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他是這個意思,但是 109 年 11 月 17 日我們公開展覽書中,那個書裡面並沒有什麼參考引用「讀更多」的辦法,都沒有。所以我並沒有什麼玩文字遊戲,他純粹就是所讀的程式。 那第七點我要講一下對價性跟價值判斷。這個我們在形式答辯狀裡面也有寫,那我在這邊先做一個說明。對價性涉及價值判斷,不應該也不適合由都化局來認定。反正西部計畫的變更案是京華城公司提出,那計畫內容應由京華城公司去說服都委會。都化局在都委會還沒有特別要求之下,沒有必要也不宜將自己當作申請人進行試算。我想這個就是因為監察院糾正以後,我們才這樣的調整。 那 114 年 6 月 3 號臺北建管處補充理由書第 18 點,公訴人一指指稱:「縱使以都委會審議階段以增加前述的各項回饋專案,其對價性仍有意義,走回饋到公展前的都化局審查階段,上開回饋專案均未提出,對價性是嚴重欠缺。」那是時候嚴重欠缺?其實在剛剛我有講過,在公展階段的時候,都已經有增加一些公益性跟貢獻度,比如說任養護身公園別側、東側、南側當然要退縮,值雙百路數優性的獎益要扣除,這些都已經有做了必要的修正。 那依照監察院剛剛講那個 105 年的調查報告跟 105 年的糾正案裡面,我想這個我們補充那個答辯狀都有。那我這邊再快速的講一下,就是說有關該西部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的調整,包括容積率、使用專案跟整體開發等,以及使用強度的合理性跟可決性,均屬都委會的審議權責。故除形式上設有違反都市規劃相關法令的情形外,應由審理機關,就是都化局,退請申請人補正案,即應辦理公園展覽送行臺北市都委會審議。所以公園展覽以前的都化局的實質審查,並不包括實質內容審查。其區別是申請的主體不一樣,那第二四條是土地開發人為主體,那並不是都化局。所以都化局的審查是形式要件審查,這是監察院他的糾正案的一個要旨。 那都化局他只是指導照辦,那實質內容就剛剛我講的那些。所以金華所傳的證人包括邵琇珮、張立立、楊智勝,以及都化局的前職員秘書劉秀玲,都表示實質判斷應由都委會進行。因為本來是由土地開發人申請,需不需要修正案不是都化局提出,所以都化局沒有立場幫申請人試算,應由申請人自行向都委會做說明並協商。如果都化局要求,都化局會遵守都委會的要求進行試算,並提供資料給都委會。 那我們都化局的專門委員張立立,還有楊科長楊智勝科長,也都認為證稱公益性跟對價性的認定是屬於都委會的,是屬於價值判斷。這個價值判斷的認定權在於都委會。那臺北地檢署指控臺北市政府都化局並沒有主動試算,或對於對價性進行詳細的說明,這是違法。他認為我們是違法,但是這樣的話我們認為說他是誤認那個審理主體。這個陳志明秘書長也有一樣的看法,他也一樣,我們等一下辯論狀也有講到。陳志明秘書長也一樣的看法,他也是學都化局的,他也認為說如果是審理主體提出的話,就由他們向都委會說明;如果是都化局自己主辦的話,當然都化局自己就要做一些的對價性或是回饋的一些規劃。 所以退一步言之,假如檢察官認為都委會透過的 CP 計畫變更內容,就是 7834 的那個透過的 CP 計畫內容,欠缺對價性,但是並沒有起訴都委會審議期間的專案小組的委員,跟任何一位列席都委會的委員。這是因為,因為重視缺乏對價性,也沒有違背法令,不能作為認定公務員構成圖利罪的依據。所以都化局,包括局長、總務科科長,還有各局公務員原本...
