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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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有與會,那這個會議的結論就是要因應選戰需求所設計的商品,從設計、販售、金流,全責單位都統一由李文宗負責。所以到此,這個募款換小物就轉成了由李文宗責成李文宗去負責,由募可公司來販售小物。所以依照核心小組的會議記錄,當時靜總就是決議將募款小物商品化,那這個結論怎麼落實,就交由李文宗去處理。 那基於這個核心小組會議,李文宗做了哪些事情呢?我們來看一下。並胡人當時有問他,這個有提示募可跟凡帝公司的這個商品合約書,裡面有提到一些製作商品相關的細節,有跟李文宗確認這份合約是不是他基於這個核心小組的會議才去找了廠商,他說是的。所以等於是說,基於李文宗在那次核心小組會議之後,就受命來做這些事情,去找廠商來製作。 那同時我們也問他,關於這些短袖 T 恤、長袖 T 恤、KP 聯名金品、男女表、試式這些鑰匙圈、貼紙這些相關的小物,是不是也是他基於這個核心小組會議的結論才去找廠商做的,他說對,都是一樣的。而且重點是什麼?重點是他說這個募可賣小物的產品,是跟前面的第一波、第二波是不一樣的,是新的商品,所以是有別於募款換小物的部分,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那我們也跟李文宗確認,這個廠商的部分,是不是廠商、商品來源、樣式還有售價,都是他基於這個會議結論所做的努力,他說是,應該算是吧。所以我們來看,基於李文宗的證詞,我們來搭配證物來看。我們從進種的第一波、第二波的製作廠商,跟募可公司找的廠商,我們看到右邊的募可公司找了凡帝公司、蒂頂公司,還有美琪公司,這個明顯都跟進種的一、二波的公司不同,可見李文宗是另外找廠商來做的,包含這些小物的部分。這些在右邊關於貼紙這些圖章的部分,其實都跟一、二波的部分不一樣。 而且最重要的是價差不同。這個當時在互動詰問時也問過李文宗,這個募款換小物的倍數大概在四到九倍,那募可的部分大概就兩到三倍。從這張表可以看得出來,募款換小物的價差是四到九倍,那募可賣小物是兩到三倍,倍數來講明顯不同。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因為這是本質上的不同。募款是為了要尋求支持者的捐款認同,它取得這個小物只是為了要紀念性質用,就比如說我們今天如果要捐一個捐款,捐一萬塊可能會得到候選的一張感謝狀,十萬塊可能也會有一張,不管捐到多少錢都是一張感謝狀。但相較於募可公司販售,它是賣商品,所以它的價格就會明顯貼近於成本,所以利潤的空間也跟一般的商業行為沒有太多的差別。所以從這個倍數來講,價差的倍數來說,一、二波明顯高於第三波,所以證明這兩件事情本質上,募款跟販售本質上是不同的。而且募款會開收據,賣小物會開發票。 所以做個小結,募款換小物就是在讓捐款人捐款支援,取得小物只是為了紀念,它本質上是跟商業販售是不同的。那李文宗也說他今天賣小物找的廠商,商品的品項、樣式、成本、價格都跟一、二波明顯不同。而且募可賣小物是以成本的兩到三倍作為商品的售價,這個相較於商品的市場價格,其實並沒有過高的情況,其實並不是不相當的對價。那這些收入也是直接會到募可公司,所以這個小物的收入、錢的所有權自始就是募可公司的,柯文哲沒有介入,也沒有持有,更不要說有意持有為所有權。 再來就採封情資的部分,齊務書認為直接看到齊務書的事實,齊務書認為被告柯文哲跟李文宗、李文娟,他明明知道政治獻金都應該存進政治獻金專戶,那在知道採封公司負責人孫丁君有意要提供、無償提供民眾黨宣傳。
原始逐字稿
有与会那这个会议的结论就是要因应选战需求所设计的商品从设计贩售金流全责单位都统一由李文宗负责所以到此这个募款换小物就转成了由李文宗责成李文宗去做负责由募可公司来贩售小物所以依照核心小组的会议记录当时静总就是决议将募款小物商品化那这个结论怎么落实就交由李文宗来处理那基于这个核心小组会议李文宗做了哪些事情呢我们来看一下并胡人当时有问他这个有提示募可跟凡帝公司的这个商品合约书里面有提到一些制作商品的相关的细节有跟李文宗确认这份合约是不是他基于这个核心小组的会议才去找了厂商他说是的所以等于是说基于李文宗在那次核心小组会议之后就贤命来做这些事情去找厂商来做那同时我们也问他关于这些短袖的T恤长袖T恤KP联名金品男女表调试这些钥匙圈贴纸这些相关的小物是不是也是他基于这个核心小组会议的结论才去找厂商做的他说对都是一样的而且重点是什么重点是他说这个木可卖小物的小物产品是跟前面的第一波跟第二波是不一样的是新的商品所以是有别于木款换小物的部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我们也跟李文宗确认这个厂商的部分也是不是厂商商品来源样式还有售价是不是都是他基于这个会议结论所做的努力他说是吧应该算是吧所以我们来看基于李文宗的证词我们来搭配证物来看我们从进种的第一波第二波的制作厂商跟木可公司找的厂商我们看到右边的木可公司找了凡蒂公司蒂顶公司还有美琪公司这个明显都跟进种的一二波的公司不同可见李文宗是另外找厂商来做的包含这些小物的部分这些在右边关于贴纸这些图章的部分其实都跟一二波的部分不一样而且最重要的是价差不同这个当时在交互结婚社也问过李文宗这个木款换小物的倍数大概在四到九倍那木可的部分大概就两到三倍从这张表可以看得出来木款换小物的价差是四到九倍那木可卖小物是两到三倍倍数来讲明显不同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因为这是本质上的不同木款是