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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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 字

都市設計工具只有第三科。當時第三科表示,申請容積獎勵額度達到百分之二十八,開發量體大,應由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都委會)確定。本案係由土地捷運關係人經法整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為促進土地利用」申請,故獎勵專案與獎勵額度、容積總量,應具有公益性、貢獻度與對照關係,應由該公司向本府都委會說明後,經委員討論。

都市規劃單位於 109 年 10 月 11 日先簽呈給局長。我當時建議,是否直接依照監察院 105 年調查報告及 105 年決定案文,因為刑事要件都符合,所以是否辦理公開展覽。當時第一次這樣子,但我認為都發局還是要基於溝通跟建立的立場去做檢視,也不能退太多次,否則製造的可能又被監察院糾正。因此我採用折衷方式,先批示請申請者補充公益性跟貢獻度。初步要求經華城公司對西部計畫進行補充,同時我也請邵琇珮於 109 年 10 月 12 日主持專家學者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這個比較慎重。

建管單位後來依照會議紀錄修正西部計畫,速度送到都市規劃單位。都市規劃單位於 109 年 10 月 27 日先簽會第三科,也就是土地設計科。該兩科當時都沒有意見,所以就往上簽到局長。我這邊也沒意見,就往上簽到府級長官。後來經科市長核准,辦理公開展覽。

當時都發局總工程師邵琇珮、科長楊日正也在軍演作業中表示,當時簽送公展是因為刑事要件已經齊備,依法簽送公展,並沒有違背前案。前案係送都委會實質透過後,才成為具有法律效果的西部計畫修正案。審議案能否提交都委會,依照都委會前執行秘書劉秀玲在軍演作證,是都委會的權責,也就是說他也可以選擇是否已經都審查期了。當時他說那個可以到都委會了,這個已經都委會幕僚審查後認為合法,所以才送都委會。所以都委會依照法定程式辦理,並沒有違法。前案係由都委會幕僚審查合法後,才提到都委會審議。因此,都委會簽送公展除了是合法的行政程式以外,也跟後續西部計畫修正案審議透過沒有因果關係。

這個我要為什麼要講?因為起訴書有講說,經華城公司的西部計畫案於 109 年 8 月 29 日提出後,局長因應曉薇議員的壓力,以致邵琇珮總工程師跟楊日正科長沒有時間討論計畫完整性,局長有給我們壓力要盡速辦理公展。這個跟事實不符。在審判中,邵琇珮跟楊日正都說,刑事要件都齊備了,所以可以公展,我怎麼會有給他壓力呢?

第六點我再講一下,起訴書裡面有講到,我不理會都發局公務員要求先離京基金法城西部計畫四瓦省的要求,反而利用北市府的資源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而且在 109 年 10 月 12 日召開的專家學者座談會裡面,都委委員表示,未經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別墅都市更新單元不得,無法令依據取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起訴書指稱我無視都發局公務員審查建法序,西部計畫是法性的許可權,此不適用無準用都市更新條例跟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的榮譽獎勵,透過參考玩文字遊戲違法獲得。這個也是不實的指控。

其實在審判中有很多公務員都論證說這個是違法沒問題,我一下就講一下。第一個,其實 109 年 10 月 12 日邵琇珮主持的專家學者座談會,邀請是我勾的。邀請三個都委會委員,還有三個都市設計審議會(都審會)委員,還有都發局的相關科長。會議的說明就是在表示說,是在討論該西部計畫案引用條文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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