原始逐字稿
他是這個意思但是109年11月17日我們公開展展書的中那個書的裡面並沒有什麼參考引用讀更多的辦法都沒有所以我並沒有什麼玩文字遊戲他純粹就是所讀的程序那第七點我要講一下對價性跟價值判斷這個我們在形式答辯傳裡面也有寫那我在這邊先做一個說明對價性涉及價值判斷不應該也不適合由都化局來認定反正西部計畫的變更早安是京華城提出那計畫內容應由京華城公司去說服都委會都化局在都委會還沒有特別要求之下沒有必要也不宜將自己當作申請人進行試算我想這個就是因為監察案糾正以後我們才這樣的調整那114年6月3號台北健全署補充理由數第18公訴一指指稱縱使以都委會審議階段以增加前述的各項回饋項目其對價性仍有意義走回饋到公展前的都化局審查階段上開回饋項目均未提出對價性是嚴重欠缺那是時候嚴重欠缺其實在剛剛我有講過在公展殊土的時候都已經有增加一些的公益性跟貢獻度比如說任養護身公園別側東側南側當然要退縮值雙百路數優性的獎益要扣除這些都已經有有做了必要的修正那依照監察案剛剛講那個105年的吊炒報告跟105年的糾正案裡面我想這個我們補充那個答案都有那我這邊再快的練一下就是說有關該西規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析管制的調整鏈包括容積率使用項目跟整體開發等以及使用強度的合理性跟可決性金屬都委會的審議權責故除形式上設有違反都市規劃相關法令的刑定外應由設理機關就是都法局退請申請人補正案即應辦理公園展覽送行台北市都法會審議所以公園展覽以前的都法局的刑事審查並不包括實質內容審查其區別是申請的主體不一樣那二四條是土地潛力關注人為主體那並不是都法局所以都法局的牽手是刑事要件審查這是監裁案他的糾正案的一個要職那都法局他哪是指導照辦那實質內容就剛剛我講的那些所以金屬所傳的账產包括邵琇珮張立立楊智勝以及都法局的前職員秘書劉秀玲都表示實質判斷應由都法局進行因為本來是由土地權力關注人申請需不需要修正案不是都法局提出所以都法局沒有立場幫申請人試算應由申請人自行向都法會做說明並學商如果都法局要求都法局試算的話都法局會遵守都法會的要求進行試算並提供資料給都法局那我們都法局的專門委員張立立還有楊科長楊智勝科長也都認為政稱公益性跟對價性的認定是屬於都法局的是屬於價值判斷這個價值判斷的認定權在於都法局那台北地點室指控台北市政府都法局並沒有主動試算或對於對價性進行詳細的說明這是違法他認為我們是違法但是這樣的話我們認為說他是誤認那個生理主體這個陳志明秘書長也有一樣的看法他也一樣我們等一下辯論文也有講到陳志明秘書長也一樣的看法他也是學都法局化的他也認為說如果是生理主體提出的話就由他們向都法會說明如果是都法局自己主辦的話當然都法局自己就要做一些的對價性或是回饋的一些規劃所以透一步言之假如檢察官認為都委會通過的CP計畫變個內容就是7834的那個通過的CP計畫內容勸缺對價性但是並沒有起訴都委會審議期間的專案小組的委員跟任何一位別視都委會的委員這是因為重視缺乏對價性也沒有維穩法令不能作為認定公務局公務員構成圖利罪的依據所以都法局包括局長總共證師科長還有各局公務員原本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06.txt",
"chunk_index": 6,
"documents_referenced": [
"109年11月17日公開展覽書",
"114年6月3日臺北建管處補充理由書",
"CP計畫變更內容(7834)",
"形式答辯狀",
"監察院105年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辯論狀"
],
"end_seconds": 2070,
"keywords": [
"價值判斷",
"圖利罪",
"實質審查",
"對價性",
"形式審查",
"都化局",
"都委會",
"都市計畫變更"
],
"legal_issues": [
"缺乏對價性是否足以構成公務員圖利罪之犯罪要件",
"都化局之審查權限屬於「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
"都化局在都市計畫變更審查中,對於「對價性」與「公益性」是否具有實質審查義務"
],
"legal_issues_raw": [
"都化局在都市計畫變更審查中,對於「對價性」與「公益性」是否具有實質審查義務",
"都化局之審查權限屬於「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
"缺乏對價性是否足以構成公務員圖利罪之犯罪要件"
],
"participants": [
"檢察官(指控方)",
"證人(邵琇珮、張立立、楊智勝、劉秀玲)",
"辯方(發言者)",
"都化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都委會",
"京華城公司(申請人)",
"陳志明"
],
"participants_raw": [
"辯方(發言者)",
"京華城公司(申請人)",
"都化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都委會(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檢察官(指控方)",
"證人(邵琇珮、張立立、楊智勝、劉秀玲)",
"陳志明(秘書長)"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7SD1Ue5QAiE:chunk_0006",
"session_date": "2025-12-19",
"session_id": "7SD1Ue5QAiE",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1770,
"summary": "本段文字為被告方針對臺北市都化局在都市計畫變更案中,是否應就「對價性」進行實質審查之辯論。辯方主張對價性涉及價值判斷,應由都委會審議而非都化局認定;都化局在公展前的審查僅為形式要件審查,實質內容應由申請人(京華城公司)向都委會說明。針對檢方指控都化局未主動試算或說明對價性而違法,辯方認為檢方誤認審理主體,且即便缺乏對價性亦不構成圖利罪。",
"video_id": "7SD1Ue5QAiE",
"raw_text_key": "text/7SD1Ue5QAiE/raw/chunk_0006.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7SD1Ue5QAiE/cleaned/chunk_0006.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