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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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在討論該都市更新計畫案引用條文之合法性,以及申請容積獎勵之合理性跟可行性等問題,作為都市局初步檢視之參考,以昭慎重。如果當時我是如簡安官所指控的,我不理會公務員的要求,先釐清計畫之合法性,我也不會要求訊息費召開專家學者執行會議,所以這個是錯誤的指控。 第二點,至於容積獎勵跟額度的部分,也是依照 99 年 6 月 17 日會議紀錄,取得容積獎勵並不一定要有法令依據。就是我剛剛一直在講,透過都市更新程式申請容積獎勵,把申請容積的額度跟專案納入都市更新計畫書規定,經公展度合會審議,也可以取得容積獎勵,這是沒問題。我自己也帶過營建署三年半,那這個部分本來就是營建署一貫的看法,所以才有一個解釋令。 合法性部分我再講一下,取得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耐震設計之標準,容積獎勵並不是都跟《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專有。而且實績獎勵跟規模獎勵常見於各縣市的都市更新計畫中。像臺北市南港輪胎,它是擬定都市更新計畫,然後同時劃定為「都更單元」,那「都更單元」它的容積上限是 50%。那也規定說,你如果取得 50%,你就不能再依照都市更新計畫取得 15% 以內的實績獎勵。它是這個意思,而不是公訴檢察官講的:「因為你是劃定都更單元,所以才給你實績獎勵」。不是,不是都跟《獎勵辦法》裡面有八種容積獎勵,其中包括實績獎勵跟規模獎勵。那它是在南港輪胎那個都市更新計畫書裡面,你聽的時候說你可以有二到 15% 的容積獎勵(實績獎勵),另外我也幫你劃定為都更單元,所以你如果依照《都更條例》的話,你可以 50% 的容積獎勵。 但是你如果可以選擇,還有剛剛講那個臺北大學特定區,它大概 912-2818,臺北大學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析管制要點。這個陳志明他也帶過營建署,就是藍區隊,那他也知道這個。因為他屬於中央,後來到地方政府,他也知道這個臺北大學特定區計畫確實也是透過都市更新計畫,給他實績獎勵跟規模獎勵。這等一下好像也有講到。 所以本案審理期間,紀念所傳的證人,包括邵琇珮、劉秀玲,都表示本案合法性是沒有問題。因為建法城案不是都更案,也沒有直接適用都更獎勵,只是援引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的部分獎勵專案,就是八種中的三種。那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四條申請,並循都市計畫程式辦理。而且專家學者進入會議以後,建法城公司已經將容積獎勵額度下修,獎勵額度的上限跟都更不一樣。建法城案上限是 20%,不是說 20%,但是上限是 20%;那都更區上限是 50%。所以合法性是沒問題,他們都認為沒問題。 那第四小點,109 年 127 號都更處簽呈公斬的那個所謂的「準用」。我剛剛有講過,因為是都更處,他有看到你怎麼準用。其實當時他要求建法城公司要做一個準確的說明,所以他在修訂內容裡面,修訂內容第六點有註明他是「準用」。準用保證金,就是申請人履行義務,應以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跟繳納保證金,其相關執行機制跟應遵行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是這樣子,我不是說準用《都更條例》,並不是。 那第五點是專家學者執行會議,總共六個委員,那其實有四個是支援。那劉一三是說可以參考都更容積的辦法,其他三位是支援,那有兩位是不支援,是比較質疑。所以並不是簡安官所講的「因為是四者無睹」,他只看到自己想要的部分,有兩個。所以這個不能同意,他是這個意思。但是 109 年 11 月 17 日我們公開……
原始逐字稿
在討論該西部計畫案引用條文的司法性那申請容積講義的合理性跟可行性等問題作為多大局初步檢視的參考以照慎重如果當時我是如簡単官所指控的我不理會公務員的要求先釐清計畫整理司法性我也不會要求消息費召開專家選手執行會議所以這個是錯誤的指控第二點至於容許獎勵跟額度的部分就是也依照念中文一念書99年6月17日會議紀錄取得容許獎勵並不一定要有法令依據就是我剛剛一直在講透過度假程序申請容許獎勵把申請容許的額度跟項目納入西部計畫書規定經公展度合會審議也可以取得容許獎勵這是沒問題我自己也帶過銀建署三年半那這個部分本來就是銀建署一次的看法所以才有一個解釋令司法性的部分我再講一下取得利建署 智慧建署耐震設計的標準容許獎勵並不是都跟榮獎辦法專有而且實成獎勵跟規模獎勵可以常見於各縣市的西部計畫中像台北市南港輪胎它是擬定西部計畫然後同時劃定為多更單年那多更單年它的容許的上限是50%那也規定說你如果取得50%你就不能再依照西部計畫取得15%以內的實成獎勵它是這個意思而不是公訴檢察官講的因為你是劃定多更單年所以才給你實成獎勵不是都跟榮獎辦法裡面有八種容許獎勵其中包括實成獎勵跟規模獎勵那它是在南港輪胎那個西部計畫書裡面你聽的時候說你可以有二到15%的容許獎勵實成獎勵另外我也幫你劃定為多更單年所以你如果依照多更條例的話你可以50%的容許獎勵但是你如果你可以選擇還有剛剛講那個台北大學特電區他大概912-2818台北大學特電區計畫土地使用分析管支要點這個陳志明他也帶過銀建署就是藍區隊那他也知道這個因為他屬於中央後來到地方政府他也知道這個台北大學特電區計畫確實也是透過序幕計畫給他實成獎勵跟農區獎勵這等一下好像也有講到所以本案審理期間紀念所傳的證人都計畫專領的證人包括邵琇珮劉秀玲都表示本案事法性是沒有問題因為建法城案不是多更案也沒有直接適用都更獎勵只是援引都更容獎辦法的部分獎勵項目就是八種中的三種那依照都市教法第二四條申請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而且專家學者進入會議以後建法城公司已經容許獎勵額度下修獎勵額度的上限跟都更不一樣建法城案是上限是20%不是說20%但是上限是20%那都更區上限是50%所以事法是沒問題他們都認為沒問題那第四小點109年127號都阿級簽程公斬的那個所謂的準用我剛剛有講過因為是都更處他有看到你怎麼準用其實當時他要求經法省公司要做一個準確的說明所以他在修訂內容裡面修訂內容第六點有注明他是準用保證金就是申請人履行義務應以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跟繳納保證金其相關執行機制跟應遵行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總理講的辦法是這樣子我不是說準用都更條例並不是那第五點是專家學者執行會議總共六個委員那其實有四個是支持那劉一三是說可以參考都更容量的辦法其他三位是支持那有兩位是不支持是比較質疑所以並不是簡安官所講的因為是四者無睹他只看到自己想要的之語的部分有兩個所以這個不能同意他是這個意思但是109年11月17日我們公開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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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績獎勵與規模獎勵之適用條件",
"行政程序中「準用」規範之定義與範圍(針對《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更新計畫中容積獎勵之合法性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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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一三(專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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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為被告或相關人員之陳述,旨在反駁簡安官之指控,並針對都市更新計畫中容積獎勵的合法性、程序及準用規範進行說明。陳述者強調容積獎勵不必然僅限於特定法令,可透過都市更新計畫書及審議取得,並舉南港輪胎及臺北大學特定區為例,說明實績與規模獎勵之實務操作。針對建法城案,強調其非都更案而是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辦理,且獎勵上限(20%)低於都更區(50%),並澄清「準用」之對象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而非《都更條例》,最後針對專家學者會議之支持程度提出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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