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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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這我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個,圖利案件講得很清楚,最高法院是說必須違背法令,不是法理。你認為重要,我認為不重要,那怎麼辦?第二個,重要性原則本來就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非常難取得共識的東西,要透過什麼?要透過立法去形成。你讓基層公文的人來說你這樣違反重要性原則,他怎麼想?他就要掉入文字獄而已。所以,圖利罪是要違背法令。檢察官的論告看起來主要是認為說這違背法令,那檢察官的論告看起來主要是要根據的是違背它對於重要性原則的解釋。 那都委會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機關?還是要再跟大家重複一次。京華城的都市計畫修正案在中華民國的法令裡面是考古題,它不是第一次,是考古題。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數字第 1 號這一件,就是我剛剛講的最高行政法院要發回,請他們去推入。高等行政法院怎麼講?他說:「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基於尊重及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他們是由法律授權的機關,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實上就有判斷餘地。」什麼叫判斷餘地?他不受司法審查。法令要接受行政法院接受的普通法院接受的,檢察官不接受,你不接受不就到法院打官司嗎?這是。 那檢察官對本案他的另外一個質疑是說,你開會是開假的,你沒有表決。其實這是正式考古題,因為高等行政法院也寫過這件事情。高等行政法院說組織章程規定是要過半數同意,它沒有規定說怎麼表決,他說只要是相當於表決的無異議認可程式也是。他這個 654 次,就是 103 年的都市計畫變更案,他認為說就有問過大家意見,沒有人有意見,所以一模一樣。勘驗筆錄之後,高等行政法院判斷寫說,當時有公民團體,然後議員助理,京華城應該當時是京都公司代表,其實是京華城代表,都表示意見。有部分的委員,這邊有六個委員,他們陸續對這個事情提出問題,於是就請都發局誰誰誰都回覆。回覆之後,主席當時的主席說:「大家這樣子決議好嗎?」他就梳理出個結論,最後他講說:「如果大家對這個決議沒有什麼異議,那我們就透過好不好?」 其實這整個過程非常的快。按照檢察官上午論告的邏輯,那這件是圖利為什麼呢?因為他主席決議太快。事實上我們開會就是這樣子,這些參與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都是專家學者,都是成年人。你有什麼意見舉手講,你覺得不公平舉手講,沒有到底不講話。回去檢察官問你的時候說我當時人反對,他覺得就是你的錯,不能這樣子。你是成年人,你是專家,你這樣回去學要怎麼教書?所以高等行政法院怎麼講的?他說:「參與本次會議之主席、出席委員雖然已經有充分表達他的自主意見及討論,最後是主席在詢問出席委員對此案有沒有什麼樣的意見,沒有異議,那就按照這個方式去做決議。」高等行政法院說沒有問題。這跟彭盛生出席有什麼不一樣嗎?那 103 年也是這樣出席的。到底林欽榮時代他怎麼出席的?他有投票嗎?沒有啊。林洲民有投票嗎?他說沒有。他說討論再討論,王道會來作證,有看過都委會在表決的嗎?他說沒有。基本上就是共識決,這符合我們委員會召開的形式。白仁德怎麼講的?他說都是聽完委員意見後做結論及決議,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透過。問他說:「你參與都委會會議,林欽榮副市長都是如何就審議案做成決議?」他說共識決。什麼共識決?就跟剛剛講一樣,問完大家沒有意見就透過。 那本件 7834 會議,彭振聲副市長、彭振聲主委怎麼出席?這是法定的名單:馮正銘、郭瓊穎、蘇昭信、潘依魯、徐國城、陳春筒、何方子、李永斬、陳明己、陳家貞、劉明龍、林聰傑、薛昭信,13 個人。這邊都有他的發言記錄,我們都有附在 PowerPoint 上,他們都有講話,不是不讓他講。13 個人講,彭振聲怎麼說?他說:「我來做個初步的決議。第一,同意這個獎勵專案去依照專案小組建議去處理。第二,公民團體成立意見,依照專案建議,以市府及申請單位之回應和合法。」他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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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這我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個圖地案件講得很清楚最好法院是說必須違背法令不是法理你認為重要 我認為不重要那怎麼辦第二個 重要性原則本來就是個不確定法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非常難取得共識的東西要透過什麼 要透過立法去形成你讓基層公文的人來說你這樣違反重要性原則他怎麼想 他就要掉入文字獄而已所以 圖地罪是要違背法令檢察官的論告看起來主要是認為說這違背法令 那檢察官的論告看起來主要是要根據的是違背它對於重要性原則的解釋那都委會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機關還是要再跟大家重複一次京華城的西部基礎修正案在中華民國的法案裡面是考古題它不是第一次 