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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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包括局長、總務科科長,還有各局公務員,遵循 105 年調查報告、105 年糾正案文,檢視計畫的合理性,並與陳情人進行溝通,要求他修正。以進了全縣的「精華案」的事實,這個怎麼會是違法?

第八點,我做總結論。我擔任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局長職務,是從 107 年 12 月 25 日,也就是柯文哲市長第二任(107 年 12 月 25 日)到 110 年 12 月 16 日,只有兩年一個多月。那有關精華人案,我歷經的是「簽送員議」、「簽送工長」這兩個事情。那「度」我會審議的時候,我已經不在了,因為當時是徐部長,他有發函給吳馨修組長,邀請我去都發中心當執行長。因為當時吳馨修組長,他是兼都發中心的執行長,很累。

好,第一個,我的結論第一點是:都發局將京華城的陳情案,依市長室設立「市民陳情案件交辦單」,簽請柯文哲市長,函送都委會審議。就像 109 年 4 月 6 號我們的簽呈所述,是要透過公開聽證程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當時的意見就是這樣子,透過公開聽證程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且都委會審議的結果是「原意意見」,也不是什麼決議透過,是「原意意見」,並沒有法律效力。因此送都委會審議並沒有違法。既然沒有違法,那根本就沒有檢察官所論到、所指的與柯文哲、彭振聲、少秋等人有什麼犯意聯絡。他沒有違法,為什麼會有犯意聯絡?因為原意不會透過,原意也沒有什麼決議,原意就是原意意見。這個可能就是沒有學都教的,大概想說原意是什麼、審議是什麼,原意是不是讓它透過?不是,一定不是。那也不要那個有個既定的想法,說原意就是要讓它透過,根本就不是這樣子。

那我的決定第二點:精華的公司依照都發二條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以後,那都發局依照 105 年的調查報告、105 年的糾正案文,進行刑事要件審查,做初步檢視。那也退文請公司補充後,經主辦科都市規劃科、都市設計科,三科都沒有意見了,才往上簽呈到局長。那也都,我們都沒意見再往上陳報,最後經柯文哲市長核准,辦公共產展,徵求人民團體意見三十天。那期間都發局有辦理說明會,說明會以後才會把一些人民團體的意見書或是建議書一併送給都委會來做審議。

我是在 111 年 2 月 16 號就卸任局長職務。那正式審議階段是在都委會,是在 111 年 2 月 18 號,就是我進都發中心是 111 年 2 月 7 號,那都委會是在 111 年 2 月 8 號,就隔天,第 776 次的都委會,那確認專案小組成員,那召集委員士氣過程,那還有四位的小組成員。那都發局是在 111 年 3 月 18 號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那 111 年 7 月 1 號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111 年 9 月 9 號召開正式的 7、8、3 次大會審議修正透過,都是在本人卸任以後召開。所以「新規劃案」修正案是在本人卸任以後,那都發局才正式開審議會議。而繼任的都發局的黃玉品局長,其實他也持續派員列席都委會的會議,而且說明案情。所以說黃玉品局長,那對該申請案的合法性也沒有異議,他也沒有異議。他說你動起來、動起來,你這個不能這樣去說明,你動起來、動起來,他沒有,他也正點說合法是沒有異議。因為這是都發局對本案的一貫立場,一貫的立場。所以黃玉品局長才沒有被起訴。如果有的話,他是審議階段的一個局長,為什麼他沒事?我有事,我早就離開了。

那第三小點,我不認識京華城公司的任何成員,包括神經經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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