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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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 字

他是這個意思,但是 109 年 11 月 17 日我們公開展覽書中,那個書裡面並沒有什麼參考引用「讀更多」的辦法,都沒有。所以我並沒有什麼玩文字遊戲,他純粹就是所讀的程式。

那第七點我要講一下對價性跟價值判斷。這個我們在形式答辯狀裡面也有寫,那我在這邊先做一個說明。對價性涉及價值判斷,不應該也不適合由都化局來認定。反正西部計畫的變更案是京華城公司提出,那計畫內容應由京華城公司去說服都委會。都化局在都委會還沒有特別要求之下,沒有必要也不宜將自己當作申請人進行試算。我想這個就是因為監察院糾正以後,我們才這樣的調整。

那 114 年 6 月 3 號臺北建管處補充理由書第 18 點,公訴人一指指稱:「縱使以都委會審議階段以增加前述的各項回饋專案,其對價性仍有意義,走回饋到公展前的都化局審查階段,上開回饋專案均未提出,對價性是嚴重欠缺。」那是時候嚴重欠缺?其實在剛剛我有講過,在公展階段的時候,都已經有增加一些公益性跟貢獻度,比如說任養護身公園別側、東側、南側當然要退縮,值雙百路數優性的獎益要扣除,這些都已經有做了必要的修正。

那依照監察院剛剛講那個 105 年的調查報告跟 105 年的糾正案裡面,我想這個我們補充那個答辯狀都有。那我這邊再快速的講一下,就是說有關該西部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的調整,包括容積率、使用專案跟整體開發等,以及使用強度的合理性跟可決性,均屬都委會的審議權責。故除形式上設有違反都市規劃相關法令的情形外,應由審理機關,就是都化局,退請申請人補正案,即應辦理公園展覽送行臺北市都委會審議。所以公園展覽以前的都化局的實質審查,並不包括實質內容審查。其區別是申請的主體不一樣,那第二四條是土地開發人為主體,那並不是都化局。所以都化局的審查是形式要件審查,這是監察院他的糾正案的一個要旨。

那都化局他只是指導照辦,那實質內容就剛剛我講的那些。所以金華所傳的證人包括邵琇珮、張立立、楊智勝,以及都化局的前職員秘書劉秀玲,都表示實質判斷應由都委會進行。因為本來是由土地開發人申請,需不需要修正案不是都化局提出,所以都化局沒有立場幫申請人試算,應由申請人自行向都委會做說明並協商。如果都化局要求,都化局會遵守都委會的要求進行試算,並提供資料給都委會。

那我們都化局的專門委員張立立,還有楊科長楊智勝科長,也都認為證稱公益性跟對價性的認定是屬於都委會的,是屬於價值判斷。這個價值判斷的認定權在於都委會。那臺北地檢署指控臺北市政府都化局並沒有主動試算,或對於對價性進行詳細的說明,這是違法。他認為我們是違法,但是這樣的話我們認為說他是誤認那個審理主體。這個陳志明秘書長也有一樣的看法,他也一樣,我們等一下辯論狀也有講到。陳志明秘書長也一樣的看法,他也是學都化局的,他也認為說如果是審理主體提出的話,就由他們向都委會說明;如果是都化局自己主辦的話,當然都化局自己就要做一些的對價性或是回饋的一些規劃。

所以退一步言之,假如檢察官認為都委會透過的 CP 計畫變更內容,就是 7834 的那個透過的 CP 計畫內容,欠缺對價性,但是並沒有起訴都委會審議期間的專案小組的委員,跟任何一位列席都委會的委員。這是因為,因為重視缺乏對價性,也沒有違背法令,不能作為認定公務員構成圖利罪的依據。所以都化局,包括局長、總務科科長,還有各局公務員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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