为了要寻求支持者的捐款认同它取得这个小物只是为了要经验性质用就比如说我们今天如果要捐一个捐款捐一万块可能会得到候选的一张感谢状十万块可能也会有一张不管捐到多少钱都是一张感谢状但相较于木可公司贩售它是卖商品所以它的价格就会明显贴近于成本所以利润的空间也跟一般的商业行为没有太多的差别所以从这个倍数来讲价差的倍数来说一二波明显高于第三波所以证明这两件事情本质上木款跟贩售本质上是不同的而且木款会开收据卖小物会开发票所以做个小节木款公司就是木款的小物就是在让捐款人捐款支持取得小物只是为了纪念它本质上是跟商业贩售是不同的那李文宗也说他今天卖小物找的厂商商品的品项样式成本价格都跟一二波明显不同而且木可卖小物是以成本的两到三倍作为商品的售价这个相较于商品的市场价格其实并没有过高的情况其实并不是不相当的对价那这些收入也是直接会到木可公司所以这个小物的收入钱的所有权自始就是木可公司的柯文哲没有介入也没有持有更不要说有意持有为所有的清湛再来就采封情资的部分齐务书认为直接看到齐务书的事实齐务书认为被告柯文哲跟李文宗李文娟他明明知道政治现金都应该存进政治现金专户那在知道采封公司负责人孙丁君有意要提供无偿提供民众党宣传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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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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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可公司與凡帝公司之商品合約書",
"廠商對照表(包含凡帝公司、蒂頂公司、美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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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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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募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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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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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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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款與商業販售之法律性質區分",
"商品對價之合理性(是否構成不相當對價)",
"政治獻金專戶之存放義務",
"資金所有權之歸屬(募可公司 vs 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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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款與商業販售之法律性質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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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cipa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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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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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內容主要在論證「募款換小物」與「募可公司販售小物」在法律本質與操作上的差異。重點在於說明李文宗受核心小組會議指派,獨立負責募可公司的商品設計、廠商接洽及金流管理。透過對比一、二波募款與第三波募可販售之廠商、商品樣式、價差倍數(募款4-9倍 vs 販售2-3倍)以及會計處理(收據 vs 發票),主張募可公司的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販售,其收入所有權歸屬於募可公司,與柯文哲無關,且並非政治獻金之違法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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