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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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單這個部分剛剛說過了。那 8 月 10 號究竟市長有沒有看提報單?如果他有看提報單,他就會看到公務員的意見,他就會看到公務員寫到本案是自創冗甲的首例,他就會看到公務員寫到是突破現行法令規定,但說明不夠充分。反而他會因為看了提報單,去加深對於案件的瞭解跟認知。所以市長不是、也不應該是單純依照提報單做出決定的橡皮圖章或是牽線木偶。我相信市長本人應該也不是。如果是涉及到巨大爭議的案件,當然是應該要謹慎維持。 所以重點不在於說 PM 是不是一定要把工作完成。我們簡面花很多時間在討論 PM 到底要不要把工作完成,不只在這件事情上面。重點是在於說,都委會公務員對申請案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彭振聲他又身兼了都委會的主席跟副市長。如果他的定位必須要公正、中立、超然,他就不宜積極地去協助申請單位,不然就是「既當裁判又當球員」。所以因為市長這樣的批示,會導致彭振聲在 7、8、3 次會議的時候,身份跟任務會有三個任務跟三個身份:他第一是會議的主席;他第二是進華城案的 PM,要盡速協助業主提供資料;而且他還是需要依照市長的交辦去加速行政的流程,去讓進華廣場盡早完工。但是第二、三項的任務,是跟他第一個任務——會議主席必須要公正超然的這個立場——是相互矛盾的。所以就會讓他在實行相關業務的時候,失去客觀性。 9 月 9 號的時候,都委會召開了 7、8、3 次會議。這次會議因為跟彭振聲副市長比較有關係,一些細節的部分我們會在禮拜五的時候比較做詳細的說明。我們之前只稍微簡單講幾件事情,就是在這次會議當中,還是會有委員提出質疑。薛昭信委員說呢,他們請都委會或者都發局去說明前面兩次變更都市計畫在法庭上面的依據跟重點。這次爭取樓地板面積的獎勵跟增加對價關係是什麼?中間有很多新的名詞出現,它的適法性到底是通案還是個案?是不是也可以說明一下? 我們在邵琇珮跟彭振聲副市長他們的回應當中,我們其實沒有看到適法性一個直接的回應。邵琇珮有提到說,因為不是適用圖管的臺北市通案原則,那當初的執照已經實施過了,就回到圖管的管制,所以把這個 120284 給刪掉。這個部分,京華城公司有提出行政救濟,那訴訟的部分,我記得我們北市府應該是勝訴的。邵琇珮有這樣的解釋,那這部分屬於京華城個案的方式來做變更跟處理。 那主席彭振聲副市長就說,本案不是都市更新,那簡單說明一下之後呢,他就讓本案做出了決議透過的一個決定。好,那這個會議當中啊,其實都沒有討論過到底對價性是不是充分。講官,對不起,辯護人在審判中有去問過當時的委員徐國誠,有沒有其他對價性不足的地方。徐國誠當時回答說呢,當下委員拿到的這些幕僚單位或是都發局提供的意見資料都很少,針對對價性夠不夠,給我們作為判斷基礎。辯護人進一步問說,當天大會是用什麼樣的方式透過決議?徐國誠說,主席問大家這個案件有沒有意見就透過。某種程度來說,是由他——就是主席——來做出最後的決定。別後有在問一些相關到底會議過程的問題,那其實徐國誠有提到,如果想法委員們之間沒有趨於一致的情況,底下主席可以靜置地去做一些決定,要讓他再走下去,讓他透過或者是不透過。而當主席最後定奪要透過或不透過的時候,大部分的委員也就不再表示意見。這個是他所描述的、他所看到的、他所經歷過的都委會在會議開會的過程的一個狀況。 後來在 9 月 9 號下午 4 點 33 分,林欽榮就傳訊你跟省清晶說:「報告主席,恭喜您,今天下午都委會 7、8、3 次會議,進華城案已經順利透過。」顯示已經透過的馮正明、黃臺生、郭瓊、何方子、徐阿雪等委員,以及劉秀玲局長、林中堅局長等人,均衡幫忙。所以在 10 月 1 號的時候,就本案都市計畫正式的公告。到此為止,進華城他就多得到了 5585.118 平方公尺,計價我們剛剛有提到,平均市價是 121 億 545 萬 6748 元。 11 月 11 號的時候,苗博拉議員在議會質詢市長進華城案。苗博拉那時候提出來的質疑是說,法律依據是什麼?給這些冗金獎勵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哪一條說你可以給這些冗獎?那黃一平局長那時候有提到說,其實進華城案並不是都市更新的案件。市長本人也有說,就是我們剛剛有提到的,每個人來都一樣的條件就可以了,每個人都用同樣的標準就好了。所以當如果是假設像市長所說的,每個人都用同樣的標準就好了,那為什麼進華城的標準跟別人不太一樣?當議員已經耳提面命地去提醒市長要有所作為的時候,市長到底有沒有去依照議員的質詢去確認這件事情的適法性?最高法院一百
原始逐字稿