是考古題行政法院108年數根1這一件就是我剛剛講的最高行政法院要罰回來請他們去推入英代行政法院怎麼講他說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基於尊重及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他們是由法律授權的機關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實上就有判斷餘利什麼叫判斷餘利他不受司法審查法案要接受行政法案接受的普通法案更應該接受普通法案接受的檢察官不接受你不接受不就到法案打官司嗎這是那檢察官對本案他的另外一個質疑是說你開會是開假的你沒有表決其實這是正式考古題因為行政法案也寫過這件事情行政法案說組織章產規定是要過半數同意他沒有規定說怎麼表決他說只要是相當於表決的無意認可程序也是他這個六五四次就是103年的103年的西部計畫編更案他認為說就有問過大家意見的沒有人有意見所以一模一樣勘驗筆勢之後行政法案判斷寫說當時有公民團體然後議員助理京華城應該當時是京都公司代表其實是京華城代表都表示意見有部分的委員這邊有六個委員他們陸續對這個事情提出問題於是就請都發局誰誰誰都回覆之後主席當時的主席說大家這樣子決議好嗎他就梳理出個結論最後他講說如果大家對這個決議沒有什麼意義那我們就通過好不好其實這整個過程非常的快按照檢察官上午論高的邏輯那這件是土地為什麼呢因為他主席決議太快事實上我們開會就是這樣子這些參與都市教委員會的委員都是專家學者都是成年人你有什麼意見舉手講你覺得不公平舉手講沒有到底不講話回去檢察官問你的時候說我當時人反對他我覺得就是你的錯不能這樣子你是成年人你是專家你這樣回去學要怎麼教書所以行政法案派怎麼講的他說參與本次會議之主席的出席委員雖然有已經有充分表達他的自主意見及討論最後是主席在詢問出席委員對此案有沒有什麼樣的意見沒有意義那就按照這個方式去做決議行政法案說沒有問題這跟彭盛生出席有什麼不一樣嗎那103也是這樣出席的到底林欽榮時代他怎麼出席的他有投票嗎沒有啊林洲民有投票嗎他說沒有他說討論再討論王道會來作證有看過都委會在表決的嗎他說沒有基本上就是共識決這符合我們委員會召開的形式白仁德怎麼講的他說都是聽完委員意見後做結論及決議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通過問他說你參與對委會會議林欽榮副市長都是如何就審議案做成決議他說共識決什麼共識決就跟剛剛講一樣問完大家沒有意見就通過那本件7834會議彭振聲副市長彭振聲主委怎麼出議這是法演的名攤馮正銘 郭瓊穎 蘇昭信 潘依魯徐國城 陳春筒 何方子李永斬 陳明己 陳家貞劉明龍 林聰傑 薛昭信13個人這邊都有他的發言記錄我們都有附在PowerPoint上他們都有講話不是不讓他講13個人講彭振聲怎麼說他說我來做個初步的決議第一 同意這個獎勵項目去依照專案小小建議去處理二 公民團體成立意見依照專案建議以市府及申請單位之回應和合法他這樣做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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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4 號會議紀錄/發言記錄",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字第 1 號判決",
"都委會組織章程",
"高等行政法院相關判決 (關於 103 年都市計畫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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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是否須違背明確法令(而非僅違背法理或重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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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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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欽榮 (前副柯文哲/被提及)",
"白仁德 (證人/被提及)",
"都委會委員 (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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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京華城都市計畫修正案之圖利罪指控進行辯護。重點在於主張圖利罪必須違背「法令」而非僅是「法理」或不確定的「重要性原則」;並引用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判例,說明都市計畫之專業判斷具有「判斷餘地」且不受司法審查。針對檢方質疑會議表決程序不合法,辯方主張都委會採取的是「共識決」而非形式投票,此做法符合過往實務及行政法院之認定,並舉證會議中委員均有發言且由主委總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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