個其實跟他這個在化證成案的部分一樣,其實他就是一個基本的觀念,你
原始逐字稿
右下方有一个你参选人这个标题就是受证收据所以也就是说捐赠者将政治现金捐给你参选人就成立赠予这个部分其实监察院跟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就做个小节所以这里政治现金就不是他人之物只要捐款到政治现金所成立的法律关心就是赠予捐款人给你参选人的政治现金专户这个捐款就成立你参选人或者是政党就可以使用政治现金就不是刑法上侵占罪所规定的他人之物这个部分我们要特别补充一下其实我们在整个辩论的过程当中一直都在强调是就是不是所以基于刚刚的说明政治现金就不是刑法侵占罪的他人之物那我们再看到另外一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这个其实跟刚刚都有都很雷同那一样这个主要也是有一个自然人就是这边的上诉人为了赞助民进党94年底之三合一选举经费然后他捐了500万的政治现金给民进党那捐了500万给民进党照最高行政法院见解那只要他把500万汇进民进党的政治现金专户这个政治现金就归民进党所用所以这500万就不是刑法侵占罪的他人之物那特别说明的是既然检察官主张政治现金是国家的而且以此来起诉被告科问者那刚刚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有提到会给民进党的这500万的政治现金如果照检方的逻辑不也是国家的吗那既然是这样依照检方的逻辑只要有人动用政治现金就是这笔国家的钱就是侵占那检察官上周也一直强调公平那不就应该以一样起诉科问者的标准去查这笔国家的500万有没有被民进党侵占标准应该是要一致的那关于昨天检察官的论告我们大概做一点澄清检察官其实误解我们的答辩我们其实并不是说政治现金就是科问者个人的财产其实科问者也不认为政治现金是他个人的财产我们只是用最高行政法院的见解想要表达的是说政治现金不是刑法侵占最规定的他人之物而且还有一个根本的问题这是逻题上的问题科问者的政治现金赚户的钱谁可以动用我想没有疑议大家都会认为是科问者那既然如此他何必需要侵占政治现金赚户里面的钱所以你参选人或这个政党在使用政治现金的时候依法在使用上会有它的限制就算你参选人或政党使用上违反限制充其量就是处于行政法还这个在我们之前历次只要有相关证人陈述意见的时候我们都会提到这个违反顶多就是政治现金法30条的部分的财阀的问题他其实并不成立犯罪更何况我们要特别强调科问者在使用政治现金每一分钱都是用在选举政党的运作上没有一分钱沦为私用接着关于起诉科问者以政治现金支付木可公司员工顾林飞等7人的薪资这个其实刚透过刚刚的说明可以知道这个政治现金其实先撇开使用的部分不谈在所有归属的部分其实他并不是刑法上侵占的他人之物所以在本件起诉乎起诉这个部分认为科问者涉嫌侵占前提就不成立所以我们认为应该要不起诉才对好起诉所载科问者有指示以科问者政治现金专户的剩余款汇款124万作为木可公司顾林飞员工顾林飞等7人的行事有涉嫌侵占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们现在看其实科问者在有请人去研究这个政治现金剩余款的规定那梁舊局台务长也有做一些回复我想一个想要侵占政治现金的人他怎么会去做这件事情事先去研究然后再来看说是不是我哪边可以侵占哪边不能侵占这个其实跟他在这个进化成案的部分一样其实他就是一个基本的观念你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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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之所有權歸屬(捐款人、國家或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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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使用違規是否僅限於行政法處罰(政治獻金法第30條)而非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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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被告/提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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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柯文哲涉嫌侵佔政治獻金之指控進行辯護。主張根據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政治獻金一旦匯入專戶即成立贈與,屬受贈人(參選人或政黨)所有,不屬於刑法侵佔罪定義之「他人之物」。辯方強調政治獻金之使用若有違規,僅涉及《政治獻金法》之行政裁罰,不構成刑事犯罪,且款項均用於選舉與政黨運作,並無私用,因此認為侵佔罪之前提不成立,應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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