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235 字

彩豐公司負責人孫丁君有意無償提供民眾黨宣傳物資,在涉及經濟利益的情況之下,基於公益侵佔的犯意聯絡,使孫丁君將原本要捐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三百萬元匯入木可公司,檢方遂認為柯文哲涉嫌侵佔。但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在檢視所有卷證資料後,我們發現一件事——柯文哲到底知不知道彩豐公司要匯款給木可公司?先不管他是否有指示或參與,他到底知不知悉這件事情?從檢察官的舉證中是看不到的。所以,柯文哲到底知不知道彩豐公司有匯款三百萬元給木可公司呢?我們詢問當時負責接洽的黃珊珊:「孫丁君有向你表達要用贊助或其他方式支援柯文哲,這件事你有跟其他人說過嗎?」她回答:「沒有。」除了秘書之外,黃珊珊有沒有把孫丁君想要幫忙的事告訴柯文哲?黃珊珊表示:「這件事不可能告訴柯文哲,這種情況在選舉期間很常有。」簡單來說,依照黃珊珊的說法,柯文哲根本不可能知道彩豐公司有捐款。因此,從這張圖來看,不管從支持者孫丁君、彩豐公司、黃珊珊、李文娟到木可公司,從上到下沒有人告訴過柯文哲這件事。

那麼,彩豐公司支援民眾黨的方式是直接捐款,還是提供其他贊助呢?從孫丁君的筆錄可以看得出來,彩豐公司其實一開始就沒有要直接捐款給民眾黨,他要做的只是贊助宣傳、廣告、行銷,也就是幫忙宣傳廣告行銷。黃珊珊也提到,在選舉期間會有許多支持者支援候選人,這些人有時候不太會直接捐款,有時候自己去做,有時候可能只是打個招呼。所以支持者除了捐款之外,也會幫忙做看板,或是幫忙準備一些便當。這其實符合《政治獻金法》上關於「其他經濟利益」的規定與定義。簡單來說,檢方主張彩豐公司要捐款政治獻金給民眾黨,但實際上根本沒有要捐款,他要做的只是贊助民眾黨的宣傳廣告行銷費用,這符合《政治獻金法》中「其他經濟利益」的規定。因此,自然就不會存在檢方主張應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的金流。

但我們要特別強調,檢方主張被告柯文哲侵佔這筆三百萬元,然而從所有檢方提出的證據與卷證內容中,完全看不到檢方證明柯文哲有涉入,甚至是知情這件事情;他既沒有持有,也沒有為所有權人,如何構成侵佔?檢方根本沒有證明。所以,辯護人看到這裡,在詳讀相關卷證時其實很感慨。我們以前常聽到一句臺語俗諺:「看到黑影就開槍」,意思是不分青紅皂白,寧可錯殺,不可錯放。在本案中,尤其在彩豐公司這部分,我們看不到檢方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柯文哲有涉入,卻依然起訴他。這是否代表檢方真的已經做到「只要看到柯文哲就開槍」的地步?

再來,我們看到檢方起訴主張:柯文哲為了募集選舉資金,基於公益侵佔的犯意舉辦了 KP 秀演唱會,並以木可公司收取的寧要公司會付的門票收益七十七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未存入柯文哲的政治獻金專戶,因而侵佔政治獻金。這裡要先釐清一點:KP 秀的門票收入是政治獻金嗎?這部分我們要討論一下。依照《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不相當對價之給付,這些都是政治獻金。那麼,KP 秀是募款活動嗎?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21.txt",
  "chunk_index": 21,
  "documents_referenced": [
    "《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一項",
    "孫丁君筆錄",
    "檢方起訴書/卷證資料"
  ],
  "end_seconds": 6495,
  "keywords": [
    "KP秀",
    "侵佔",
    "其他經濟利益",
    "彩豐公司",
    "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專戶",
    "木可公司"
  ],
  "legal_issues": [
    "KP秀門票收益是否屬於政治獻金之法律定義",
    "是否構成侵佔罪(缺乏持有意圖與知情證據)",
    "款項性質認定:屬於「政治獻金」或《政治獻金法》之「其他經濟利益」"
  ],
  "legal_issues_raw": [
    "是否構成侵佔罪(缺乏持有意圖與知情證據)",
    "款項性質認定:屬於「政治獻金」或《政治獻金法》之「其他經濟利益」",
    "KP秀門票收益是否屬於政治獻金之法律定義"
  ],
  "participants": [
    "孫丁君(彩豐公司負責人)",
    "李文娟",
    "柯文哲",
    "檢方",
    "辯護人",
    "黃珊珊"
  ],
  "participants_raw": [
    "柯文哲",
    "孫丁君(彩豐公司負責人)",
    "黃珊珊",
    "李文娟",
    "檢方",
    "辯護人"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xV6hqj2Ybds:chunk_0021",
  "session_date": "2025-12-23",
  "session_id": "xV6hqj2Ybds",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6195,
  "summary": "辯護方針對檢方指控柯文哲涉嫌侵佔彩豐公司三百萬元及KP秀門票收益之案件進行辯論。辯方主張柯文哲對彩豐公司匯款至木可公司一事完全不知情,且該筆款項性質應為《政治獻金法》中的「其他經濟利益」(贊助宣傳廣告),而非應匯入專戶的政治獻金。此外,辯方質疑檢方在缺乏證據證明柯文哲持有或知情的情況下仍提起起訴,並針對KP秀門票收入是否屬於政治獻金提出法律爭議。",
  "video_id": "xV6hqj2Ybds",
  "raw_text_key": "text/xV6hqj2Ybds/raw/chunk_0021.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xV6hqj2Ybds/cleaned/chunk_0021.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