提报单这个部分刚刚说过了那8月10号究竟市长有没有看提报单如果他有看提报单他就会看到公务员的意见他就会看到公务员写到本案是自创冗甲的首例他就会看到公务员写到是突破现行法令规定净化成说明不够充分反而他会因为看了提报单去加深对于案件的了解跟认知所以市长不是也不应该是单纯依照提报单做出决定的橡皮图章或是牵线木偶我相信市长本人应该也不是如果是涉及到巨大争议的案件当然是应该要谨慎维持所以重点不是在于说PM是不是一定要把工作完成我们简面花很多时间在讨论PM到底要不要把工作完成不只在这件事情上面重点是在于说都委会公务员对申请案是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彭振聲他又身兼了都委会的主席跟副市长如果他的定位必须要公正中立超然他就不宜积极的去协助申请单位不然就是求援兼裁判所以因为市长这样的批示会导致彭振聲在七八三次会议的时候的身份跟任务会有三个任务跟三个身份他第一是会议的主席他第二是进华承案的PM要尽速协助业主提供资料而且他还是需要依照市长的交办去加速行政的流程去让进华广场尽早完工但是第二三项的任务是跟他第一个任务会议主席必须要公正超然的这个立场是相互矛盾的所以就会让他在实行相关业务的时候就会让他失去的客观性9月9号的时候都委会召开了七八三次会议这次会议因为跟彭振聲副市长比较有关系一些细节的部分我们会在礼拜五的时候比较做详细的说明我们之前只稍微简单讲几件事情就是在这次会议当中还是会有委员提出质疑薛昭信委员说呢他们请都委会或者都法局去说明前面两次变更都市计划在法庭上面的依据跟重点这次争取楼地板面积的奖励跟增加对下关系是什么中间有很多新的名词出现它的试法性到底是通案还是个案是不是也可以说明一下我们在邵琇珮跟彭振聲副市长他们的回应当中我们其实没有看到试法性一个直接的一个回应邵琇珮有提到说因为不是适用图管的台北市通案原则那当初的执照已经实现过了就回到图管的管制所以把这个120284给删掉这个部分金华城公司有提出行政救济的那诉讼的部分我记得我们北市府应该是胜诉的邵琇珮有这样的解释那这部分是属于金华城个案的方式来做变更跟处理那主席彭振聲副市长就说本案不是都市更新那简单说明一下之后呢他就让本案做出了一个决议通过的一个决定好那这个会议当中啊其实都没有讨论过到底对价性是不是充分的讲官对不起辩护人在审判中有去问一下当时的委员徐国诚有没有其他对价性不足的地方徐国诚当时回答说呢当下委员拿到的这些幕僚单位或是都发局提供的意见资料都很少针对对价性够不够给我们作为判断基础辩护人进一步问说当天大会是用什么样的方式通过决议徐国诚说主席问大家这个案件有没有意见就通过某种程度来说是由他就是主席来做出最后的决定别后有在问一些相关到底会议过程的问题那其实徐国诚有提到如果想法委员们之间没有趋于一致的情况底下主席可以静置的去做一些决定要让他再走下去让他通过或者是不通过而当主席最后定夺要通过或不通过的时候大部分的委员也就不会再表示意见这个是他所描述的他所看到的他所经历过的都委会在会议开会的过程的一个状况后来在9月9号下午4点33分林欽榮就传讯你跟省清晶说报告主席恭喜您今天下午都委会七八三次会议进华城案已经顺利通过显示已经沟通过的冯正明黄台生郭琼何方子徐阿雪等委员以及刘密农局长林中坚局长等人均衡帮忙所以在10月1号的时候就本案西部计划正式的公告到此为止进华城他就多得到了5585.118种计品经过见价我们刚刚有提到平均市价是121亿545万6748元11月11号的时候苗博拉议员在议会咨询科市长进华城案苗博拉那时候提出来的质疑是说法律依据是什么给这些冗金奖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哪一条说你可以给这些冗奖那黄一平局长那时候有提到说其实进华城案并不是都市更新的案件市长本人也有说就是我们刚刚有提到的每个人来都一样的条件就可以了每个人都用同样的标准就好了所以当如果是假设像市长所说的每个人都用同样的标准就好了那为什么进华城的标准跟别人不太一样当议员已经耳提面面的去提醒市长要有所作为的时候市长到底有没有去依照议员的质询去确认这件事情的司法性最高法院一百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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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與公正性:都委會主席同時擔任案件PM,是否影響審核之客觀性。",
"對價性不足:爭議焦點在於獎勵之對價關係是否充分,以及相關審查資料是否完整。",
"行政程序之適法性:關於冗容積獎勵的法律依據及其是否突破現行法令。",
"都市計畫變更之適法性:本案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法或僅為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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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京華城案在都委會審議過程中的爭議。重點在於市長是否透過提報單知悉本案為「自創冗容積」且突破法令之首例;副市長彭振聲身兼都委會主席與案件PM,被質疑存在利益衝突(既當裁判又當球員)而喪失客觀性。此外,提及9月9日都委會會議中,委員對對價性不足及適法性提出質疑,但最終由主席主導通過,導致京華城獲得大量額外樓地板面積,並提及後續市議員苗博拉在議會中對其法律依據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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